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例外”,往往并非放宽捐精的门槛,而是将一次异常的结果重新进行核实,或者将暂时不能进行流程和永久不符合的条件区分开来。
捐精体检并非一般入职体检,也并非查出某项指标偏低而由个人与机构争价还价。
人类的精子库需要依照人类精子库的规定《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依据相关的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对供精者进行健康筛查,精液检查,传染病检测,遗传方面的评估以及必要的医学检查。
这些项目互相牵制。
某项暂时异常,可能要复核,但复核不代表一定能留下来。
先说最易被误解的那一种情形。
如果采样,送检,标本识别,仪器质控或者实验室操作有异常,机构应按内质管理程序核实,必要时重采或复验。
这里前提是检验的过程本身有需要确认的部分,而非捐精者说“再测试一次直至合格”。
重新检测是人类精子库按照现行流程进行的,结果要追溯到具体的样本和检测的记录。
如果复核之后仍然不符合标准,就不能以第一次的结果看上去更好为合格。
精液相关的指标也会受采样条件,间隔时间以及当时的身体状况的影响,因此制度上将一次结果与规范流程下复核结果分开。
但是这样的复核只能判断结果是否可信,无法消除传染病阴性、确定遗传风险或者其他不适于供精的医学证据。
第二种情形,是暂缓而非最后淘汰。
身体在急性疾病期间,近期有可能影响到检测判断,或是某些资料与检查尚未完成时,机构可能会暂停后续的环节。
这并非是“特殊的通道”,而是使医学判断基于完整的资料。
暂缓期能否继续,何时复查,复查的项目,由经批准人类精子库依据现行文件及本机构流程作出决定。
外界往往将“暂缓”视为“已经过去了”,也有人将一次未通过视为“彻底淘汰。”
两种说法不一致。
最后是否属于供精者管理,取决于完整的筛查资料,复核结果以及相关的医学判断,而非一张化验单
第三种情形,是专业的检查结果的解释,而非对标准的打折。

医学检查可参考,个别结果需结合病史,体格检查,重复检测及其他项目判定。
比如某个值接近边界,并不代表患病,也不代表符合供精的条件。
供精者的筛查目的不仅仅是判断自己是否有症状,还要考虑到受者以及未来出生的后代健康的风险。
因此,一般门诊可接受的结果,在人类精液库供精评估中不一定能接受。
这也是很多人认为“同样的体检,为什么这儿不行”的缘由。
捐精体检的淘汰率也不可以脱离口径来谈。
有人将初筛未进后续的人计入其中,有人仅统计完全检查未入选的人,分母不同,得出的比例也不一样。
目前不能用网上某个机构、某年份的数据来推断全国统统淘汰率。
国家层面制度规定基本要求,具体执行将受省级卫生健健行政部门的公开要求以及机构质量控制制度的影响。
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才有较为可靠的参考依据。
那谁可以批准所谓的例外?
非接待人员,也非捐精者本人,更非熟人协商。
复核,暂缓以及最终评估应留在经批准人类精子库医疗与质量管理系统中,相关人员依职责记录,审核及作决定。
如涉及伦理界限,知情同意,个人信息用途或研究用途,应按相应的伦理与信息保护规定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健康信息这类敏感的个人信息也有更严格的要求,供精的资料也不可以随便传播。
如果有人要求“可以修改结果”、“跳过检查”、“可以直接将精子交还给个人”,这并不是特例,而是明显的违法风险。
不正规渠道受到供精制度的保护,健康风险,亲子关系的风险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都有可能被追溯。
如果发生检查结果的争议,首先向检查人类精子库请求了解复核的依据及流程记录,然后通过正式的投诉渠道反馈。
还有疑问的可以向所在省的卫生健康部门咨询或者反映,但是不要自己找地下的供精或者个人的交易。
判断一个例外是否真实,只能看三件事情:是否有现行的文件依据,是否有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书面流程,是否存在可追溯的复查记录。
三个都说不清楚,仅仅依靠“内在关系”或者“别人也这么做”,基本上不是例外,而是避开筛查。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