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精宝宝身世知情,在制度上应该分为两个部分:知道自己是供精出生的,还有知道捐精的人是谁,前者关乎家庭的诚实沟通,后者往往受到双盲与保密规则的限制。
在现有的人类精子库以及辅助生殖的管理框架之下,孩子长大之后是否应该知道出生的方式,是家庭需要去认真地面对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能够直接查询到捐精者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
首先讲最基本的一点,孩子有权利知道自己并非自然受孕,而是通过供精,受精以及辅助生殖的方式出生。
这里所说的“知道”并非是将一份冷冻样品登记表交予孩子,也并非将父母当年治疗的记录全部展开,而是让他明白自己的出生过程,以及家庭为何曾接受供精
人类辅助的生殖技术是知情同意的,接受了供精的夫妻要在治疗前向正规的医疗机构说清楚技术过程,可能的风险以及相关的管理要求,并签署相应的文件。
这份知情的同意主要是保护接受了治疗的夫妻,而不是为孩子自己做一次终生的身体教育。
因此,医院或者人类精子库一般不会在孩子生下来之后主动联系到孩子,告诉他出生的经过,家庭是否证明,现实中仍然是父母的沟通义务。
我个人认为,最容易被误解的是,将“知情”误解为“查底。”
供精管理的双盲,关键是捐精者与受者互不知情,精源由有资质人类精子库一并采集,检测,冷冻,保管与使用,不允许个人直接供精;
这个规则并不是为了使孩子永远处于信息黑箱中,而是为了避免捐精者,受者家庭与未来子女的私人关系,减少纠纷,胁迫,骚扰以及侵害捐精者与家庭隐私。
因此,一般可以区分三种信息。
第一种是出生的事实,包括是否采用供精,接受了什么样的辅助生殖方法,以及这件事情在家庭里的基本情况。
第二类是关于健康的必要信息,如精源通过规定健康筛查或未来出现需核对遗传与医学信息的状况。
这些信息需要通过人类的精子库、使用辅助生殖方法的医疗机构以及依法保存的档案来进行处理,不可以由家庭自己向社会提供捐精者的信息。
第三种是捐精者的身份信息,包含真实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工作住址以及能够直接识别他的身份。

同时,保密也并非“什么也不记”。
人类的精子库应当按照规定存放捐精者的筛查、精源的使用以及质量管理的资料,医疗机构也应当保存治疗和知情同意的记录,这些信息受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医疗隐私的规则的约束。
如果孩子长大后有明确的医疗需要,比如医生认为需要核对某种遗传风险,处理的重点应该是将必要健康信息送至合法的医疗渠道,而不是私下获取完整的身份证件。
可以披露什么,由谁审核,需要什么医学依据?具体还要看国家和省的卫生健康部门的现行文件和机构档案管理规定。
“我想了解长相与性格”一般不代表“我可以知道姓名与住址”。
一些非识别性的资料可能会在合法范围内被用作精源匹配或者医学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受者或者孩子可以获取捐精者的全部个人资料。
反之,父母也不应将捐精者的一切资料包装为一个完整的生父故事,因为供精的关系在法律与管理上不像自然生育中亲子关系那样。
民法典有关人格权,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也要求在处理这些资料的时候有明确的目的和必要的范围。
孩子何时知道,没有一个适合所有家庭固定年龄的答案。
太早说,孩子或许只记得“我与别人不同”,太晚才被动地从病历,亲属闲谈或者基因检测上发现,往往更容易被隐瞒和欺骗。
这并非是要求医疗机构为家庭进行心理教育,而是要求父母于接受供精之前就把长期的沟通想明白,并在孩子可以理解的阶段,以符合年龄的形式逐步阐述。
如果家里发生争执,不要去寻找所谓的私人精源,地下供精或者基因信息的交易方式。
非法渠道绕过人类精子库的资质,筛查,冷冻样本的管理以及伦理审查,健康风险,亲子争议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都无法追究责任,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判断一种说法是否可靠,可以问三个问题:它说的是出生的事实,还是捐精者的身份,信息来自于有资质人类的精子库以及正规的医疗机构,还是个人猜测。它是依据现行的管理文件,还是将个别传闻视为普遍的规则。
说清供精出生的事情,可以是家庭之间的诚实交流,但是查询捐精者的身份,不能脱离双盲、保密与监管的要求。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