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精宝宝知道身世,告知责任是谁?
先把结论摆在前面,供精宝宝知道自己身世,家庭中主要的告知责任一般是父母,而不是人类精子库和捐精者。
人类的精子库承担着精源管理,供精安全,信息保密以及知情同意等方面的制度责任,并没有替代父母向孩子说明家庭来源法定日常的义务。
这里最易混淆的就是两件事情,一个是孩子是否有必要知道,另一个是谁有权利接触捐精者的身份。
在正规的受精辅助生殖当中,受者夫妇需要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评估,并签署有关供精、受精以及相关风险的知情同意书。
这份同意并不是简单的签字就结束,而是确定受访者已知道供精技术性质,可能涉及到的医学问题,保密安排以及家庭的责任。
人的精子库依据人类精子库。《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对捐精者开展筛查,检测,样本保存及使用管理工作。
精源的采集和冷冻样本的使用需要身份核验,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和供精管理规定的复核。
捐精者与受者之间实施双盲管理,受者一般不知道捐精者的身份,捐精者也不知道精源最后用于哪一个家庭。
这种双盲并非是让父母永远无需面对孩子,而是隔离捐精者,受者家庭与后代间不应直接产生的身份,财产与监护关系
因此,精子库不能将捐精者姓名,联系方式或者其他可识别的信息交由家庭,也不能因孩子长大以后提出疑问,而自行打破保密规定。
捐精者未因提供精源成为孩子法律父亲,孩子抚养、教育以及日常照护的责任仍由依法确认的父母负责。
父母是否告诉孩子供精事实,现实中受孩子年龄,理解能力,家庭关系及心理承受力的影响。
现行的公开制度没有建立起一个由人类的精子库统一告知每一个孩子的过程,也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家庭必须在一个固定的年龄内进行告知。
这并不意味着身份信息不重要,也不代表可以随便隐瞒或者编造。
就人格尊严,家庭信任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而言,孩子在形成稳定的认知之后,逐渐了解与自己出生以及健康相关的实际信息,往往比突然从别人处获取更为安全。

但这里的安全,并非让父母自己查看精子库的档案,也非通过非正规途径找到捐精者。
父母可以依法知道的内容,应以自己参加供精治疗所获取的真实材料以及正规的医疗机构的说明为基础,不应将捐精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隐私拿出传播。
人类的精子库可以为受精者讲解供精流程,精源的使用规则,遗传的风险告知以及档案的管理方式,并依照规定保护个人信息;
医疗机构负责诊疗告知,适应证评估,知情同意及病历记录,对患者资料保密。
如果发生精源来源记载错误,样本标记错误,未经同意用,或医疗机构说明重要事项不足,责任不能简单归咎于家庭。
这些问题应当先由正规的医疗机构,人类精子库和主管卫生健康的部门核实,必要时再通过医疗纠纷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式解决。
相反,如果父母仅仅担心孩子将来知道后会受伤,长期将供精事实视为自然受孕,这是家庭沟通与监护判断,并非精子库能够代替父母做出的告知事情。
孩子长大后通过基因测试发现生物学的来源和家庭的叙述不一致,并不代表可以根据此直接向精子库要求捐精者的身份。
基因检测的结果是高度敏感性的个人信息,是否能确定、如何使用和由谁保管都需要放在个人的信息保护以及医疗隐私的框架之内。
精子库保留的是提供精子业务记录的数据库,而不是为社会寻亲提供数据库。
同时,供精管理中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样本的追溯,年检以及监管要求,主要是防范医学风险与管理风险,而非为家庭的告知责任负责。
跨省调配不能作为避免双盲、知道同意或者档案管理的借口,未经批准地下供精与个人直供精更无法保护。
他们或许没有完整的筛查,冷冻样本的质量控制以及追溯记录,出现健康或者身份争议,家庭与孩子都难以获得可靠的保障。
我个人认为判断责任的归属可以记得一句话,谁掌握了哪一类信息,谁就承担了哪一种责任。
人类的精子库负责管理精源以及身份信息,医疗机构则负责把治疗的过程讲清楚,父母则负责在家庭当中以合适的方式去面对孩子身世的问题
至于具体的告知时间和表达方式,不能超出孩子年龄,理解能力和当地的机构安排,相关细节还需要看现行文件及正规机构专业的说明。
真正要核实的是,不是网上的捐精者的资料,是医疗机构有没有人类辅助的生殖技术资格,人类精子库有没有设立审批,知情同意与样本记录有没有完整。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