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孩子,方向上应该是把知情权留给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诺孩子以后可以直接查询到捐精者的身份。
供精所涉及的并非是一个家庭中的小秘密,而是孩子出生的来源,父母知情同意,人类精子库保密责任及个人信息的保护。
现实中最易混淆的是,“知道自己是通过供精而出生的”与“知道捐精的人是谁”完全不是一回事。
根据现行人类精子库的管理以及辅助生殖的制度,供精一般建立在捐精人和受精人相互保密的基础上。
精子库管理捐精者筛查,精源保存,冷冻样本及使用记录,医疗机构按审批范围供精与受精。
双盲与保密的关键在于避免捐精者,受者家庭和将来子女之间没有授权的身份关系。
因此,孩子知道的第一层,是知道自己在出生的时候使用了供精的精源。
第二层,是明白这件事情是由具备人类精子库能力的机构来完成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私下的交易。
第三层,才是能否知道捐精者具体的信息,这一层受到了隐私保护,知情同意以及现行的保密规则的限制。
目前不能将“孩子有权知道身世”简单理解为“孩子当然可以获得捐精者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捐精者捐精时也会得到知情同意与保密安排,相关的身份资料,健康筛查的资料以及精源使用的信息由机构保存。
这些资料并非家庭可以自己调取私人档案,也不是孩子长大后凭身份证可以随意向精子库索取的公开资料。
具体可以提供到何种程度,取决于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机构和个人信息的法律界限。
是不是干脆不说。
也不适合。
孩子长大后通过体检,家族病史查询或者亲属关系核实后,忽然发现出生的事实和原来的家庭描述不一致,受到冲击的常常不仅仅是医学资料。
更重要的问题是,遗传病史,家族健康史以及自身的生育咨询都有可靠的来源证明。
供精精子入库之前会按照人类精子库的基本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来开展健康检查以及实验室筛查,但是筛查并不意味着排除所有的遗传风险

因此,家庭是否通知、何时通知、以何种方式通知,应该考虑到孩子将来理解信息与保护自己健康的需要。
“留下选择权给孩子”不是把所有的压力都推给孩子,而是不要在他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替他永远决定这件事情要隐瞒。
比较安全的做法,是父母在孩子可以理解的时候逐步说明,以事实而非羞耻,责备或者猎奇的语言来供精。
年轻的时候可以先说出生需要医疗帮助,随着认知的增加,再说明使用的是供精精源,并明确地告诉孩子这并不是他的错误,也不会改变亲子的关系。
涉及到具体年龄以及表达方式的时候,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家庭的标准答案,家庭可以向提供辅助性生殖技术服务的正规医院咨询心理与遗传信息交流的专业建议。
但是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医学与流程说明,不能代替家庭为孩子做终身隐瞒决定。
父母应当留存与供精相关的正规资料,如知情同意书、就诊记录及机构出具的有关凭证。
这不是要让孩子追查捐精者,而是为了避免多年后只剩模糊回忆,连受精方式与资料来源都不能确定。
精子库与辅助生殖部门负责另一种责任。
机构应按供精管理规定保存记录,严格执行精源使用限额、捐精次数限额和样本追溯规定,并经年检、监管与伦理审查受监督。
跨省调配,冷冻样本的使用以及供精的适用范围,不得由个人或者机构自行超出审批和管理的要求。
如果家庭中发现机构拒不说明合规过程,无法说明精子来源,或者有人直接给个人提供精子,这并非是“知情的方式不同”,而是需警惕的合规危险。
地下供精与非法买卖的精源受到正规的人类精子库质量控制,记录追溯以及健康保障的约束,一旦出现问题,孩子、受害者家庭以及捐精者都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遇到这种情况,应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以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不要私下交换资料。
我个人认为,最应该避免的是两种极端:一种是将捐精者包装为孩子必须找到的“生物学爸爸”,另一种则将供精视为永远不可触及的禁区。
前者会造成不必要的期望,后者则可能使孩子将正常医学事实视为家庭对其的欺骗。
真正的判断方法是:先看出生资料和就诊医院是否正规,再看家庭是不是准备在孩子可以理解的时候如实沟通,最后分别判断“了解世界”与“调取捐精人身份”。
问题涉及到具体的档案,隐私申请或者机构是否有精子库资质,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有信息为依据。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