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双盲的真正代价,并非是将捐精者与受者都蒙在鼓里,而是以信息隔离换来隐私、安全与可管理性,代价最终将落在后代知情,医疗追溯与责任认定上
先说清楚“双盲”。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核心要求是:人类精子库保密捐精者及受者的身份及相关资料,供精也应通过获准从事辅助生殖工作的医疗机构及人类的精子库进行。
这与临床试验中的“研究人员、受试人员不知分组”双盲不是完全相反的概念。
受者一般不能像选择商品一样选择具体捐精者,捐精者也不能知道精子最后用在哪个家庭里。
但是医疗机构需要掌握足够的健康资料,接受辅助生育的夫妻也需要得到与治疗相关的通知。
因此,双盲并非资料消失,也并非出现问题谁也无需负责。
他首先牺牲了一部分的可见性。
受害者得到的往往是筛选和整理过的医学信息,而非捐精者真实姓名,住址,职业经历及联系人。
这样可以避免直接联络,骚扰,索赔以及商业化配对,也可以减少孩子被视为某个陌生人的“血缘所有”风险。
对捐精者而言,保密可避免家庭关系,工作生活受影响的可能性。
对于受害者而言,保密可以保护家人隐私,防止辅助生殖的经历被其他人传播。
这一部分代价比较容易理解,因为身份一公开,一般很难收回。
真正困难的是第二个代价,即后代将来想要知道自己出生的原因时,现有的保密安排会与这种知情需要产生冲突。
《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保护隐私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要求对个人信息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与此同时,辅助生殖所涉及到的出生来源,遗传风险以及家庭身份,并非一般消费记录
一个长大了想要知道和自己健康有关系的遗传信息,不能简单地归为“父母不愿说,所以永远不需要知道”。
但是现行的公开规则没有将所有的供精出生者身份的查询权设计为一个可以随时开启、必然得到捐精者的真实身份。
这表明,双盲制度保障了当年捐精者,也可能使后代在遭遇遗传病筛查,亲属关系核查或身份认同的问题时缺乏直接的信息。
第三个代价是医疗追溯。

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不仅要保留一份精液,还要按照技术规范来进行捐精者的筛查、检测,样本管理以及相关记录的保存,供精的过程也要经过机构的审核和质量的控制。
这些环节可以降低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近亲生育的风险,但不能将风险化为零。
若多年后有新的医学知识或捐精者后发现本人有重大遗传疾病,信息是否及时回流至精子库与使用机构,比“双方有没有见过面”更为重要。
这里最害怕的是双盲本身,而不是身份编码,样本记录,随访信息与医疗机构的衔接失衡。
资料如果缺页,错配,泄露,受害人和孩子都会承担责任,而当事人也不一定知道问题在哪里。
双盲还会加大责任认定距离。
出现医疗争议,一般要看是否经批准,是否完成筛查,是否保存与调配样本,是否知情同意充分,是否病历和记录完整。
不能因捐精者和受者未见面而将所有的问题都归咎于“个体质”,也不能因后来发现了健康问题而直接认为捐精者或者孩子过错。
医疗机构,人类精子库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诊疗及信息保护工作。
至于正规渠道,风险更大。
个人私下供精,买卖精源或避开筛查与知情同意,不能得到正规机构质量控制,也可能引起身份,抚养,隐私与损害赔偿的争议。
这种做法不受到合规流程的保护,当出现健康或者亲子纠纷的时候,所谓的“双方事先约定”也不一定可以解决。
我个人认为,评价双盲不应仅问“孩子是否知道捐精者”,而应先问机构是否存在真实、连贯、可追溯医学资料;
姓名可能受到隐私规则的限制,重要健康信息不能作为无用的附属物。
一般人判断一个安排是否可靠,取决于三个方面。
第一、看是否经卫健部门批准成立人类精子库及辅助生殖医院。
第二,看知情同意函是否说明了保密范围,资料用途,风险以及发生异常之后的处理方法。
第三,看机构是否说明了样本编码,医学记录以及隐私保护。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双盲并非将所有人都隔离开来,而是将不应流动身份信息阻隔开来,将必须留存的医学信息保护好。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