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下结论,正规供精的孩子,法律上父母一般是同意并且接受辅助生育的夫妻,捐精者并非因提供了精源而成为法律的父亲。
这里说的前提是“是否有血缘”,而不是夫妻关系,共同的知情同意,供精的来源以及医疗记录是否相互匹配。
依据现行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规定,供精应当由有资质的人的精子库提供,受精和移植应当由经过审批的辅助性生殖机构来完成。
人类的精子库实行了保密和双盲的管理,捐精者和受者家庭一般不建立直接的身份关系,精源也不能私自交付。
因此,正常情况下,孩子出生之后,供精者只负责捐精行为的相应责任,不因遗传而直接获取父母的身份。
夫妻双方后来发觉孩子与丈夫无遗传关系,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当然否定了丈夫法律父亲的地位。
法院与医疗机构会查看夫妻是否一起决定用供精,是否签署了知情同意的文件,实施是否在批准的机构内完成,以及相关的记录是否互相印证。
这也正是供精管理中一再强调书面的知情同意的缘故,文件并非走过场,而是确定夫妻共同的生育意愿的重要证明。
真正出现例外的原因,首先是夫妻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一致意见。
例如,签字人并非本人,签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胁迫,或者一方在重要事实不知情时被冒用名义,这类争议不可以简单地套用“只要是出生就算是婚生”这样的说法。
一旦发生争执,法院会根据病历、知情意见书、缴费及治疗记录,身份核实材料和双方的陈述,判定同意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种情形是,实施的时候夫妻关系发生了变化,或者接受了供精的一方不符合现行规则所要求的婚姻与就诊的条件。
人类辅助性生殖技术并非个人可自由选择的生育服务,医疗机构应核实身份、婚姻及相关医学资料,并按照供精管理规定办理。
如果离婚之后,配偶死亡之后,或者在手续不完整情况下继续用冷冻样本的话,问题不仅仅是亲子关系,还会涉及到医疗机构违规、同意和延续以及使用精源的合法性。

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先将捐精者定义为法律父亲,也不能先认为原配偶必然承担全部的父母责任,一般要根据实际使用的时间、有效的同意以及出生的事实逐一判断。
第三种情形是,没有通过人类的精子库以及正规的辅助生殖设施的所谓供精。
私底下转让精子,熟人直供精或通过网络找精源,都避免了捐精筛查,冷冻样本检验,精源使用限制和捐精次数限制。
此类行为不受正规双盲与保密制度保护,也可能引起亲子关系,人格权,抚养责任及健康损害等争议。
即便双方事先约定了“捐精者不负责”,这个约定也不一定能排除法律的审查,也不能将违法的供精包装为合法的医疗。
孩子出生后,谁是法律的父母,无法由当事人以一纸私下协议决定。
要区分精源的使用错误与普通的亲子争议,如果医院或者精子库出现样本识别,保存,调配方面的错误,责任可能会落到医疗质量,信息管理以及机构监管的链条上,而非自动地落到捐精者的身上。
此类事件应保留就诊材料,知情同意书,出生证明和机构提供的样本信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必要时可以诉讼解决。
年检,伦理审查,冷冻样品管理及跨省调配,均属机构监管范畴,个人不得通过私下核实身份绕过保密制。
判断一个精神家庭是否有“法律爸爸妈妈例外”,可先看三件事情。
第一、看孩子是否受孕及出生时符合现有辅助生殖的条件。
第二,看夫妻共同的知情同意真实,完整,可核验。
第三,看精源是不是来自有资质人类的精子库,由审批机构来完成供精。
三项都可以对应的时候,遗传关系往往不是改变父母认定的唯一理由。
有一项不对的话,就不要问捐精的人是谁,而应该交由正规医院、卫生健康部门或者专业律师依照现行规定判定。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