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并不是让所有人都被蒙在鼓里,而是将供精者,受者家庭及相关机构置于不同信息位置。
最大的区别在于供精者与受精者互不识别,双方无法通过供精过程直接联系。
这里“双盲”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医院,精子库,受精者,供精者都不知道所有情况。
根据现行规定,精子库需要掌握供精者身份资料,健康筛查以及精液样本的流转记录,辅助生殖医疗机构也需要留存受者和治疗过程的必要资料;
因此它更接近于“双方保密,机构内可追溯”,而非研究试验中的研究者不知分组双盲。
两个概念混合在一起,就会产生许多误解。
事实并不是如此。
受精者一般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获取与治疗决策相关的供精者的信息,但不代表知道真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通过资料确定具体的个人。
哪些信息是可以提供的,一般受到知情同意,精子库管理需求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的限制,具体还要看当地的公开文件及机构的告知。
也有人认为精子库了解供精者是谁,不算双盲。
这也将“保密”与“可追溯”视为互相矛盾的事情。
精子库要了解样本来自哪里,才能做好健康筛查,样本编号,质量管理,使用登记及必要的风险核查工作。
如果机构不了解供精者的身份,出现感染风险,样本混淆或资料错误,反而无法追查。
真正不可能发生的是,供精者与受精者私下接触或个人直接给受精者提供精液;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要求供精工作在批准人类精子库中进行,供精者及受者身份资料应保密,相关机构按规定管理样品和资料。
这个隔离,并不是为了营造神秘感,而是为了断绝交易关系与人情关联。
一旦双方都知道身份,受者可能绕开机构找到所谓的“更合适”供精者,供精者也可以将捐献理解为对一个家庭的私密承诺。
这会将医疗行为拖入私人交易,引发近亲风险,遗传风险,亲子关系争端及隐私泄漏。

对于受害者而言,双盲制度保障了家庭隐私,也减少了将来被供精者干预家庭的可能性。
对供精者而言,避免了由于捐献行为而被受者联系,索取或追问的可能性。
对于出生子女而言,制度至少将样本来源,使用机构及相关记录纳入可管理系统,而非一笔无凭据的私人交往。
但是双盲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后果被制度消除。
它不能确保遗传筛查中发现所有的疾病,也无法确保资料永远不存在录入错误,泄露或管理失误的情况。
它也不能代替受访者对辅助的生殖安排,个人的信息处理以及相关的医学风险的同意。
机构之间并不是完全不知道。
人类的精子库以及经批准开展人工授精、人工试管婴儿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来进行样本的交接、使用的登记以及信息的管理。
谁可以查看,查到什么程度,保存多久,受业务权限,病历管理,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卫生健康的监管要求的约束。
出现疑似样本的问题时,机构不能以“双盲”为借口拒绝内部核实,也不能因掌握资料而向无关人员透露身份。
这是双盲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匿名”区别。
匿名一般强调外面看不到身份,双盲则强调供精者与受精者之间互不知情,并由有资格的机构留有必要的记录。
至于成年的子女将来是否知道供精者的信息,不能用一句话“永远不知道”来概括所有情况。
现行的规则,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医疗档案的管理制度以及未来的政策变化都会影响到具体的处理方法,不能将国外的制度或者网络传言直接套用到中国。
如果有人说可以安排指定的供精者,提供供精者的联系方式,或者说绕过精子库实现所谓的双盲就已经偏离了合规的供精路线。
这种渠道无法受到正规的医疗记录以及质量控制的保护,出现健康,亲子或者隐私问题,往往很难追究责任。
判断一个机构是否遵守制度,不要只听他口头上说“绝对的保密”。
首先看它是否是卫健部批准的人类的精子库或者有相应的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然后是知情同意书,个人信息的处理告知以及样本交接的记录是否经过正规的流程。
如果要求私下转帐,直接交流联系方式,指定陌生的供精者,或者承诺可以查到真实的身份的说法,并非“双盲差异”,而是合规界限出现问题。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