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者隐私并不是“签订保密协议就一律不公开”,而是什么信息需要保密、什么人可以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以及书面的知情同意一起划线。
在人类的精子库中,捐精者提供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健康资料,既往病史,筛查结果以及遗传学方面的信息,都是需要严格控制的个人信息,其中一些还涉及到健康和遗传的隐私。
供精过程一般用编码管理,捐精者,冷冻样本及检测记录通过内部的编号联系在一起,接受供精家庭一般不会直接了解捐精者的身份、捐精者也无法直接接触到受精者。
这就是现在供精管理中匿名和双盲的安排。
但匿名不代表谁都看不到,双盲也不代表出了问题没有人负责。
协议一定要写明信息范围,不能只是简单地写个“个人资料保密”,然后将姓名,照片,工作经历,疾病记录以及遗传筛查的结果混合起来。
人类的精子库应该说明收集了哪些资料,用于捐精者的筛查,精源的质量管理,供精匹配,随访,监管检查以及科学研究等。
用于研究资料是否被标识化,是否需另行获取知情同意,也不能用一个捐精协议一律授权。
知情同意核心并非是要求捐精者签字,而是要求他知道信息将被哪些人使用、保存在哪些范围、可能会在哪些法定的情况下被调取
协议也应写明样本与信息的相应关系。
冷冻样品在库中存放、复核及出库时,需经身份核验,编码核对及记录留痕,不能依靠工作人员的个人记忆,也不能交由捐精者或受者或其它个人自行处置。
有关供精使用记录的原则上应当留在有资质人类精子库以及经审批从事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之内。
所谓的有资质,不仅仅是挂了一个名字,还要看是否通过设立审批,是否接受年检与监管,是否有相应的人员,设备,质量管理与伦理审查。
协议中应当写明这些责任的主体,而非仅写“本机构保密”。
人类的精子库负责对精源的采集,筛查,保存以及供精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受精等辅助的生殖医疗活动,省级以及国家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管工作。
如果样本错配,信息误传,没有授权查询或者不当披露,首先要从记录中追溯到哪一个环节,谁拥有访问权限,谁完成复核,并将异常情况告知谁。
隐私界限还包括对外发布信息的例外情况。

司法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职,需要查阅有关资料的时候,精子库不可以内部协议的名义拒绝,也不可以“监管需求”无限扩大检查范围。
发生重大遗传性疾病的线索,样本质量问题或需要进行医学风险处理时,可能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联系有关人员或调取记录,具体应依照现行规定及专业程序进行处理。
这样的例外应写入告知文件,至少使捐精者知道有法定调取与风险告知的情形,而非承诺绝对的保密。
另一个容易忽视的界限,是协议不能影响供精制度自身。
捐精者不可以协议指定一个家庭,也不可以与受者私底下约定见面,继续联系或直供精。
受者家庭也不允许精子库给捐精者姓名,住址,单位,社交账号,照片等违反制度规定的信息。
个人私下购买精源或绕过人类的精子库进行供精,不受正规的医疗与供精管理制度的保护,样本安全,遗传风险,亲子关系以及后续的责任都无法确定。
精源的使用上限以及捐精次数的上限,并非双方在协议中随意讨论的事项,而是供精系统中用于控制不同精源使用的风险的制度规定。
跨省调配不可以通过捐精者或者受者签署一张同意书来解决,需要看是否合乎现行管理规定,由有权限机构按规定办理并记录。
协议还应写明保存、撤回及终止使用的界限。
捐精者可在知情同意之前了解并确定是否参加,也可询问资料的用途、查询的方式以及投诉的渠道,但样本一旦通过合规筛查并加入供精管理,是否撤回,撤回会影响到哪些记录以及已经发生过的医疗行为,不能简单地承诺随时销毁。
这部分需要依据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办法,基本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和具体的知情同意的文件。
受者家庭的知情同意,并不代表获得捐精者个人资料,也不代表拥有再利用精源、转让或自保的权利。
如果协议仅仅强调捐精者需要保密,而未说明精子库是如何阻止内部访问、如何处理数据泄漏、谁负责报告和纠正的责任的话,保护只是口号。
真正有效的协议应该至少回答四个方面的问题:收到了什么信息,谁能看到,什么情况下可以提供,出了问题向哪里追。
普通人在查看材料的时候,重点并不在于找到一句“绝对的保密”,而在于核对是否有匿名和双盲,信息的使用目的,法定例外,跨机构传递,研究使用,样本管理和投诉和监管途径。
如果文件将这些内容交由口头解释,或许承诺可私下识别捐精者,就已经偏离了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供精管理的边界。
具体条款请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