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者的抚养义务,为何法律上不予以支持?
首先把结论放前面,合法通过人的精子库进行供精助孕的时候,捐精者一般不被认为是孩子的法律爸爸,因此不承担民法上的抚养责任。
这里“原则上”并非是一句简单的免责的话,而是法律将遗传来源,医疗供精以及亲子法律的关系分开来处理。
捐精人提供的是筛查、检测、冷冻保存精源,而非将孩子交由别人抚养自然父亲的身份。
人类的精子库设立审批,精源采集,检测,保存与使用,均属于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的医疗管理工作。
合规供精中,捐精者与受者无直接供精的交易关系,精源也不应私自交付给个人。
这样的制度安排,首先要解决双盲和保密问题,其次是大家最常想到的血缘关系问题。
如果只要有遗传关系就必然有抚养义务,那么精子库双盲制度,受者家庭婚姻与生育安排,孩子稳定身份关系都将不确定。
民法典对于父母抚养没有成年子女所做出的规定,是针对于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的,并不是所有具备生物学遗传方面的人都会被纳入父亲或者母亲的范畴之中。
供精生出的孩子,一般在接受辅助的生殖技术夫妻共同同意下出生。
夫妻知道使用供精,相关风险及保密安排后,负责养育孩子的责任。
在这种结构中,接受供精和同意生育一方的配偶,一般不是由于提供了精子而成为父亲,而是依据婚姻关系,共同意见和法律认可亲子安排来承担责任的。
这也是为何不能简单地说“谁的基因是孩子”。
遗传学能够回答精子是来自哪里的,但不能单独判断谁在法律上是父母的身份还是抚养的。
人类的精子库供精管理规定还规定对捐精者的身份、受者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医疗资料予以保密。
双盲并不代表资料不存在,而是指这些资料是由有资质机构依规保存和使用的,不准捐精者和受者自行寻觅、联系或安排精源的。
供精者通常也不会获得对孩子监护权,探望权或决策医疗教育的权利。
反之,孩子也不能光凭出生的事实要捐精者如法律父亲一般支付抚养费用。

这并不是否定了孩子了解自己的遗传以及健康信息的必要性,而是避免将医疗供精的关系转变为一个新家庭。
捐精者是否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不能这样说。
如果没有有资质人类精子库,个人私自提供精液,或有人隐瞒重大健康信息,违背知情同意与供精管理的要求,事情就不是标准合规供精了。
这时可能会同时发生亲子关系的确认,侵权责任,合同无效,健康损害的赔偿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争议,不能用“捐精者无抚养义务”全部遮挡。
特别是向个人直供精的做法,受到正规医疗程序的保护,精源来源,筛查结果,使用次数及后续责任都无法确定。
出现争议的时候,法院会查看实际的事实以及有效的证据,包括是否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否有生育同意,是否通过合规的辅助生殖的机构,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明确法律关系等。
因此,“原则上不予以支持”指的是合法的供精制度下亲子责任的分配,并非为任何私下的供精行为提供一张通用的免责证明
还有一点常被忽视。
人类的精子库将按照规定开展捐精者的健康筛查以及遗传风险的评估工作。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以及样本的追溯工作,具体的要求以现行的文件和机构的执行规定为准。
这些限制目的是为了减少近亲的婚配风险以及同一个精源被过分使用的风险,而非为了使捐精者获得一种父亲的身份。
供精样品跨省调配,临床使用及资料变更,也应在有资质的机构间按监管规定办理,不得由当事人自转。
正规机构需接受年检,质量控制与伦理审查,使用者在使用之前应当办理相应知情同意事宜。
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看,当出现精源的质量、流程的违规或者信息管理方面的问题时,首先要查看的是人类的精子库,辅助的生殖机构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是将所有责任都推给捐精者
当然,孩子长大后需要遗传病风险,家族病史这类非识别性的健康信息,与要求捐精者负责父亲抚养的义务不同。
前者应按个人信息的保护,医疗档案的管理以及供精的保密规则来进行处理,后者则需要看是否有被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
一般人判断一个事情是否符合这个规则,首先要看供精是不是来自经过审批的人类的精子库,然后是否有正规的辅助生殖的知情同意以及医疗记录;
如果个人介绍,私下交样品或绕过筛查“供精”,不能用合规供精结论,具体责任还要由有管辖权司法机关根据事实予以认定。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