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结论,遵循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制度,匿名捐精一般不会使捐精者因出生结果获得父亲的身份,也不会对受精出生的子女负责抚养。
这里最易混淆的是,精子库登记必须核实捐精者的真实身份,但这种“真名登记”并不意味着将捐精者名字交给受者或者孩子。
因此,匿名和实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主要是指精源使用上的保密安排,后者一般指精子库内对捐精者的身份,筛查资料以及捐献记录的追溯。
正规流程中,捐精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健康检测,遗传咨询,实验室筛查及知情同意,精子库也需保存相应的记录。
如果不能核实身份,样本就不能进入合法的冷冻,检测和供精过程。
“匿名”不是谁都知道的。
人的精子库了解捐精者是谁,医疗机构与精子库按保密规定管理资料,受者家庭一般只能获取与供精及辅助生殖相关的必要的医学信息,而非捐精者的名字、地址或联系人。
这样的安排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私人认亲,索要财产,骚扰联系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供精不成为个人的交易。
在双盲与保密制度下,捐精者和受者无法自行指定,接触或交换信息,精源由有资格人类精子库一并检测、保存与分配。
受者在接受供精之前,还需要经过知情同意,并由经批准的辅助生殖设施按照适用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抚养责任的判断,关键不在于捐精者是否在精子库留存过身份证,而在于是否依法建立了父母子女的关系。
合规供精当中,捐精者提供了经过审核的精源,并非以父亲的身份向一个家庭交出子女。
孩子出生之后,承担日常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责任的,是法定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的责任主体,而不是匿名捐精者。
因此,不能将“生物学上的遗传物质”与“法律上的父亲”等同起来。
反之,捐精者一般不会因为有遗传关系而要求确定亲子关系,探望孩子或参加受者家庭决定。

这也是匿名供精和私人寻人捐精的最大区别。
如果所谓的实名捐精是指受者了解捐精者的姓名,甚至是双方自己约定将来的联系,那么它不再是标准精子库匿名的供精。
这样的安排可能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个人信息的泄露,遗传疾病的追溯以及儿童身份的权益等问题,不能用一个双方签署的协议简单地排除风险
特别是个人直供精,私下买精源或者绕开精子库筛查,既不是正规供精过程,也不能因写了“双方不负责”而自然阻止法律结果。
民法典保障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辅助生殖资料还包括健康信息及遗传信息,机构不得随意披露,个人也不得将保密协议作为规避监管的手段。
捐精者若违反保密规定,虚报病史,冒用身份,或通过非正规途径提供精源,或面临合同、侵权乃至其他法律的责任,这与对孩子负责长期抚养不是同一回事。
同样,精子库与辅助生殖的机构在知情同意,筛查,样本标识,冷冻保存,精源使用限制或资料保密方面出现问题,责任也应根据具体的过错以及现行规定予以追究,不能直接转嫁给捐精的人。
这里还要分清楚身份可追溯和身份可公开。
出现样本污染,标识错误,遗传风险核实或监管调查的时候,精子库需要根据记录追溯相关批次及捐精者。
这种内追溯服务在医疗安全,伦理审查与监管方面,并不代表可以将捐精者的信息交由受者或允许任何人进行查询。
供精管理制度还规定了捐精次数,精源的使用范围,样本的复核以及跨机构的调配,以减少近亲结婚的风险,保护受害者和后代的利益。
具体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以及跨省调配的要求,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不得以网络传闻代替正式规定
真正决定一个安排是否会有抚养义务,首先要看是否通过有资质人类精子库,是否有完整知情同意及供精记录,再看是否有个人直接的约定。
只要流程离开精子库,发生指定捐精,线下交接,隐瞒身份或求日后认亲,就不能使用正规的匿名供精保护方式。
需要捐精或者接受供精者,应当向设立审批、年检和监管人类精子库以及辅助生殖的机构咨询现行规则,并将保密范围,资料保存以及异常情况予以了解。
一句话说明,精子库内实名是为安全追溯,面向受害者匿名是为隔离身份,二者都不代表捐精者和孩子建立父亲关系。
如果机构表示可以“实名确认”或者个人表示“绝对不负责任”,都应该先停下来核实其精子库的资质和审批情况。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