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开参与者。
捐精中的“双盲”,首先并不是指所有人都不知道,而是指捐精者与受者无法相互识别,供精过程无法成为个人的交易。
中国现行的制度更多的是“保密”、“不能互相知道身份”,临床上所说的双盲,主要是指对这种安排的通俗说法。
它管理的不是一张掩盖姓名的纸张,而是从招募,筛查,冻存,配发到出生之后资料管理全过程。
捐精者是需要批准的人类的精子库,受精者是要经过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的一个人类辅助的生殖机构,双方原则上不能直接接触,也不能约定供精的对象。
精子库负责对捐精者的身份核查、健康以及遗传方面的筛查工作,并建立档案。
医疗机构依据诊疗需要采用合规精源,负责知情同意,病历管理及隐私保护。
受者一般可以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获取与诊疗相关的资料,如精源基本的医学信息以及匹配必要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知道捐精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可以识别的个人信息。
这里最易误解。
双盲并非“没有真实的身份”,而是“身份分开保存,未经授权不可互开”。
精子库要知道精源是来自哪里的,否则不能完成筛查,批次管理,风险追溯以及必要的医疗处置。
医疗机构还要知道自己用的是哪一个合规的精源,如果出现感染风险,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根本追不上对应的记录。
因此,保密与可追溯并不冲突,正是同时存在着的两个要求。
操作上一般采用编码替代直接姓名,将捐精者资料,精液样本,检测结果与使用记录联系在一起,然后由有权限人员在不同的环节复查。
谁可以看,可以看到哪些部分,什么时间可以调取,一般受机构权限和档案制度及信息安全的限制。
这也解释了为何正规流程不允许个人带走样本,也不允许医院以口头约定代替登记与复核。
“盲”到了什么程度?
一般来说,捐精者不知精源最终用在哪一位受者,受者也不知捐精者是谁,双方未建立法律或事实上可直接联系的制度。

即使同一家公司完成相关工作,也并不意味着工作人员能随意将两边资料拼接起来看。
机构内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调取与使用也要有业务理由,不得因好奇或熟人请求或者网络传播而泄露。
但是,双盲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信息的流动。
如果涉及到受者或者出生子女的健康问题,或者发现一批精源有需要核实的安全风险,相关部门可能需要按照规定调查记录、通知相关人员或者采取医学措施。
遇到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也不能将“保密”视为拒绝所有合法的调取。
具体调取的条件和程序,还要看现行的规定和当地的主管部门的要求。
另外一个常见错误是,将双盲理解为“将来永远不会知道任何事情”。
公开的制度更加保护了身份的不被任意暴露和供精过程的个人化和商业化。
至于出生的子女将来可以获取哪些非识别的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处理特殊的医学信息,不能简单地照搬其它国家的做法,也不能依靠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来判断。
相关内容需要看签署知情同意的文件,机构告知的范围以及当时有效规范文件,不能将网上经验视为统一规则
根据法律关系来看,捐精者并非受者家庭可私下认领的第三方父亲,受者也非从个人手中购买一般商品。
非正规途径避开精子库与审批机构,可能会引发感染,遗传风险,亲子关系的争议,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证据的固定问题。
出了问题,地下交易无正规病历,样本编号及质量记录,所谓的“保证”一般也无法代替法定程序,相关权益难以保护。
我个人认为,判断一个机构是否真的遵循双盲制度,不能只听“绝对的保密”。
要看是否说明了机构资质,精源来源,知情同意,编码管理,信息使用界限及异常处理方法。
还需要看文件上写的“双方不得不知道身份”,还是含糊地说“以后什么也可以查到”。
前者符合制度本意,后者常常只是营销手段。
如果有需要私下见面,直接收付款,指定某个人供精,或承诺可以帮助查出捐精者的身份,基本上已经偏离了正规路线。
这种情形不要自行解决,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正规的医疗机构反馈,医疗决定应当由获批机构执业医师当场评估。
本文只是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的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