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中的双盲,首先并非是为了神秘,而是为了隔绝供精者、受精者家庭与出生子女的利益关系。
它一般是指供精者和受精者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双方不能自己接触,也不能从精子库中获取对方的可辨认信息。
这与药物试验中受试人员、研究人员不知道分组“双盲”不同,不能将两个词混为一个概念。”
大家通常把它说成“捐出去了谁都查不到”,制度并不是这么定的。
精子库需建立供精者医学与身份资料,样本也需编码,检测,保存及使用记录,相关信息并非凭空消失,而是被限制于受控管理链条中。
为何要这样做,关键不是保护某一方面的面子,而是避免一个精源同时成为私人关系,经济交易与身份纠纷的出口。
供精者知道受精者是谁,可能会产生不当的联系或后续的主张。
受精者若知道供精者为谁,也可能会对其接触、筛选乃至交易,将辅助生殖拖入个人撮合与地下供精的途。
对于出生子女来说,供精者身份也不能当作可以随便查询的一般个人信息。
依据现行的管理办法,供精应当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人类精子库中进行,受者应当在获准从事人类辅助性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服务。
精子库并不是一个为人牵线的机构,而是一个供精者招募,医学筛查,样本检测,保存,编码及供应管理的机构。
医疗机构并不是想要用哪个样本就用哪一个样本,使用过程需要符合受者诊疗记录,知情同意及相关管理规定。
其中最易被忽视的是,双盲保护对象不仅仅是姓名与电话号。
身份证明,联系电话,遗传与传染病的筛查结果,就诊信息,以及可以直接锁定个人信息的组合信息,都是需要保护的信息或医疗健康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的个人信息处理有更高要求。《民法典》人格权编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权。
因此,工作人员不可因“好奇”,熟人托请或当事人施压,而将供精者的资料交出。

机构内也要通过权限,编码,资料分离管理等方法减少不必要接触,具体做法还需看现行规范与机构制度
但是双盲并不意味着工作人员不可以什么也不记,也不代表出现问题就没有线索。
如果样本质量问题,检测数据需要核实,或发生医疗事故,机构可以根据规范保留的记录查询样本来源,处理过程及使用方向。
这里“可追溯”和“对外公布”是两个概念。
前者为质量控制与责任追查,后者受隐私、伦理与个人信息规定的限制。
有人会问,出生子女以后是否有权利知道供精者的身份。
这不可以用一句话“永远不知道”说死,也不可以反过来“想查就查”。
现行制度中,个人不得以私人要求请求精子库提供他人可识别资料,涉及医疗,司法,公共卫生或其它法定事项时,需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具体界限还要看国务院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以及个案的法律与伦理状况。
双盲制度并非为非正规渠道保驾护航。
个人间直接供精,买卖精源或通过网络寻求供精者,既避免了必要筛查与样本管理,也可能导致亲子关系,传染病,遗传风险,隐私泄露及责任认定等问题。
这种安排受到正规辅助的生殖制度的保护,在发生争议之后,口头承诺常常无法取代合法医疗记录与知情同意;
受访者家庭真正要确认的是,是否能提前了解供精者的长相,而不是服务来自获批人类精子库及辅助生殖医院。
还需要看机构能否说清楚知情同意,信息保密,样本编码,检测保存及异常处理等制度。
如果有人说可以说“固定的供精者”,要求绕过筛查或私下说明身份,这并非双盲制度的特例,而是一种明显的合法风险。
判断一个事情是否存在双盲制度,只要记住一条简单的标准就可以了:身份信息将受者与供精者隔离开来,样本交由批准机关统一管理,记录可在必要时追溯。
三个缺一,所谓的“双盲”就只有宣传用语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