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子库的保密制度泄露要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判断:人类精子库出现捐精者、受精者或供精样品的相关信息,并非简单工作失误,可能会引发机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刑事责。
这里保密的对象,不仅仅是捐精者的姓名。
从登记,体检,遗传筛查,再到精源编码,冷冻样本存储,供精分配,受精治疗及随访,能识别个人的身份或者反映健康,遗传状况的资料都是需要严格控制的信息。
人类的精子库实施双盲管理,一般表示捐精者与供精者家庭无法直接了解对方的身份,参加采集,检测,保存,调配以及辅助生殖工作的人员也无法因为好奇或者私人关系而查询,传播。
双盲并非一句口号,而是通过编码,分级授权,资料分类保存,操作留痕与岗位制约实现的。
因此,责任首先是看谁泄露了,泄露了什么,通过什么途径泄露,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
若是人类的精子库或者辅助的生殖机构的人员越权查询档案,将捐精者的信息发送给无关人员,或将供精家庭治疗资料传至私人群组,机构一般不可能仅仅是个人行为结束。
根据人类精子库的管理以及辅助生殖的管理要求,机构负责人员培训,权限设置,样本及档案管理。
在监督检查和年检以及许可管理的过程中,卫生健康部门会关注到保密制度的建立、人员是否获得授权、信息系统有无访问记录、样本与档案是否相互匹配、发生异常之后是否报告和整改。
具体处理取决于违法事实以及当地的监管决定,可能是责令改正,警示,通报,暂停相关的业务,甚至影响到机构继续提供人类的精子库或者辅助的生殖技术。
若泄露行为涉及机构制度缺陷、审核失职或管理混乱,机构可能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对于个人而言,捐精者身份证、遗传资料、健康检查及生育记录,一般都是高度敏感的信息。
受者家庭婚育情况,诊疗记录,胚胎或受精等相关资料,也不是一般的联系方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的个人信息有更严格的要求,要求处理的时候要有特定的目的、充分的必要性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有些场合还需要单独的同意。
《民法典》人格权编保护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未依法公开,提供、扩散有关资料,有可能侵害隐私或者个人的信息权益。

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据实际损害请求赔偿,是否支持及赔偿范围视具体证据与责任程度而定。
最容易忽视的是,截图发给一位熟人,也可能是传播,不会因没有公开发布到网上就不负责任。
将精源编号,外貌描述,就诊时间及地区信息拼接在一起,虽未写完整姓名,也可能使特定范围内人识别本人。
若工作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非法处理或者提供或者出售大量的个人信息,或者导致严重后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条件,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不能将所有泄露都视为犯罪,也不能仅仅通过网上的一张截图来判断是否构成一个罪名,最后要看信息的性质,数量,主观故意,传播范围,获利情况以及损害结果。
人类的精子库保密义务也并不是对任何一个人、任何一种情况都是封闭的。
依法受理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审计,伦理审查,或因司法程序,公共卫生事务等法定事项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与私下曝出身份不同。
这些提供应有明确的依据、限制的范围,尽可能地遵循最小的必要原则,不能以监管或治疗名义扩大查询的权限。
知情同意也不能说是一张无限的授权书。
捐精人同意筛查与供精管理,受精者同意供精治疗,一般不代表同意机构将姓名,照片,病历或者遗传资料交由无关的第三人。
如果跨省调用冷冻样本,也不代表可以随意转移个人资料,相关机构依照供精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进行编码,交接,记录和权限管理。
一般人判断是否会泄露信息,首先要看信息的来源是否是正规人类的精子库或者经过审批的辅助性生殖机构,传播的内容是否包括可识别身份资料,机构是否提供正式的说明和处理记录。
出现疑似泄露的情况,请不要再转发或者自己公开曝光,保留原始页面,聊天记录,文件来源及时间,并向涉事单位反映情况,根据事情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个人的信息保护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和举报。
地下供精,个人私底下交换精源与非正规中介不能保障人类精子库的保密制度,也可能造成健康、身份与法律的风险。
真正应该追究责任的是,是谁听闻了一个消息,还是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超越了权限,泄露了什么资料,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因此,看到具体的事情时,先区分是依法调取,还是内部授权用途,或越权查询,或对外传播,然后判断行政,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不能光看一句话精子库泄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