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一下结论,捐精里的“双盲”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查到,而是捐精者,受者以及相关后代身份信息,原则上不能通过私人请求被人知道。
这里“盲”,主要是保护不应该知道的人,而不是让人类的精子库都不知道捐精者是谁。
精子库要建立真实的身份,健康筛查,样本编号以及使用记录,但是这些资料要受到权限的隔离和保密的管理。
因此,所谓例外,一般不是将联系方式交由一方,而是在有法定或者医学管理必要时,由有权限机构查询、核对或追溯。
第一种情况是发现可能危及受害者或者后代健康的大风险。
例如,供精之后发现原来的筛查没有发现遗传性疾病的风险,或发现了与传染病,样本质量相关的重大问题,精子库不可以“双盲”而不做。
它需要依据现行规定暂停相关的样本使用,核实已使用的批次与记录,并将必要的信息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及受者。
这里通知健康风险与处理安排,并不意味着将捐精者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资料直接提供出来。
具体的通知范围,由经批准的精子库与辅助生殖医院根据风险程度,隐私保护需求和现行文件予以确定。
第二种情况,是样本与人员质量的追溯。
人类的精子库样本不是一笔带过的,采集、检验、保存、运送和使用都要留下可追溯的记录。
如果样本混淆,标签错误,保存的设备故障,或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工作人员要根据内部的记录查明来源与去向。
这个时候可能需要调取捐精或者受者的资料,但查阅不应仅限于解决此事件所必须的范围,并由机构按照权限留下痕迹。
换言的,双盲保护是身份关系,而非为管理错误留有无法追究责任的空白。
第三种情况是指依法进行监督、调查以及司法程序的情形。
卫生健康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时候,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检查相关记录。
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的机关依法进行调查的时候,相关的机构也可能会提供相应的材料。
这种材料的提供不是一个人拿一份申请就可以要求精子库违规,而是要有正规的法定程序与权限。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也不能一并暴露与调查无关个人信息,仍要遵守个人的信息保护以及医疗信息的保密规定。
第四种情况,是后代有明确的医疗需要。
现实中,一个用供精生下来的后代如果得了严重的疾病,临床医生也许需要知道与供精有关的家族史,遗传风险或者样本。
这并不代表后代可以凭着好奇心直接得到捐精者的身份。
一般先由正规医院进行医学诊断,然后由精子库依照现行规则处理必要的信息,是否可以提供,提供到何种程度,取决于当时的有效制度与伦理审查标准。
可以提供与诊疗直接关联的健康资料,不一定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或者社交帐号。
这一点最易被误解,因为“医学的必要信息”和“知道生物学的父亲”是两回事。
另一种常被提及的情况是伦理审查;
涉及人生的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若需要使用相关的资料,不能将临床档案拿出来使用,需依据研究伦理与个人信息管理规则进行审查,授权或其它合规的程序。
伦理委员的作用,也不是随便批准身份公布,而是评估研究目的,信息范围,风险控制以及受试者权益的保护是否合理。
有的人会问,受者成年后是否可以申请知晓捐精者是谁,或捐精者能否主动找到受者。
按照现行的保密原则,单纯知情愿望,亲缘好奇,情感联系与商业纠纷,一般不是自己打破双盲的借口。
亲子鉴定,网络寻人,基因库匹配等方式,也无法取代精子库与医疗机构法定程序,更无法根据此推断出机构可提供身份信息。
如果有人以非正规方式承诺“找到供精者”,风险不仅在于隐私泄露,也可能涉及非法买卖精子、虚假的医疗服务以及样本的安全问题,相关权益一般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真正要核实的人,应当首先向具备辅助生殖技能的正规医院或者人类精子库进行正式咨询,向其说明适用于现行规则,材料要求及处理界限。
具体还要看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的有效文件,因为制度的表述和执行过程可能会随监管要求而变化。
判断一个例外是否可靠,可以先问三个问题,提出申请人是谁,批准或者处理的机构是否有权限,查看的内容是否仅限于必要性。
三件事不能缺一,特别是避开正规机构提供的直接姓名与联系方式,基本上不是制度的例外,而是隐私与合规的风险。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