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清楚一个易混淆的词,捐精场景中的“双盲”往往并非是医学试验中的双盲,而是捐精者与接受供精者彼此不识别,彼此不接触。
我国现行的制度真正用到的是自愿,无偿,匿名,保密等要求,“双盲”只是公众对这种隔离安排的一种概括,并非一张可以离开具体规定的解释通行证。
因此,所谓的“谁也不知道”,不准确。
人类的精子库需要知道捐精者身份,医疗机构也需要将供精记录与接受者诊疗记录相对应,但这些信息不可以随便向双方公布。
传言一般将其分为两种极端,一种为捐精者完全不留任何资料,另一种为医生、受者及捐精者都知全情况。
制度其实是卡在中间的,既要保留可以追溯到的医疗信息,又要避免不必要身份暴露在流程之外。
捐精并非个人的赠与,也非将精液交付给某个家庭之后便结束的私人安排。
按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技术规定,能够开展此项工作的是卫生健康部门的批准人类的精子库。
接受供精进行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也应当是经批准开展相应的技术的医院。
捐精者需经身份核验,健康询问,医学检查及实验室筛查,具体项目依照现行技术标准和机构流程。
这些检查并非是给捐精者贴上标签,而是为了减少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医学危险进入供精过程的可能性。
检查不到位、资料不全、或不符合伦理和技术要求时,样本不能像一般捐献一样直接用于使用。
样本需按规定保存,检测,复核及记录,具体的保存,复检及使用要求请以国家和省级卫生和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为准。
这说明了第一个误解,双盲不代表匿名到没有库存。
相反,精子库要建立可追溯的资料,出现医学安全的问题时才可能查到相应批次和使用的范围。
但是这种可追溯服务是医疗安全与监管,不代表将捐精者姓名,联系方式或者家庭情况交由受者。
第二个误解,是将双盲理解为医生也不知道供精的来源。
临床医生需要了解完成医学评价需要的信息,比如样本的来源是否合法、筛查是否成功、相关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但不能因此得到与诊疗相关的所有身份信息。

医疗机构与精子库还需通过授权,保密,资料管理等手段限制信息的接触范围,工作人员不得将内部记录作为可查询个人的名册。
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医疗隐私,伦理审查的要求在这些场景中的落脚点。
第三个误解是,认为双盲就是孩子出生之后绝对不会知道任何和供精有关的东西。
这里不能将几种信息混淆在一起,孩子,受者家庭可以依法获取的医疗或者遗传的说明,与捐精者可识别身份不是一回事。
目前有关制度主要是保护捐精的匿名以及医疗隐私,具体的告知范围,资料的保存方式和特殊情况下信息处理,要看现行的规范,知情同意的文件以及当地执行的要求。
公开的渠道也不能因此而推出“任何时候都可以查到捐精的人”或“任何情况都绝对不可以发生信息的披露”这类满话。
技术上能否从基因检测中找到生物学联系,与法律、机构能否允许调取和披露身份并不相关。
网上将基因检测,家事纠纷与医疗档案结合起来,往往将技术的可能性误解为制度的安排。
还有人担忧,捐精者以后是否会因为有遗传关系而自然成为法律上父亲。
捐精的人不会因完成合规的捐精而自动获取对受精出生的子女的监护,抚养等家庭的身份,但具体争议还需结合生育的方式、同意的材料以及适用的法律判断,不能用一句话“有血缘”来下结论。
同样,接受供精一方也并非通过私下购买样本建立合法的关系,地下供精既避免了筛查和记录,也可能引起亲子,继承,隐私与人身安全的争议。
“无偿”常常被说成“捐精者无法得到任何费用”,这也不准确。
制度禁止购买精子,机构可按规定办理必要交通,误工或补偿事宜,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自由议价,也不代表中介可以抽取成本牟利。
只要个人直接提供精品、私人收费、网络匹配或承诺帮助避免实名和筛查,风险就不在“双盲如何解释”的问题上了。
这种渠道无法受到正规的医疗记录与质量控制的保护,出现健康或者亲子纠纷也无法用合规的流程来还原事实
发现疑似非法购买精源、以机构名义招聘或泄露受者与捐精者的信息的情况,应当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涉及诈骗,侵犯隐私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公安,司法等正式途径予以处理。
判断一个网上的说法是否可靠,可以问三个问题,实施者是否是获批机构,是否有正式的知情同意以及筛查流程,所谓的“内幕”是否有相应的文件。
如果对方仅仅强调“绝对的保密”或者“内部的渠道”,却说不清楚谁保存资料,谁负责复核,出了问题怎么追溯,这并非双盲制度,而是脱离了监管的私交。
具体流程以及信息告知的范围将受当地文件和机构资质以及个案情况的影响,最终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公布的现行标准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