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人类精子库的供精中,捐精者一般不会因提供精子而成为出生孩子的法律父亲,也不会承担抚养责任。
这不是通过一张“放弃权利,免除义务”协议来阻止的,而是通过供精的管理制度,双盲原则,受者的知情同意以及辅助生殖中亲子关系的安排来形成的。
捐精者签订的主要是关于人类精子库的文件,并非与受者家庭签订私人抚养合同。
协议一般会确定捐精者为自愿捐精,知道筛查,冷冻样品保存,精源使用以及个人信息的保密等。
文件将记录捐精者的健康信息的采集、必要的随访和样本管理的规则。
人类的精子库不能将捐精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受者家庭交给对方,供精过程是双盲和保密的。
因此,受者家庭通常不知道精源是哪一个捐精者,捐精者也无法据此找到受者或出生的子女。
协议中写明捐精者对受者家庭负有除婚姻关系外的抚养,监护以及日常照料的责任,但是这句话主要是写清制度安排,而非创设一项可任意排除的义务。
真正重要的是,捐精者并非受者家庭法定确认配偶或意向的父亲。
依据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管理原则,使用供精需要在经批准医疗机构进行,以受者夫妻知情同意,医学记录及相关伦理审核为基础。
受者夫妻愿意使用供精,并接受辅助的生殖服务,一般表示他们知道是供精受孕,而非将捐精者纳入家庭关系中。
出生后的子女户籍、监护以及抚养安排,也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和依法建立的亲子关系来处理。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只要协议上写了免责,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负责”。
若有人绕开人类精子库,私下向个人供精,双方自行签署“不认亲,不抚养,不追责”合同,法律效果不能以正规供精为依据。
这种做法未经精源筛查,冷冻样本控制,供精匹配及医疗机构审查,健康风险,身份争议及证据问题将叠加在一起。
私人协议不能代替知情同意,也无法代替人类精子库的资质,设立审批,伦理审查以及医疗机构供精管理规则。

一旦出现亲子关系,损害赔偿或者个人信息泄漏的争议,法院会根据实际行为,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判断,不只是看合同的标题。
这也是为何正规机构不让捐精者与受者见面,也不许捐精者向一个家庭点名要精。
协议中还包括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样本的销毁或者暂停使用,异常健康的信息报告,以及捐精者年检或者随访的配合等。
这些条款是解决精源如何管理的问题,不是让捐精者成为孩子的父亲,也不是让受众可以任意扩大精源用途。
精源的使用上限以及捐精次数的上限,是为了控制不同捐精者的精源使用范围,减少近亲婚配这类群体的风险。
如果捐精人后来发现有可能危及后代健康的信息,应按人类精子库制度与正规机构联系,由机构决定是否暂停冷冻样本,补足风险记录或开展必要的监管措施。
这并不意味着捐精者要自己承担孩子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同样,受害者家庭也不可以因为孩子有某种健康问题而绕过保密的制度直接要求捐精者赔偿或要求他履行父亲的义务。
是否有医疗错误、筛查错误、信息管理错误,需要区分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现行规定,不能将所有问题归咎于捐精者。
跨省调配不可以由双方协议自己完成,供精样本的流转需要遵循监管要求与机构之间管理的程序。
如果协议里有“可以私下联系到受者”、“可以指定家庭用”、“保证孩子不生病”等内容,就已经偏离了正规供精制度的边界。
对于准备捐精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协议的对方是谁,是否写明了人类精子库的资质,样本怎么管理,信息怎么保密,异常情况怎么报告。
对于接受供精家庭而言,应当确定服务来源于卫健部门批准的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并完整地签署供精以及帮助生殖相关知情同意书。
不要将网络上的免责协议当作正规的手续,也不要将捐精者抚养的义务理解为可以通过私下谈判解决的事情。
判断一个约定是否可信,首先要看它是否进入人类的精子库和合法医疗机构正式流程,其次是否与现行的供精管理规定相吻合。
具体条款及各地执行可能存在差异,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中心(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