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更愿意将这句话分成两层来看,孩子应该有机会知道他是通过供精而出生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现行的制度赋予他随时可以查到捐精者的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
这里最易混淆的是出生来源和捐精者身份。
前者涉及孩子对自己的身世,遗传背景以及医疗方面的基本知识,后者涉及到捐精者隐私保护,供精秩序以及精源的安全。
人类的精子库是双盲、保密的,供精者和受精者家庭不能直接见面,医疗机构一般也不能将捐精者的可辨认身份交给受精者或者孩子。
这并非是为了向谁隐瞒,而是在精制度成立之初就设置的界限。
捐精者在知情同意之下提供精源,精子库需要身份核验,健康筛查,遗传风险评价及样本管理,冷冻样本经规定流程后方可用于辅助生育。
若今天承诺可将捐精者的资料交付给任何一个出生之后的孩子,以往签署的保密协议、捐精者个人信息权利和其他受害者家庭安全预期将受影响。
但是双盲不代表孩子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出生的经历。
孩子是否了解供精的事实,首先不是人类的精子库自己决定的事情,因为家庭一般在接受供精之前已经得到知情同意,医疗机构也说明供精的方式、可能的风险以及资料管理的原则。
从儿童的最大利益来看,完全避开这个问题,会使孩子在一次偶然得知之后产生更大的不信任,甚至影响到他对于家庭关系与个人身份的认识。
因此,家庭是否在适当的阶段,以符合年龄的理解能力说明,应该认真对待,而不是将“保密”视为永远不可谈论。
这里的“适合阶段”并没有一个适合所有家庭的标准答案,孩子的年龄,理解能力,家庭沟通和心理承受力都不一样。
如果家长需要说明的话,内容应该围绕出生的方式、父母所承担的照顾责任和孩子能够获取到的健康信息来展开,不应将捐精者描述为所谓“真正的父亲”,也不应将供精出生视为缺陷或秘密
正规助孕过程中,受者签署知情同意的文件,病历资料以及精源使用的记录,原则上由执行辅助生殖手段的医疗机构和人类精子库依照规定保存与管理。
这些资料也许包括供精方法,样本批次,必要遗传与传染病筛查资料,以及后续医疗的相关内容。
孩子以后如果要了解自己出生的来源,首先应该由监护人根据现有资料向他说明,涉及到医疗档案的查询,个人信息的处理或者机构的答复的,还应当按照现行的规定来办理。

这不代表个人可以绕开精子库与医疗机构,要求工作者私自提供捐精者的资料。
也不可以通过网络比较、购买所谓的精源名单或者联系非正规的中介查询生物学的来源。
地下供精,非法购买精源及伪造资料,受法律保护,可能引发感染,遗传风险,近亲婚配,身份与抚养争议,相关人员可能会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现行规范强调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样本的追踪,年检以及质量控制,目的是防止同一捐精者精源被无限用于医学风险时追溯。
人类的精子库还要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批准和监督,跨省调配,精源运输,样本接收等不得由个人自行决定。
至于孩子是否可以直接得到捐精者的姓名,目前不能简单地说是“法律已经确定了这个权利”,也不能说孩子永远都没有获取任何信息的权利。
我国目前人类精子库的管理规定对保密与双盲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对供精子女长大成人后能识别捐精者的身份制度并没有形成可以普遍使用的公开制度。
个人的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合法的、正当的、必要的原则,民法典也规定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资料,这些规定会影响到身份资料的披露。
如果将来有遗传疾病,用药禁忌或者其他确实需要的医疗资讯,处理重点或许是提供脱敏健康资料,而不是直接公开捐精者的身份。
具体可以查到什么,由谁来办理、需要什么证明?还需要看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发的现行文件和保存资料正规机构的答复。
我个人认为最安全的判断方法是先问“是否找到了捐精者”,而不是先确定三件事。
第一,出生是否通过有资质人类精子库以及获批辅助的生殖机构正规供精过程。
第二,家庭与机构保留的资料中,哪些是孩子应该知道的出生与医疗的信息。
第三,哪些内容是捐精者可识别的个人信息?法律与监管规定是否可以披露。
孩子了解自己的来源,重点应该是获取真实的、必要的、可以解释的生命信息,而不是撕开双盲制度的私人查询窗口。
家长有问题的时候,可以向原来的实施机构或者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咨询,不可以用非正规方式代替档案和监督。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