捐精双盲的最难之处,并非将名字隐藏起来,而是将精源从采集,检测,保存到使用,随访的全过程中,既可追溯,又不能被不知道之人还原。
这里所说的“双盲”,首先并不是指人类的精子库自己不知道供精的是谁。
精子库需要掌握供精者身份,健康资料,筛查结果及样本编号,否则出现感染风险,遗传风险或者样本质量方面的问题,无法追究。
它一般是指供精者和受精者之间互不知道身份,双方也不能从精子库直接获取对方的身份。
因此,双盲的关键不是每个人都失明,而是将知情限制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范围之内。
难点在建档的时候就出现了。
供精者需经身份核验,健康询问,医学检查及相关筛查,资料不能仅限于一张纸上,还应与样本,检测记录,使用记录相对应。
一个人可能会产生多个样本,样本还需要分装,冷冻,复核,出库。
每次转移都需要编号,台账,权限控制相互衔接,任何一处将姓名,联系方式与样本编号放入同一张可以随便查看的表中,双盲只剩口号。
因此,精子库要保存完整的记录,也要限制谁看,谁改,谁导出。
这两件事情看似相反,其实是缺一不可的。
记录太少,出事了不追究责任。
记录太多、权限太大,又容易泄露身份。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对于精子的采集,检测,保存,使用以及资料的保密均有制度要求,具体操作需遵守国家卫生和健康部门的现行文件及机构内部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个难题,是“盲”和“可追溯”要同时存在。
样本给用户使用前,机构要确定来源合法、检测合格、保存与运输条件无明显问题,使用后也要查回哪一批样品、经过哪几个环节。
如果受害者或者出生后的人需要进行医学评估的话,机构还可能会在法定职责与伦理程序之下调取相关的资料。
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交出供精者的姓名,而是表明匿名并不是删掉档案。
真正合法的做法是,将身份资料,医学资料以及使用资料分级保存,通过授权人和程序查询。
第三个难题是,双盲并非一次签字就可以完成。
供精者应当签署知情的同意书,受精者也应当在正规的辅助生殖医院接受相应的告知,了解供精的性质,资料的保密界限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医学问题

知情同意无法代替筛查,筛查也无法确保不存在任何遗传危险。
医疗机构与精子库各自负责什么职责,取决于审批范围,业务流程及现行规范,不能以一个笼统的承诺将责任全部推给受害者。
有些人认为,只要机构说不出姓名,双盲就成功。
这实际上低估了现代的信息环境复杂性。
家庭成员,工作人员,外包系统,纸质材料,电子病历以及遗传检测的结果都可能有身份关系。
个人的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的、正当的、必要的和诚实的原则,对敏感的信息要求更高的处理标准。
供精人的健康资料,遗传信息以及生殖信息本身就是高度敏感的一种个人信息,不能因进入到医疗系统而成为可任意流转的一般数据。
但另一方面,完全不可以任何追溯都不现实。
如果出现传染病风险警告、严重遗传病线索或样品质量事故,机构应按规定开展核查、通知和处理。
这时最易混淆的就是“保密”与“隐瞒”了。
保密是限制身份与资料访问范围,并非将依法需要处置的医学风险视为不存在。
双盲还受机构合作影响。
精子库与用于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并非同一个岗位系统,样本交接,适用人群审查,知情同意,病历记录及随访信息均需接上。
任何一环采用个人联系,私下转交或者账外保存,都会破坏了制度,也会使受精者、供精者以及将来出生的孩子失去法律与医疗保险。
非正规途径尤为突出,所谓的“匿名”通常没有真实的筛查、样本的质量控制以及责任主体,出现问题难以证明来源,也无法指望法律为当事人保险。
至于将来出生的人是否能够得到供精者的身份,不能用网上的一句话“终身的保密”或者“孩子有权利知道”来概括。
现行制度有明确的身份保密,医疗资料的使用以及辅助生殖的管理框架,但具体信息是否提供,由谁审核,在何种情况下提供,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官方文件以及个案中合法的程序。
遗传检测日益普及,技术上借助亲缘数据库判断身份可能性也在加大,使得机构的保密义务更为沉重,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通过精子库自动查询。
我个人认为,判断一个机构是否真的执行双盲,不能只听“绝对的保密”。
要看它是否是为供精者与受精者分别建档、使用可追溯样本编号、身份资料限权访问、知情同意以及样本出库有无记录、发生医学危险时是否存在正式报告与处理流程等。
具体还要看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批准文件和现行的文件。
只要承诺个人直供,保证避开筛查,或者声称可以帮助查到对方的身份,都不是双盲难题,而是离开了合规的道路。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