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精宝宝知道身世,孩子是否有权利了解身世
这件事情要分成两层来看,孩子是否有权利知道他是通过供精而出生的,与孩子能否知道捐精的人是谁,并不是一个问题
依据现行的人类精子库与辅助生殖管制规定,供精过程实施双盲、保密管理,孩子一般没有一个已经明确的程序,可直接向人类的精子库要求捐精者真实的身份。
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对于自己的出生过程没有任何知情权,特别是在涉及到遗传疾病的筛查、既往的病史以及本人的医疗安全的时候,身世信息有现实意义。
首先说一下法律上比较明确的部分。
人类的精子库的精子来自经过筛选的捐精者,样本需要经过检测,冷冻保存以及质量管理,然后由具有人类辅助的生殖技术资格的医院使用。
捐精者和受者家庭间不可以自行联系,精源也不可以个人直接供应,机构应按供精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复核,保密与追溯。
供精后出生的孩子,法律上父母关系不会因精源来自于捐精者而被自动转移到捐精者身上,捐精者也并非孩子能够主张抚养,继承这类家庭权利的主体。
因此,孩子所讲的“身世”,至少包括出生方式,受孕方式,遗传来源以及捐精者的身份四个层面。
前三个层次,原则上可由父母适当向孩子说明,最后一层受捐精者隐私以及精源保密的限制。
现行制度未将“知道捐精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定义为供精子女可直接向精液库行使的普通权利。
这并非是由于孩子的感觉不重要,而是精子库招募捐精者的时候,建立了匿名、双盲以及信息保密制度的预期。
如果制度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出生事实获取捐精者的身份,捐精者个人信息,家庭关系以及遗传信息都会被重新暴露出来,原有知情同意也将发生改变。
捐精者所提供的精子库资料,不仅仅是姓名,还可能包含健康问卷,家族病史,检测结果以及遗传方面的信息,这些都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个人资料和健康信息
精子库可以获取这些资料,并不意味着受者家庭或者成年子女能够绕过机构去向捐精者追求身份。
这里最易混淆的是,保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信息都不可以流动。

如果孩子需要就医,遗传风险评价或其他必要的医疗环境下,需要知道与精源有关健康信息,一般应该由正规的辅助生殖医院及人类精子库根据现行规定,知情同意的文件和隐私保护的要求来处理。
能提供哪类信息,由谁审核,提供到何种程度,取决于具体的资料和现行的执行规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定可以拿到捐精者完整的档案。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机构需要考虑信息的来源是否正当、使用的目的是否清晰、披露是否有必要,以及披露后是否会损害到捐精者与孩子的权益。
父母是否有权利主动告知孩子。
目前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规定所有以供精为生的家庭都必须在一个固定的年龄、以一种固定的方式进行告知。
但是,父母如果终生隐瞒,孩子以后通过病历,亲属谈话或者基因检查意外发现可能会面临身份认同,家庭信任以及医疗信息的断裂问题。
父母在做告知安排的时候,要考虑到孩子的理解程度、心理状态以及家庭沟通的条件,也不能将捐精者描述为现实中父亲,更不能将孩子出生归咎于哪一方。
医疗机构进行供精助孕前,应向接受治疗夫妻讲解供精的相关事宜,获得知情同意后,按要求保存并记录。
这份知情意见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夫妻能否接受供精,使用精源以及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并非替未出生的孩子先放弃一切与自身出生相关的知情权利。
如果孩子长大了,要确定自己是否是供精出生,首先要通过父母保留的医疗资料,正规医院的就诊记录以及合法机构的查询程序来确认。
不信任个人中介,地下供精或者以基因检测名义兜售捐精者的身份渠道,这些信息可能违法,也可能将别人的基因与隐私套在自己的身上。
基因检测能显示亲缘关系,但不能代替人类精子库正式记录,也不能作为避免双盲、保密与监管的途径。
若医疗机构拒不解释合法供精记录的处理方法,或精源混用,记录不全,个人信息泄漏等情况,可向医院主管部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反馈。
如果仅仅是想要知道捐精者姓名与联系方式的话,现行制度中一般不能仅仅依据孩子的要求强行调取,是否有特殊的处理空间需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生健全行政部门所发布的现行的文件为依据。
最好的判断方法是把问题写三句来问,能不能知道出生的方式、能不能获得与自己健康相关的必要的信息、能直接了解捐精者的身份。
前两项需要家庭沟通及正规机构的程序分别进行处理,第三项目前尚无普遍明确直接请求权,不能将有知情需要等同于有权公开的身份。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