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让每一个参与者都“不知道”,而是使捐精者和接受供精者的家庭互相匿名,并使精源可以被医疗机构追溯。
这里所说的“双盲”并非是科研试验中的受试者与研究人员不知分组双盲的设计。
放在捐精的场景中,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防止捐精者和受者建立身份关系,二是避免精源离开人类精子库之后被个人购买、指定或私自转交。
按照现行规定,精子的采集,检测,保存与供应,应当由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人类的精子库负责。
接受供精进行辅助生殖,也应当选择获准开展相关技术的医院进行。
捐精者需知情同意,健康评估及相关筛查,精液样本按人类精子库的基本标准及技术规范处理,检测,保存及使用。
这些环节并非是为了让受众挑选一个合适的人,而是控制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样本混淆的风险。
样品进入系统后,一般会有编码,登记及流转的记录。
不能用一张纸或者工作人员的记忆来管理,而是授权人员按照权限保存与核对。
因此,双盲并不意味着精子库内没有人了解捐精者。
精子库要保留可追溯的来源资料,如果发现检测有问题或者样本管理有问题,连同批次,相关记录以及使用情况都不能核实。
这里最易被误解的一点是,保密对象是捐精者与受者之间,并非对所有监管与医疗人员都完全隐身。
精子库要知道来源,供精医疗机构要做好合规使用及病历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也要依法加强监管。
但是这些知情不可以随意打听,擅自复制或者向无关人员透露。
对于受众而言,一般流程是先了解捐精者,再决定是否使用精源;
医疗机构要依据适应证,伦理要求,知情同意以及技术规范来完成相应的流程,具体可以提供给受众的信息范围,以现行规定及机构依法所制定的告知书为准。
一般的身份认证信息,不应作为受捐者获取捐精者真实名字、联系电话或住址的途径。

对捐精者而言,签署同意不代表以后能知道样本是哪个家庭使用的,也不代表可以与出生孩子建立私密关系。
对受者而言,接受供精不代表可要求精子库公开捐精者的身份。
这套制度的法理基础不仅来自于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制度,也与人类辅助的生殖技术的管理要求,医疗机构的病历以及个人的信息管理,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
健康信息,遗传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并非普通资料,处理它们需要有明确制度依据,必要范围以及安全措施
如果有人说可以让受害人直接联系到捐精者,或者绕开精子库指定一个人供精,那么就不再是“双盲”是否执行得好了,而是供精可能根本就没有进入到合法医疗系统。
地下供精与个人的精源交易,既无正规筛查与保存条件,也无完整来源追溯。
出现感染,遗传风险,亲子争议或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参与者往往难以证实样本来源,也难以获得正规的医疗与法律保护。
即使对方提供所谓的体检报告,检测截图或者协议,也无法代替人类精子库以及获批医疗单位的法定程序。
双盲不是口头承诺,而是招募,筛查,编码,保存,调配,使用都要有记录。
也不能说明行为合法,双盲不是口头承诺,而是招募,筛查,编码,保存,调配,使用都要有记录。
制度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即保密与追责不能相互冲突。
如果出现样本质量的问题,传染病的风险或者管理方面的差错,机构可以根据编码与记录追查有关样本和使用的情况。
如果泄露了,责任也不能以“双方本来是匿名”推卸。
具体责任取决于泄露方式,行为主体,损害后果以及适用规定,可能包括机构的管理责任,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和民事责任,严重的情况还需要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不要只听工作人说“双方不见面”;
要看是否由获批人类精子库、辅助生殖医院承接,是否知情同意,筛查检测,编码保存及样本追溯,是否明确说清楚身份信息怎样保密,以及异常时由何人复核与报告。
这几个说不清楚或要求个人私底下付款、交流联系方式、避开正规机构,不应该视为合法的双盲提供。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的现行文件及审批信息作为依据。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