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门槛所带来的代价,不仅仅是少招募一批捐献者,更是将本来应该由医学风险来决定的问题转变为由外形偏好来承担解释的成本。
首先说清楚边界,不可以将某些人类精子库的公布身高条件直接说成是全国统一法律的门槛。
现行的国家管理制度,重点放在供精者健康状况,遗传风险,传染病筛查,精液质量,知情同意与信息保密。
至于是否有身高条件,设置到何种程度,往往需要看机构公布的招募要求以及当地执行的文件。
也就是说,身高一旦被使用,就不应该被包装为一个天然的正确的医学准则。
首先影响到的是供精者的一端。
身高不符合标准,但健康检查及相关筛查均合格的人,可能会在没有明确的医学风险下被拒之门外。
被拒绝并不代表违法,也不代表机构做错了事。
问题是,门槛到底是服务于哪个目标。
如果为了排除可传染性疾病,身高一般不能独立承担此任务。
人身高受多种基因与成长环境的影响,身高高不代表遗传风险低,身高低也不代表有疾病。
如果为了满足受众对未来子女的外形想象,制度进入了另外一个领域。
辅助生殖不是根据个人审美来定制子女消费的服务。
受者可以知道法律允许披露供精者信息,但不代表可以将捐献者作为商品参数任意选择。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相关的技术规范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依法提供辅助的生殖服务,供精,受精,胚胎移植等也有相应的道德和质量标准。
这些要求共同的目的,是降低医疗风险,保护受害者和出生后的子女权益,而非承诺某种外表结果。
身高门槛的第二个代价,是让受众产生错误的预期。
机构长期以身高为显眼条件,受众容易认为身高是可被稳定筛选与传递的结果
实际上,孩子的身高并非由供精者一人身高决定的,而是受另一方的遗传因素,孕期情况,营养,疾病以及成长环境的影响。
即便供精者身高满足要求,也无法保证子女有一个具体的身高。
这种期望一旦落空,压力很可能会落到受害者家庭与孩子上。
特别是孩子长大之后,如果家庭将身高视为购买服务之后应当履行的承诺,捐精,辅助生殖与亲子关系可能被置入一套不合理绩效逻辑中。
这对出生之后的孩子是不公平的。
第三个代价,是将公共医疗体制推向外貌选择。

今天筛选的是身高,明天可能会有人要求筛选肤色,脸型,学历或者职业。
这些条件看似平凡,有的披着“提升后代质量”外衣,但并不意味着都可以成为合法的医疗标准。
我国现行的制度没有将辅助生殖转化为一个由市场决策的遗传定制系统。
《民法典》人格权编,《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还有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也要求医疗行为尊重人格,保护隐私与个人资料。
供精者健康资料,遗传筛查及身份信息,非可随意传播商品说明书之物。
身高一般都是外在的信息,但是当它和生殖资料,家庭情况以及健康数据结合起来,仍然是个人信息的保护一部分。
机构如果仅告诉申请人身高不符合,并不表明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机构的内部标准,还是当前供精资源的安排,透明度不够。
当然,精子库也存在现实困难。
供精者并非一般志愿者登记,后续有医学检查,实验室检测,样品质量控制,冷冻保存及长期追溯等。
机构要在合格的供精者中管理,不能满足每一个受精者的所有偏好。
但是“有管理的需要”并不意味着所有条件都能不解释。
越是不能直接说明医学必要的条件,越应该说明其性质、依据以及适用的范围。
这也是争议后责任追究的问题。
如果供精人因严重隐瞒了病史、伪造了材料或不配合筛查造成风险,责任要从登记、询问、检测及复核环节查起。
若是机构自设的身高线误解,首先要看是否事先公布,是否与现有规范冲突,是否存在误导申请人的情况。
如果受害者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取精源,风险不仅体现在身高信息的真假上,还包括感染,遗传筛查失败,身份保密无效以及亲子关系不清等。
地下供精以及向个人直供精受到正规医疗程序的保护,出现健康或者权益方面的问题也难以按规定追溯。
因此,判断一个身高的门槛是否合适,不能只看“高一点是否更好”。
应该看三件事情。
它是否有现行的文件或者公开的机构规则为依据。
它排除了明确的医学风险,还是符合外貌喜好。
它是否向供精者及受者说明了规则性质,并保护了相关的个人资料。
这三点说不清楚时,门槛的代价已经超过筛选本身了。
具体还要看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以及相关精子库的现行文件,不能以网上流传统一的数字代替正式的规则。
本文仅做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的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中心(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