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宝宝身世了解,一次家长的咨询记录。
家长首先问的往往不是“捐精的人是谁”,而是“孩子究竟要不要知道他是怎么生的”。
两个问题是有关的,但是在现有的人类精子库的管理框架中,并不是一样的。
能否让孩子知道供精受孕事实,主要是家庭沟通与知情教育的问题。
能否查到捐精者的身份,受精源保密,双盲管理,个人信息保障以及伦理审查的约束。
先分开这层,后面判断才不跑偏。
家长在进行供精治疗之前,会接触到知情同意的文件,内容一般包括供精的适用范围,精源的使用方法,保密要求以及可能的医学风险等。
这里所说的“知情”,首先是指接受辅助的生殖服务夫妻对治疗做出真实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孩子长大了当然可以调出捐精者的全部档案。
人类的精子库是对捐精者进行身份保密的,供精者和受精者之间不能相互识别,工作人员也无权将姓名、联系人、住址、单位等信息传递给任何一个人。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双盲了。
双盲并不是将孩子出生的事实全部抹去,而是限制了不必要身份的暴露。
那家长何时告诉孩子?
目前公布的国家层面的文件,并没有为所有的家庭规定统一的年龄,也没有一个简单的规定每个孩子都必须在某一个生日当天知道。
具体看现行文件,医疗机构知情同意与家庭实际状况。
但是从孩子知情权、家庭信任以及后续就医的角度来看,完全隐瞒不一定是最安全的做法。
孩子如果通过亲戚闲聊、遗传检验结果,或成年后偶然发现病历材料才发现,受到冲击的不仅是出生方式,还包括对于父母长期隐藏的理解。
因此,家长可以分开“出生的事实”与“捐精者的身份”。
前者可以以符合年龄的形式逐步说明,如:家庭在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中获得精源,经受精与辅助生殖才有孩子。
后者应明确告知孩子,捐精者身份为受保护个人信息,目前供精管理不允许家庭自己追查或者向机构索要。
这并非是机构故意不给答案,而是精子库接收捐精者的时候,承担了保密,筛查,样本管理以及伦理审查的责任。
若允许受者或者孩子以非正式方式寻找身份,既侵犯了捐精者的隐私,也破坏了供精制度为捐精者所做出的保密诺言。

家长还问,孩子以后有没有遗传病的风险,难道不能问。
可以问,但是要走医疗与精子库正规的渠道。
捐精者在进入精子库之前,应按照人类精子库的基本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来进行健康评估,遗传相关的筛查以及传染病的筛查。冷冻样本需经规定保存,复核及使用。
筛查不能确保后代不会患病,由于医学筛查的范围和局限性不能覆盖将来发现的所有遗传资料。
如果孩子有遗传方面的医学问题,家庭应当先到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正规医院就诊,由执业医师评估。
涉及到精源信息的时候,再由医院依据供精管理规定和保密要求,与有资质的人的精子库相衔接。
在必要情况下,机构可以获取与健康风险相关的医学资讯,但不代表公开捐精者的身份。
家长也会担心,孩子如果知道是供精出生的话会不会因为“不是亲生”。
这句话自身就要纠正。
供精受孕影响的是受精的精源来源,不会否认承担妊娠,分娩,养育的家庭关系,也不能将捐精者等同于法律上父亲。
民法典对人格权,隐私以及个人信息规定,保护的是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可以用来造成家庭成员的对立。
真正要家长事先准备好的是,用孩子能听懂的语言说清楚事实,不要将供精说成是不可告知的秘密,也不要将捐精者说成是有道德标志的陌生人;
若家长已在治疗中签署知情同意书,应保存与供精有关的正规的医疗记录,费用凭证以及机构告知的材料。
这些材料是确认治疗过程和医疗信息,而不是绕过双盲找到个人身份的。
发现有人说可以提供“可以查身份的精源”,私下售卖精液,或者声称可以避开精子库的筛查,基本上已经走错了合规道路。
地下供精受正规医院质量控制,样本来源,传染病风险,精源使用期限及后续责任无法核实。
出了问题,孩子,受者家庭以及捐精者健康和权益都会受到保护。
遇到这种情况,要保留相关的信息,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管部门反馈,而不是继续进行交易。
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可靠,首先要看三件事情:机构是否具备精子库资质,治疗是否在经过审批的辅助性生殖医院完成,告知书是否有保密、知情同意的内容。
能说出孩子出生的事实,并不代表可以得到捐精者的姓名。
可以保护捐精者的隐私,但并不意味着不能忽略孩子对自己的出生及医学信息合理的知情。
这两个边界,是家长咨询中最容易混淆的部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