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盲并非抹去所有信息,而是将供精者与受精者之间直接的识别、直接的联系以及私下的选择给挡住了。
首先是一道身份隔离线,其次是一道隐私保护线,最后还要为医疗安全,行政监管以及依法调查提供通道。
按照现行的规定,供精必须经批准人类精子库进行,接受供精辅助生殖医院也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个人之间提供精液或通过非正规的中介撮合,都不是双盲制度的范畴。
所谓的“双盲”,一般是指供精人不知精子最后用在哪一个受者身上,受者也不知供精人是谁。
这里“不知道”并非是工作人员不知道。
精子库及辅助生殖设施要对供精者登记,筛查,检测及随访,并保留与精源使用相关记录。
医疗机构还要了解受者的诊疗与使用信息,这些信息要能够在需要的时候被核对。
否则一旦发生样本错误、严重遗传危险提示或医学记录需追溯,根本无法查明责任链。
因此双盲的对象是供精者与受精者之间,而非机构盲目对监管部门的盲目,也非医务人员不留痕迹。
我个人认为,这个界限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是将保密理解为“永远不揭开”。
保密是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人,任何情况都完全封闭。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与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人类精子库应按规定进行供精者招募,健康检查,精液检测,保存与使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配套规范中,将辅助生殖的技术限制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之内。
这些文件一起构成的逻辑是,个人身份与受者隔离,机构内部却要保留可追溯业务和医学信息。
资料不是让任何人随便查询,而是在合法,必要的范围之内保护受者,出生子代,供精者以及机构自身。
例如发现了一个与供精相关的大健康风险,精子库不可以因为双盲而假装没有。
它应按规定做风险评估,记录管理及必要医学告知,涉及具体处理时还需由有资质机构及执业医师决定。
告知不是直接告知供精者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给受精者。

一般先确定风险的性质,有哪些精源以及使用记录,然后按照规定通知相应的医疗机构或者受害者家庭。
其中既包括医学信息传递,也包括个人信息的最小化使用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健康信息与身份信息不可因进入到医疗系统而受到保护。
如果发生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或者发生需追溯医疗安全的事件,相关部门也不能以“双盲”作为拒绝履职的借口。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个人可以通过好奇、亲戚关系或要求机构提供供精者的资料。
能否披露,取决于法定权限,具体目的,必要性与程序依据,不可由工作人员说了算。
受者家庭也不能将双盲理解为能随意挑选一个具体人。
供精者招募,筛查,匹配与使用,受国家技术标准、伦理要求和精子库管理制度的约束。
医疗机构能向受访者提供与诊疗有关的必要资料,但不能提供能识别供精者资料,也不能安排两人私下交流。
反之,供精者也不能通过机构或者第三方了解受者家庭身份与生育状况。
还有一个经常混在一起的话题,就是孩子将来是否当然可以查询供精者的身份。
目前不能用其它国家的做法来下结论,具体看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规范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没有明确的依据。
至少可以说,出生子女的知情,健康保障以及人格权利不能一句话“双盲”带过,但是身份披露不能通过网络传言或者个人强行索要解决。
这也是为何相关记录要保存,机构要接受监管,伦理审查与信息管理不应仅限于签字。
如果真的有信息泄露,私下供精,样本使用不清楚的话,先看对方是不是批准人类的精子库或者辅助生殖的机构,再看是否提供正式知情同意,医疗记录以及信息保护的说明。
无法证明精源来源,拒绝留存正规记录,或者说“可以帮你避开双盲”渠道,都不属于制度保护范畴。
如果发现疑似违规违法行为,可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涉及个人的信息泄露或者其他违法的行为,也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救济。
判断边界并不复杂,只要是为保证医疗安全以及依法监管而留存下来的可追溯的信息,不可以被双盲抹去,任何让供精者与受者直接认可、交易或者私下联系的行为都不能以双盲的名义进入正规程序。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