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判断,捐精双盲的制度真正发生改变,一般不会首先表现为“取消匿名“,而是首先出现于身份核验,知情同意,样本编码及信息调取的规则中。
此处的“双盲”并非是医学研究中受试者与研究者不知分组。
供精辅助的生殖场景中,主要是指供精者和接受供精者互不知道对方的身份。
人类的精子库以及使用辅助生殖方法的医疗机构不是不知情的,而是要依法把握、保存和管理相关的记录。
因此,双盲的关键不是抹掉资料,而是隔离身份信息,并保留必要追溯的能力。
这点常被说反了。
有人将双盲视为孩子未来永远无法获取任何与供精相关的信息,也有人将其视为医院无法向后续医疗过程提供资料,这两种说法过于过分。
按现行规定,供精,保存,检测,使用及有关医疗记录应当由获准人类精子库及辅助生殖的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供精者需经健康检查,遗传评估及知情同意程序,具体项目视现行技术标准及机构流程而定。
接受供精的一方,也需要在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评估,知情同意以及相应身份的核验。
双方不可以约定见面,也不可以以个人交易或者非正规中介代替精子库的流程。
那所谓的早期信号究竟是看什么。
第一、看文件中是否仍然写着供精者和受者之间实施双盲,以及谁负保密责任?
如果新的文件只说“信息分享”而不说共享对象,使用目的与授权范围,不能仅从这几个字来判断制度改变。
第二,看知情同意書是否从一个笼统保密承诺转变为对信息种类、保存时间、访问权限以及特殊情况的详细说明。
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观察方法。
由于真正的制度改变,往往首先出现在表格与授权书上,而不是在宣传口号上。
第三,看样本与病历能否继续使用编码管理,身份资料和医学资料由何种权限的人员来处理。
编码不代表匿名。

精子库依然需要在发生严重的健康风险以及样本质量方面的问题或者行政调查的时候,依照规定追溯有关记录。
但是可以追溯,并不意味着任何医生、受者或者供精者都能随便查询。
个人的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有明确的目的和必要的范围,涉及到医疗健康,遗传等敏感的信息,机构要承担更大的保护义务。
第四,观察跨机构调配与随访规则是否发生变化。
供精样本到辅助生殖部门后,至少要有必要的批次,检测及使用记录,否则出现质量或者健康问题,责任无法追究。
但是这样的追溯应该服务于医疗的安全和监管,而不是公开供精者的身份通道。
第五,看机构是否已经公布了更清晰的投诉,纠错以及信息安全的处理过程。
若当事人发现自己身份资料不当披露或医疗记录和样本编码相对应的错误,正规途径应当先向相关的医疗机构或者人类精子库进行反映,然后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非正常渠道受到双盲制度的保护,也受到医疗质量与个人信息的监管。
另一个易被忽视的信号是,制度开始更加清晰地区分了“身份”和“医学”。
后代在就诊的时候可能需要知道一些遗传或者家族健康的风险,但并不代表可以得到供精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资料。
信息是否提供,提供到何种程度,取决于法律规定,医学必要性,授权文件及具体情况。
目前不能将国外有关供精者身份的公开、后代的知情权或者开放的捐精的讨论直接套用到中国现行的制度上。
中国具体执行还需要看国务院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现行规定。
所谓的早期信号,并非网上出现了一个传闻,也并非某家机构更换了一个宣传语。
更重要的信号,是正式文件修改了双盲定义,知情同意的内容统一调整,或监管系统提出了身份访问与样本追溯的新要求。
判断的时候可以问三个问题,谁可以看身份,什么情况下可以看,看是否留有授权和审计的记录。
三个问题回答不清楚,所谓的“制度提升”大多只是说法的改变。
如果是本人就诊或者信息查询的话,只能以获批的人类精子库,辅助生殖的机构以及卫生健康部门的书面回复为准,不要将聊天记录或者网络传言作为制度依据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