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精子库:是否要告诉伴侣,一次被女友问。
如果仅仅是在正规人类的精子库捐献过精子,是否告知女友,往往不是精子库为你做决定的问题,而是隐私,信任以及未来的生育安排交错的关系选择
如果女朋友直接问,我建议说清楚事实,但不代表说出捐精者的编号、受者的信息或者精源的去向。
首先分开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在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中进行捐精,捐精者需经健康检查,遗传评估,知情同意及随访等程序,样本经处理及冷冻保存后,供精用于有资质机构。
捐精者并非将精子直接交付给一个家庭,也非与受者建立私交关系。
人类辅助的生殖技术实施供精管理,精源的保存,使用,记录与追溯应留在机构管理链条之中,双盲和保密的要求也并非捐精者能够自行改变。
因此,女友问的是:“你以前是否捐过精”,你可以回答你的经历,但是不能为证明自己说的真实,而去打听或者披露受害者家庭,出生子女和其他捐精者身份。
这部分是他人的隐私,也是人类精子库保密的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恋爱关系不会自动消除一个人隐私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保护个人私密信息,捐精记录包括健康、遗传及生殖等信息,机构不得将这些材料随意交由伴侣查阅。
但是隐私权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可以隐藏。
如果两人准备结婚,备孕,或已经讨论用供精方法生育的话,捐精的经历就不再是过去的私事了,因为它会影响到双方对于生育的方式、遗传的风险告知以及家庭的安排。
特别是女友询问此问题的原因,或许并非是好奇,而是确认你有没有供精经历,有没有未说清楚的健康信息,或者曾经参加过非正规的供精。
这个时候只回答“没关系”往往将问题推的更远。
比较安全的说法是说清楚范围,例如说明自己在经批准人类精子库进行过捐精,是否是正规的流程,至于具体的机构、编号以及样本的去向,则表明这些是受监管保密。

不要将“捐过精”理解为“在外面给别人提供了精子”。
前者是受监管公益性的捐精行为,后者是涉及向个体直接供精,非法买精源,绕开筛查过程,法律风险,健康风险以及后面亲子纠纷都不一样。
如果曾经并非是通过正规的人类精子库,而是私下同意给某个人供精的话,就不能用个人隐私作为处理完毕的借口。
非正规的渠道受到供精管理的规范保护,样本来源,传染病筛查,遗传风险,受精结果以及身份记录都会失控,出现问题也难以通过正规的机构追溯到。
这种情况应停止操作,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不可以通过隐瞒,补签文件或者找跨省调配方式进行补救。
正规捐精也有一个常被人误解的部分。
捐精者一般不知道精源最终用在哪一个家庭,受者也不能以个人要求获取捐精者身份,机构保留的资料要受监管,年检及伦理要求的限制。
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以及样本的调配都应当按照现行的规定和机构的资质来执行,而不是捐精者和受者私下约一个数字就可以改变。
因此,女友如果仅仅是想确认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回答事实就可以了,无需以保密制度为挡箭牌,也无需为了取信展示任何证据。
如果她是决定是否要供精助孕的话,告知的重点应该是双方是否知道知情同意,供精流程,精源来源及机构责任,而不是问一个捐精者。
涉及具体的医疗和生育方面的决定应当由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人类辅助性生殖机构以及人类精子库进行说明,恋人间不能以网络传闻代替正式的告知。
我个人认为,最易伤害到关系的并非“曾捐过精”自身,而是明知对方将其视为重要的生育信息,但在需共同决定的时候仍故意说谎。
可以这样决定是否要主动提出。
还没有进行婚育讨论,只是一般恋爱阶段,可以保留不属于对方权利的个人隐私,但是被直接问到的时候不要编造否定。
已经结婚、准备怀孕,或者对方表示不愿意接受伴侣的捐精经历,应当在做出长期承诺之前把事实说清楚。
若对方要求查阅精子库的内部资料,或要求你查询受者与出生子女信息,则应拒绝,此非坦诚边界,乃对他人隐私与供精监管越界。
具体还需要看当地的执行文件以及机构的通知安排,但是判断的方法很简单:只说自己的经历,不泄露别人的身份;凡是影响到共同生育的决定的事实,不必欺骗。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