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制度真正争论的是,是否要保密,而不是保密应该保护谁,在哪些风险面前能被打破。
一般所说的双盲是指供精者与受精辅助生殖者彼此不知情,精子库与医疗机构依照规定保存,核验及使用相关的资料。
它不是将所有的信息都抹去,也不是医疗机构能随便处理。
争议首先是一个看起来简单的冲突,成年人隐私权和供精出生者知道自己遗传来源的权利可能同时存在,但不一定能够同时达成。
对捐精者而言,匿名是做出捐献决策的基础。
如果身份,联系方式乃至家庭状况可能被受害者或将来出生孩子直接知道,很多人会担忧家庭关系,社会评价以及被不断打扰。
《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也要求对个人的信息有合法,正当,必要的依据,不能因进入医疗程序而失去隐私保障。
对于接受供精一方而言,双盲可减少捐精者进入家庭生活可能性,也可避免将供精过程转化为个人的交易。
这对于家庭的稳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都具有现实价值。
但孩子并非签署最初的知情同意人。
他或者她长大后,可能会因家族病史,遗传咨询,婚育风险或单纯身份认同的问题而想知道生物学的来源。
这就造成了制度最不可避免的缺口。
现行规则规定人类精子库规范管理,供受双方保密与资料保存,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对供精者做健康检查,遗传筛查及资料管理等。
但是,保密并不意味着所有信息都对所有人永远封闭,医疗机构还要保留足够追溯供精的来源,核对使用的情况以及处理医学方面的风险记录。
问题出在哪里?
出在记录在机构手中,而出生者是否知道,知道到了什么程度,由谁判断,现实中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
第二个争论,是所谓双盲易被理解为“谁都不知”,但是医学管理不可能真正做到谁都知道。
精子库要核对捐精者身份及健康资料,医疗机构要确定供精材料的来源、匹配以及使用记录,监管部门也要在必要时开展质量和安全的检查。

如果不能追溯到机构内部,一旦发生严重的遗传风险或者样本管理的问题,就无法及时发现相关的使用状况。
因此,双盲的关键是保护双方的相互保密,而非取消机构的责任。
这里还涉及知情同意问题。
捐精者要了解捐献的用途,资料怎么保存,保密界限在哪里,以及可能带来的医学风险与后续的管理。
接受供精一方也要通过正规的机构了解到技术风险,资料使用以及亲子关系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签署一份同意书,并不意味着机构可以将所有不利的事情隐藏起来,也不代表一方当事人可以避开法定程序自行找到捐精者。
第三个争论是双盲能否解决责任的追究问题。
它可以减少私人接触与直接交易风险,但不能代替精子质量,筛查流程,样本标识,储存运输及使用记录。
如果有疑似严重的健康风险,首先要看机构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进行筛查,复核,记录以及报告,而不是简单地将责任推向捐精者,受者或者出生者。
供精者也并非可以随意公开的风险来源,受者家庭也不应该被污名化
法律关系中,供精出生者家庭的身份,亲子关系以及医疗行为的责任,不能仅从生物学的来源一项来推断。
辅助的生殖技术需要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具体亲子关系的认定和争议的处理还需要依据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和行政规则进行判断。
不正规渠道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个人直供精,私下买精源或尝试绕过筛查与保密流程,并非双盲制度的补充方案,而是将健康风险,隐私泄露以及责任不明一并放大,发生纠纷的时候也不受正规的医疗记录与制度保护
我个人认为,双盲制度最易被误解的地方在于将其视为永恒的道德标准。
它实际上是现在隐私,家庭稳定,医疗安全以及遗传信息需要的一种制度选择。
是否需要为出生者提供更多的知情渠道,不能通过网络传闻来决定,也不能单个机构自己承诺,要看国家的卫生健康部和相关部门现行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人判断一个说法是否可靠,可以先问三个问题,信息被谁保存,发生医学风险是否可追溯,所谓的“知情”是指哪一份现行的文件。
如果对方承诺了绝对保密,但说不清楚机构资质,资料管理以及风险报告路线,就不应该视为合规供应。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