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清楚边界,捐精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健康和遗传资料,以及能够将这些资料与某份精源相对应的信息,都不可以被人类的精子库私自公开或者交给无关的人员。
这里所说的“不可外流”,并不是说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依法调取,而是不可以离开供精管理,知情同意以及法定监管的范围,通过个人或者机构或者网络传播。
捐精者姓名,身份证件,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照片,账号及紧急联系人,是最直接的一层。
这些东西即使不单独公开,只要与捐精记录,精源编号或者就诊资料一起放在一起,也可以让别人确定捐精者。
精子库的工作人员所接触到的,不仅仅是报名单。
筛查问卷,体格检查材料,传染病检测报告,遗传学检查报告,既往病史,家族病史,心理评估记载及随访信息均为需严格管理个人健康的信息。
其中一些资料还具备遗传信息性质,不能因捐精者已签署知情同意书而被视为可随意使用的。
知情同意作用在于让捐精者明白资料将用于何种目的、保存在何种环节、可能与哪些合规的人员接触,而非为精子库提供无限期,无限域的公开授权
供精是双盲管理,核心就在这里。
对于受精家庭来说,一般不知道哪个具体捐精者真实的身份,对于捐精者来说,也不知道精源最后所对应的受精者家庭,出生子女或者治疗结果如何。
受者姓名,联系方式,病历,生殖疗法,胚胎或者出生子女的资料,不能反向交还捐精者。
精源编号,冷冻样本的存放位置,出入库记录以及使用的去向,虽然看上去像是内部的管理数据,但是只要能够与个人身份或者受者资料相对应,也是不可以外流的关系信息。
最容易忽视的是“半公开的”信息。
比如在社交媒体上发一张遮住名字的筛查单,显示身高,籍贯,职业,罕见疾病史及捐精时间,加上精源编号一部分,仍可以拼接识别人。
人类的精子库不能以“没写全姓名”证明已保护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诚实的原则,涉及敏感的信息,还应当有更为严格的处理方法和保护措施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而相关的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则将供精者筛查,资料保存,精源管理与保密要求置于同一管理链条中。
因此,不可外流的并非仅仅是一张身份证的复印件,而是所有可以单独或者结合来识别捐精者,受者以及精源的去向。
人类的精子库里也不是每个人都能看到全部的资料。
报名,筛查,实验室,冷冻样本的管理,临床使用以及档案管理,应按照岗位要求接触必要的内容,不可以因工作人员在一个单位而相互打听或者复印资料。
拍照,下载,私下转发,用私人的设备保存,都会使本来受控的资料脱离正式管理的环境。
若工作人员将捐精者的情况告知朋友,或将某个家庭供精的经历发送到群中,即使未收取费用,也可能会涉及违法获取个人信息,侵犯隐私以及违反机构的管理规定。
精子库中资料丢失,系统被入侵,样本标签错误或无授权查询时,责任不由捐精者与受者自负。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采用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操作留痕,资料保管以及风险处置等措施,发生个人的信息安全事故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报告和告知的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检查,年检,质量控制与伦理审查,可以依法接受必要材料,但不代表监管资料可向社会公布。
司法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法定权力的主体依法进行调取的时候,精子库应当依照正规程序提供有关资料,并保留授权、调取及交接的记录。
这与工作人员私底下回应亲属,媒体或者网络围观者是两码事。
跨省调配和供精使用的时候,重点还是资质,审批,冷冻样本的运输和台账的衔接,不可以“调配需求”为由,把捐精者的身份资料一起交给无关的个人或者没有相应资质机构。
受害者家庭如果通过非正规渠道得到所谓捐精者的照片,基因报告或者联系方式,也不能作为合法精源的证明。
地下供精与个人直供精无法避开精子库资质,筛查,双盲,精源使用限制及追溯管理,健康风险,亲子关系争端及隐私风险均无法受正规制度保护。
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可以给别人,首先问一下是否识别捐精者,受者或者精源的去向,然后问是否有知情同意,岗位权限或者法定调取的依据。
如果两个问题中一个答不出来,就不能转发,拍照,复制或者私下查询,应该由经批准的人类的精子库按照现行规定来处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