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精志愿人中途离开,往往并非某人突然反悔,而是在报名到完成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多道筛选与时间成本的问题。
将报名人数当作最后完成人数,再以两者的差额来解释流失,结果往往已经偏离了。
大家通常这样说,常见的是要求太高,补偿太少,或者人类的精子库故意将人挡在外面。
这些话不一定没有现实的来源,但是他们将一个医疗的管理过程说成是单纯利益的交换。
制度不是问能不能得到补偿,而是先确定志愿者是否满足供精的医学要求、是否得到知情同意以及随访的要求。
为何会传歪,主要是外界看到的报名入口,机构真正审查的是后面完整的材料和检测的结果。
供精不是一次样品交出去就完成了。
按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技术规定,人类精子库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供精者的招募,筛查,检测,保存与使用。
这些工作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管理,不能由个人,普通中介或未经批准的机构来完成。
报名后,志愿者需要接受身份验证、健康问询、知情同意和相应的医疗检查。
检查不是为了给一个人贴标签,而是为了分析精液质量,传染病风险,遗传风险以及其他不适合供精的情形。
具体项目及判定方式,依据现行人类精子库的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而定,各地的执行细节或有差异。
有些人到了这一步才发觉,自己并不合乎要求。
这在主观上是“拒绝”,在制度上是风险筛查的结果。
人类的精子库不可以因为报名者花了时间或者已经有期待而降低医学的标准。
不然问题不是少了几个志愿者,而是可能将未被充分评价的生物材料引入辅助生殖过程。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门槛,是流程本身要配合。
志愿者有可能需要按照机构的安排进行多次采样,复查,信息确认或者必要的随访,时间安排,交通距离以及工作冲突会导致退出。
这种退出不一定代表他对捐精有负面的看法,也不一定是补偿发生改变。
有的人在第一次咨询的时候只看到了“能报名”,没有考虑后面要付出的时间成本,真正进入了流程之后自然会再考虑。
另一种情况是,医学结果要复核,或某个环节未完成,机构不能将样本视为可用材料。

样本是否存放、是否进入以后使用,并非由志愿者或者工作人员的感觉决定的,而是按质量控制,检测及记录要求来办理的。
因此,报名人数、入选筛查人数、通过筛选人数、最后得到合格供应的材料的数量,本来就不是一个统计标准。
将最后一个数除以前面第一个数字,称的为“流失”,易造成夸大印象。
我个人认为,最容易误解的就是这一点,因为公众一般只看到宣传页,看不见机构内部的按批次保存的筛查信息。
传言还常常将适当的补偿称作“买精子。”
这也不对。
现行制度规定供精应遵循自愿,无偿与保密的原则,机构可以依照规定为志愿者因参加相关活动而合理支出等做出相应的安排,但它并非个人之间精源交易
如果有人用高额回报的名义,向个人直接采集、转让或买卖精源,表面上看是增加参与意愿,实际上避开了筛查,保存,使用和追溯的要求。
非正规途径不受正规医疗监管,健康风险与权益风险无保障,相关行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真正需要问的是,不是“为何这么多人没有留下”,而是每一个退出点是否被合法、清晰地处理。
机构有没有在报名的时候说明基本的条件,流程的安排,可能需要的时间成本以及信息保护的方式,是否获得了真实的知情同意,是否只收集了完成工作所需要的个人信息,这些都是合规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更严格的要求,健康信息以及生物识别信息不可以随意收集,传播或者用于无关的目的。
《民法典》人格权编保护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供精机构不应将志愿者资料作为一般营销名册使用。
如果泄露,擅自使用或不透明收费,责任应首先归咎于具体的机构管理、授权与记录,而不是简单的指责志愿者“不坚定”。
一般人判断一个说法是否可靠,可以先问三点。
“志愿者”指的是刚开始咨询的人,还是已完成全部筛选的人。
它所提及的“补偿”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还是将个人交易当作正规供精?
它能否指出信息来源于哪一家经批准人类精子库以及哪一份现行公开的文件。
答不出来的内容,大多只是将个别体验,模糊统计与情绪判断拼接在一起。
需办理相关事宜的时候,应当直接查询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发布的正规的机构以及现行的文件,切勿通过网络传言寻求个人渠道
如怀疑是非法招募,买卖精源,泄露隐私或者伪造同意的,应当保留公开的证据,向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涉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再依法报告有关部门。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中心(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