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盲不是将捐精人从法律与医疗记录中“抹掉”,而是使捐精者,受者家庭与孩子间不直接了解彼此身份,并将真实资料留存于受监管机构中。
这里“盲”是指信息是否能相互对应,并不是说整个过程没有人负责。
依据现行人类精子库的管理以及辅助生殖的技术规范,精子的采集,检测,保存,使用以及信息管理应当在批准人类的精子库和辅助的生殖医院中进行。
捐精者进行筛查时,机构会记录身份,健康状况及检测结果等。
受者进行供精治疗的时候,医疗机构要核实适用条件,医学资料及知情同意。
双方一般不可直接见面,也无法从机构获取足够识别对方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的信息。
因此,双盲制度先解决了利益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分离问题。
如果捐精人知道受害者是谁,可能会有私下联系,索取报酬或干涉家庭生活风险。
如果受害者知道捐精人是谁,也可能将供精理解为一个私人关系,而非受医疗规范限制的精源的使用。
更实际的一点是,生育结果将两边长期连在一起。
孩子出生之后,家庭,捐精者与机构间可能产生情感期待,抚养争议或者财产联系。
双盲无法消除这些问题,但可以先将最易失控的私密接触排除在制度之外。
它也对捐精者有保护意义。
捐精人提供的是筛查和质量控制的医疗资源,不代表承诺做孩子的父亲,也不代表家庭生活的抚养者。
在身份不被随意透露的情况下,捐精者隐私,人格利益与正常生活更易得到保护。
对受访者家庭而言,双盲减少了受到外界干扰的可能性,也避免了家庭成员因外在身份介入而受到额外的压力。
但是双盲的好处并不能仅仅理解为“谁都不晓得”。
人类的精子库要知道精源源自哪里,医疗机构也要保留与治疗及出生结果有关的资料。
出现严重遗传风险的线索,样本管理的问题或者需要依法进行医学核查的时候,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追回相关的资料。

这便是双盲与匿名的不同之处。
匿名使身份无法被查到,双盲则限制了无关人员与当事人的直接识别,并保留必要机构追溯的能力。
因此,双盲制度不代表将来任何时候都可以完全封闭信息,也不代表受害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捐精者所有的个人信息。
什么信息可记录、什么权限接触、什么情况下可依法调取?取决于现行的规范,隐私保护的要求以及具体的医疗管理办法。
这里最具争议的地方,往往是孩子长大后。
孩子也许希望知道自己遗传的来源,特别是在面临遗传疾病的风险、婚配的风险或个人身份的认同时。
家庭可能担忧披露后的亲子关系发生变化,捐精者可能会担忧隐私与生活受到打扰。
现行制度重点在于保护捐精者与受者身份的保密,保证精源的使用有记录,可管理,并不意味着已经为所有的未来信息请求提供了完全一致的处理方案。
个人隐私保护法保证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合法的,正当的,必要的,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制也保护了隐私和个人的信息。
这些规定放在一起看,机构不能为“医学上有用”而随意公布身份,也不能因“当年签了保密文件”而忽略现实中健康安全与依法调查的需要。
具体界限还要看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和机构保管和使用资料制度。
双盲还有个经常被忽视的影响,就是它提高了流程管理要求。
样本编号,冷冻保存,出入库登记,使用记录及受者资料必须准确相应。
任何一环记录混乱,影响的不仅仅是隐私,还会涉及样本误用,医学判断的错误以及责任追究。
出现问题,不能仅问捐精者是什么人,还要追问人类精子库,辅助生殖医院及相关人员是否依照规定履行筛查,核对,保管和告知的义务。
这也是为何个人私下供精无制度保证。
非正规途径不能确定精源筛查的真实性,也不能确保样本的保存、运输及使用过程,更不能对出生后健康信息及责任问题进行可靠的追溯。
判断一个事情是否是合法的双盲供精,不要听“保密”、“内渠”等说法。
应当查看是否来自卫生健康部门的批准人类精子库及辅助生殖医院,是否有正式的知情同意及医疗记录,是否由机构进行精源管理及使用核实。
至于将来能否获取某种信息,不能以网络传闻为依据,应以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及正规机构书面通知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