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捐精“双盲”未被取消,变化主要体现在保密边界,信息留痕,伦理审查与风险追溯。
以前大家将双盲理解为一句话,捐精者不知受者是谁,受者也不知捐精者。
这个理解是对的,但是不完整。
依据现行的人类精子库以及人类辅助的生殖相关规定,供精者、受精者和实施相应技术的医护人员之间存在相互保密和防止不当接触的情况。
因此它并非简单的医院为双方保密,而是一套将身份,样本,病历以及操作人员分离开来的制度。
早些年,公众关注的是能否查到捐精者的姓名。
现在真正要管住的,已经不仅仅是姓名了,还有身份证件、联系电话、就诊记录,遗传学检验结果,样本编号以及出生后子代的信息。
这些信息是个人信息乃至敏感的信息,处理要有明确的目的、必要的范围和权限。
这是第一个改变,保密由口头承诺转变为更具体信息管理的责任。
样本入精子库后,原则上采用编码管理,而非在每个环节都直接显示自己身份。
采集,检测,冷冻保存,出库使用及医疗记录间,需要互相核对,但不应使无关人员看清完整身份。
出了问题,管理人员要根据记录追究到相应的环节,而不是以“双方不认识”代替责任追究。
双盲并不代表完全匿名。
精子库与医疗机构要有开展服务的真实资料,监管部门在依法检查的时候也要有相应的记录。
所谓的保密是指对无关人员,无关机构以及未经授权查询的保密,而不是监管和法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个改变是,伦理要求被提升到更高的位置。
供精的人工授精以及体外受精的使用供精,不得绕过经批准辅助生殖的机构和人类的精子库。
受访者在接受相应服务之前,需要提供风险,流程,费用,保密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家庭关系方面的知情说明,并依法予以同意。
对人进行医学研究的时候,还需要按伦理审查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进行处理,并非临床资料改名即可随意研究。
这几年人们常说“以后或许会开放捐精者的信息”,大多数时候是将研究讨论,境外规则与现行制度混为一谈。

就目前的公开有效中国规范来看,双盲和保密还是基本的要求,不能因为网上出现所谓的寻亲,基因数据库还有代际权益的讨论就断定临床服务已变成实名互通了。
但是另一个方向的确更加重要了,子代健康权利与医疗安全的衔接。
捐精者要按照现行的技术规范进行健康评估及相关筛查,精子库还需要管理样本质量,感染风险以及遗传方面的风险。
这不代表筛查可以排除所有的疾病,也不代表将来出现一种健康问题一定要追溯到捐精的人。
它可以做的是留下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检测结果以及样本使用的情况,在发现有明确的风险线索的时候,依法实施风险控制及必要的通报。
问题往往在于跨环节衔接。
捐精者的信息存在于精子库,受者的病历存在于辅助的生殖机构,出生后健康资料可能分布于不同的医疗系统中。
这些信息并不能为“方便”而彼此开放,也不能因过分保密而完全不能处理已确认公共卫生或者医疗安全的风险。
因此现在制度更注重授权,最小必要,分级访问以及可追溯记录,具体执行还需要看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行规定。
第三个改变,是对于非正规供精态度更加明确。
个人私下联系,直接供精液,或网络中介寻求“供精者”,都不属于受制于现行制度的供精途径。
这里不仅包括手续不全的问题,还包括传染病,遗传风险,亲子关系的争议,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非法行医的责任。
一旦受到损害,非正规渠道常无可靠样本记录,检测依据及责任链条,所谓的“双盲”更谈不上了。
正规路线的判断并不复杂,看三点就可以了。
第一、看服务是否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用于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开展。
第二,看精源是不是来自依法设立并接受监督的人类的精子库,而非个人或者中介转移。
第三,看机构是否对知情同意,信息保密,样本编码,风险告知及记录保存做出正式说明;
如果对方将“可以认识到捐精者”、“可以指定一个人”、“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做”当作卖点,基本上已经脱离了双盲制。
因此,这几年的改变并非由双盲转为公开,而是由“只强调两方不见面”,转为“身份不可乱看、样本要追、风险要核、例外要依据”。
具体能查到哪些非识别的信息、发生了什么样的医疗风险如何处理,还要以就诊地现行文件及正规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