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保护精源与个人信息的并不是某个工作人员,而是人类的精子库、提供精子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伦理审查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构成的一个责任链。
这套制度的保密对象,至少包含捐精者的身份,受者的家庭信息,精源的检测结果,冷冻样本的编号,供精使用的记录和后续随访的资料。
大家通常将“双盲”视为谁都不知道,实际上制度的重点并非使所有人失去信息,而是使无关人员无法与身份、样本以及使用家庭相互对应。
捐精者提供人类精子库资料时,个人身份、健康、筛查结果将进入不同管理阶段,样本一般以编码而非姓名流动。
采集,检测,冷冻,复核,发送样本的人员,所接触的信息范围不一样。
可以查看身份信息的人,不应该同时掌握所有供精的去向,可以处理冷冻样品的人,也不应该据此向外界说明捐精者。
这是保密制度第一扇门。
第二道门是文件和系统中。
人类的精子库要保留捐精者登记,筛查,健康评估,知情同意以及样本处理的记录,同时还要记录精源什么时候被使用,发往哪里以及由谁来复核。
纸质的资料不可以随意丢弃在工作场所,电子的信息也不可以通过私人的设备传输。
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复制,修改或导出资料的时候,原则上应当保留权限以及操作记录,发生异常可追溯至具体岗位与责任环节
这并非仅仅是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而是相关的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健康信息以及家庭生育的情况,受到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和医疗卫生的管理要求的限制。
对捐精者而言,签名知情同意并非放弃隐私,而是确定自己是否同意这些信息收集、用于何种用途、保存与管理应遵循何种要求。
对于接受供精家庭而言,登记,医学评估,受精或者胚胎培养的过程中身份与诊疗资料,并非精子库人员能够随意打听或者传播的谈资
精子库与辅助生殖医院之间存在业务联系,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可以看到全部的资料。
是否可以共享,取决于供精管理,诊疗记录及样本追溯有无必要,并在授权,保密以及安全管理的范围之内。
第三道门为样本自身管理。
冷冻样本通过编码,分区保存及复核流程进行管理,发放前需核对样本状况,适用范围及记录。
在供精过程中,受者一般不能选择或接触具体的捐精者,也不能要求公司提供捐精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可识别身份的资料。
捐精者也不知道精源最后用在哪个家庭。

这就是双盲安排应该解决的问题,防止私人联系,金钱交易,胁迫以及后续的纠纷进入正常供精过程。
那是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绝对不可以调取资料的。
也不能这样理解。
人类的精子库需要进行设立审批,日常监管以及年检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的同时,可以依法进行质量管理,样本追溯以及资料保存工作。
发生医疗质量事故、样本管理不良、违法违规或依法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单位也可以依照程序提供有关资料。
伦理审查部门关注知情同意,受者权益,捐精者权益与风险控制,不能将伦理检查理解为对个人隐私任意查看;
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的机关提出要求的时候,机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而不是工作人员私自答复。
这些例外都有一个共性,就是要有明确的责任、依据以及审批记录,不能以“查资料”为熟人打听理由。
大家常说的另外一个误区是,只要样品离开精子库,保密就没有人负责。
事实上,供精样品进入经审批辅助生殖医院后,接收,核验,使用及保存仍有相应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的责任。
跨省调配并不是将样本交由个人带走,而是要看机构的资质,供精的管理规范,调配的手续以及监管的要求,具体还要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以及样本追溯的要求,除控制遗传与管理风险外也可以帮助机构找到重复使用,错误发放或者记录不一致。
因此,保密并非将资料锁在柜子里不再管理,而是使身份、样本以及使用结果一直可以分开管理,并且可以在合规需要的时候及时追溯。
出了问题,责任也不会仅限于某个操作员。
人类的精子库的负责人,相关的医疗机构,具体的岗位人员,以及负责监管的部门,都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能进行调查与处理。
对于普通人而言,判断一个机构是否在严格保密,不要听信“绝对的保密”口头的承诺。
可以看其是否具备人类精子库的资质或者相应的设立审批,是否在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供精,是否说明了知情同意,资料使用,样本编码以及投诉处理的规则。
任何承诺私底下匹配捐精的人,直接给予联系方式,避免筛查或者让个人带有精源的途径都不是受保护正规供精途径。
这种方式既泄露隐私,又可能危及健康,亲子关系与法律。
如果信息被私自传播或者样本去向不明确,应当保留合同,告知书,沟通记录,向实施机构,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