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明“双盲”,它并非临床试验中谁也不知道使用的是何种药物,而是供精者与受精者互不知道身份,双方无法直接接触,精子库与医疗机构内仍需完成编码审核追溯。
因此,双盲并不代表所有人看不到信息,也不代表留下来的资料可以任意删除。
捐精一般需要从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个人精子库开始,不可以个人直接给个人提供,也不可以拿着精液自己找机构去匹配。
供精者首先到精子库登记,接受知情通知,了解捐精的用途,保密规则,健康筛查,样本保存与退出等事宜,并按要求签名。
精子库将其身份信息核验和编码,并安排健康问询、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及必要遗传评估。
这些项目并非由捐精者自行挑选,也非测一两项便结束,具体内容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及精子库审核流程而定。
不符合要求的样本不能进行供精使用,已经保存的样本也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满足初步条件后,样品将在精子库中按规定采集,检测,冷冻保存,并经复核和观察。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刚采集的样品不是交出来就算完成了,后续还要根据复检结果以及精子库质量管理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可以应用临床。
精子库使用的样本是编码管理,医疗机构看的是供精必要的信息和编号,而不是供精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这类直接身份的信息。
受害人一方应到批准开展人类助产技术的医院就诊,由执业医师结合病史、检验结果及适应证评定是否适合使用供精辅助性生殖。
医疗机构并不会将供精者真实的身份交付给受者,受者也无法指定一位现实中的人捐精。
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学需要以及技术条件提供精子申请,精子库按照流程审核匹配并进行样本交接;
这种“匹配”并不是相亲的选择,一般以医学安全,必要表型信息及机构管理的要求为准,具体能提供什么信息,以现行文件及机构告知为标准。
精子运输,接收,复核与使用均需记录,样本编号,去向及相关操作应能回查。
真正双盲,主要是供精者与受精者之间无法互相识别,并非机构之间无信息流动。

精子库了解样本对应哪一个供精者,医疗机构了解哪一个治疗周期用了哪一个编码,必要时还可以在合规范围之内追溯。
这样的“内部可以追溯、外面不认识”设计,解决了两个互相冲突的问题,一方面保护了供精者与受者的隐私,另一方面在发生质量,安全或管理方面的问题时,不能因匿名而查不到根源。
受者在进行治疗之前,还需要接受关于治疗的方式、可能的风险、信息的保密以及生育后果等方面的知情告知,并按要求书面同意
涉及夫妻一起接受供精的辅助生殖的,知情同意不可仅凭一方口头表达,具体签署与审核由有技术经验的正规医院负责。
医疗机构需按规定建病历、生殖健康记录,精子库存放供精,检测,样本处理及使用记录。
这些资料是敏感个人信息与医疗信息,在处理时应遵守个人的信息保护,医疗卫生以及辅助的生殖管理规定,工作人员不可以“匿名”私下查询或者传播。
如果出现样本标识不正确、交接记录错误、检测结果相同等问题,先暂停相关工作,按照机构质量控制和报告制度进行调查处理,不能通过双方私下商议解决。
出现明显违规的问题,责任一般要从登记,筛查,保存,运输,交接以及临床使用各个环节分别查处,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供精者或者受者。
人们常常将“双盲”误解为“谁都查不到”,制度并不是如此。
它要求不经授权不得公开身份,并保留必要医疗与质量追溯的能力。
也有人将双盲理解为“受者无法完全知道供精的来源任何信息”,这也不准确,受者应当得到与知情同意以及医疗决策相关的必要的说明,但不能根据此要求获得供精者可识别的身份。
至于将来子女是否、何时候以及通过何种程序获取相关信息,不能用网络传言替代现行规定,也不能将其他国家的方式直接套用到中国。
具体执行将受国家和省卫生健康部门的现行文件和机构资质及当时的技术规范影响。
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可靠,首先要看三个方面,提供精子机构是否具备人类精子库的资质,实施技术医疗机构有无相应许可,整个流程是否有正式的知情同意,编号交接以及医疗记录等。
任何一个承诺可以让双方见面,指定个人的精子,绕过筛查,或者保证内部的人脉操作的渠道,都不属于双盲制度下合规的流程。
非法渠道受法律保护,身份泄露,感染风险,亲子争议及样本来源等问题,最终都会落到当事人头上。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