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知情同意,并非签署一张同意捐献的同意书就完成了后面的事情。
它真正解决的是三个问题,捐献者是否愿意、知道相关的风险和用途,机构是否能证明这个同意是真实的、充分的了解后的。
因此,签字仅仅是一个节点,而不是整个过程。
按照现行的规定,捐精需要通过批准的人类的精子库进行,个人直接供精,买卖精源或私下约定用的都不是受保护的正常途径。
这里最易混淆的就是捐献者与受者同意。
捐献者所面临的是精子的采集、健康的筛查、样本的保存以及按照规定使用等问题。
接受了供精治疗,夫妻面临的是辅助的生殖医疗的行为本身,包括适用的情况、实施的方式、可能的风险、成功的不确定性和子女出生之后的家庭和伦理方面的问题。
两边文件有可能在同一个医疗安排上出现,但并非由一个人签字代替另一个人决定。
捐献者签名之前,精子库需要告知捐献者的自愿性,保密安排,健康信息的采集,医学检查和样本是否可使用。
如涉及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其它健康风险,也应由专业人员依照规定进行评估与说明。
这里不能说“知情”就是把所有的医学知识都说一遍。
真正有效的说明,是让当事人明白这件事情会做什么,为什么会做,可能会遇到什么,哪些结果不可以保证,以及不再参加会怎么样。
工作人员一般需要核对身份,询问病史及家族史,并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医学评价。
哪些项目要检查、如何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应当依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来执行,不能由个人经验来决定。
捐献者若对某项检查,样本保存或者信息使用未听明白,可以在签字之前请求解释。
签字并不意味着可以隐瞒重大病史。
捐献人提供虚假的信息,可能会危及样本安全以及后续家庭健康的权益,机构应当审核和管理资料。
我个人认为,最容易被误解的是保密这两个字。

现行制度要求对捐献者的身份及相关资料保密,并要求医院、人类的精子库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保管信息。
但是保密并不是说任何时候都不会有信息流动,也不是要求工作人员将资料交由无关人员。
诊疗,筛查,样本管理及依法行使监管职责,都涉及必要信息的处理。
这些处理要有明确的目的和权限,不能因当事人签字而随意传播身份证明,健康资料或者遗传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医疗健康和生物识别的信息视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处理时要有特定的目的,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如果样本或资料用于科研,也不能当作原先的捐献同意已覆盖,一般还要看具体的研究,伦理审查以及另外告知同意要求。
受害者一方知情同意也不能过于形式。
医生要说明供精和辅助生殖的流程,可能的不适与风险,胚胎或者妊娠结果不确定性,以及现有管理要求下资料保密的安排。
夫妻双方要不要签名,什么文件由谁签名,一般由从事辅助生殖工作的正规机构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文件来办理。
如果一方不了解,或签名是在明显的胁迫、诱导以及重大误解下写的,形式上签名也不代表程序没问题。
这也是为何正规同意文件常常不仅仅是一页,而且还保留了告知,问答,签署与医疗记录的相应关系。
出现争议的时候,关键不仅仅是“是否签字”,而是要看告知了些什么,由谁告知,当时是否有能力做出决定,医疗记录是否互相印证。
如果机构仅要求人快速签名,不说明样本的用途、隐私界限和可能的风险,或要求在空白的文件上签名,都应当当场说明。
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问实施机构生殖医学科,伦理管理部或人类的精子库,必要的时候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馈。
不要以网络上个人承诺代替机构文件,也不要将熟人介绍、自称有渠道作为知情同意的理由。
非正规途径不能证明是双方真意同意,也不能保证筛查,保存,运输及信息保护,出现健康或者身份争议,相关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判断一个同意是否可靠,可以看四点,谁在告知,告诉对象是谁,材料是否写明医疗和信息的使用范围,签字前是否留有提问和复核机会。
以上四点说不清楚,先别着急签字。
具体内容需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发出的现行文件、经批准机构正式告知文件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