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出的捐精志愿者,简单地说就是“没有爱心”或者“补偿不足”,都说明了真正的问题。
这里“志愿者”指的是人类精子库所招募的供精者,首先要区分三种情形。
有人报名后未进入筛查,有人筛查未完成流程,有人供精后不继续。
这三类人退出的原因,机构责任以及能否重申,并不是一个概念。
争议一般集中于两边。
一方面认为,既然是公益的志愿行为,就不应该将补偿,时间成本以及个人收益置于首位。
另一方面认为,筛查、采集及随访都要耗费时间,个人承受交通、请假及隐私暴露压力,不能一句话“自愿”带过。
两种说法都是有道理的,但是都不能代替制度的判断。
现行管理体制下,供精活动既不是个人间的互助,也不是一般劳务招聘。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并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将人类的精子库设置,供精者筛查,精液采集,保存与使用纳入到卫生健康的行政管理之中。
因此,志愿者流失主要是精子库招募与服务管理的问题,其次是个人是否能坚持。
机构不应该为提高完成率而降低筛查的要求、减少知情同意或将未完成流程者描述为不配合。
同样,志愿者也不可以将报名理解为已获得一定的固定收益,或将一次筛查视为对未来的结果的保障。
供精者需经健康状况,遗传风险及传染病等筛查,具体项目及流程视现行规范以及机构告知而定。
筛查未通过,并不代表个人存在道德问题,只是不符合当时医学和管理的要求。
这句话非常重要,由于“流失”一词本身就会给退出的人贴上负面的标签。
有的人退出,是在了解了知情同意书,保密规则以及后面的安排之后,认为自己无法继续。
这种退出是个人决定,机构应保留必要的记录,并按已签署文件处理,而非反复施加压力。
有的人退出,是由于前期说不清楚,到现场才知道等待,复查,材料准备,时间安排比想象中复杂。
问题不只是志愿者,机构招募宣传及流程告知也要负责管理。
尤其不能以“公益”、“奉献”等词语代替对风险、隐秘与退出规则的说明。
供精者个人信息与健康资料涉人格权益,处理时应符合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保密不是口号,而是身份登记,样本编码,资料保存,信息调取都需要有权限与记录。
如果机构对志愿者的信息管理过于宽松,致使身份暴露,争议就不仅仅是流失了,还可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处理。
反之,社会上也常将“双盲”与保密误解为机构可以不解释。
双盲是为了避免受到双方直接的识别和接触,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进行知情同意,也不代表可以拒绝说出合法使用的范围。
志愿者最需要的补偿也不能离开这个框架。
根据现行制度,相关补偿应服务于合理安排时间、交通以及必要成本,不应成为以高额利益为诱导供精,也不能成为精源买卖
具体的标准以及发放方式,各地和不同的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请参考人类精子库的现行文件及书面告知。
若招募广告只说“轻松”、“快速”、“高回报”,而不说明筛查通过,流程中止及信息保密,流失自然增多。
但这并不代表只要增加补偿,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对于很多志愿者而言,真正影响到的是时间的安排,等待的体验,沟通的方式,以及对未来的身份和家庭的担忧。
这些担忧无法口头确认消除,机构应将可告知的界限写入知情同意与服务说明中。
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争议,“退出后能否反悔”。
具体看退出的发生在哪一个环节,以及相关的样本和资料是如何依法进行处理的,不能用一句话“签过字”或“随时可撤”来概括。
涉及人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的时候,伦理审查,知情同意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专门的要求,但是供精活动和科研项目不能混淆。
若有人将未获批准地下供精,个人直供精视为“志愿者流离后的补充途径”,则明显超出合规边界。
非正规途径无法规范筛查,样本保存及信息保护,健康风险与权益风险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招募主体不能说明资质,拒绝书面告知或要求避开正规筛查,应停止接触,向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
判断一个“志愿者失踪”是否可靠,可以先看它是否将报名,筛查通过以及完成供精混合在一起。
再看它说的是个人的选择,还是机构的告知,隐私,流程与补偿责任。
只要是以“没有爱心”或“只是为了钱”为由全部退出,基本上都不会触及争议的中心。
真正需要问的是,机构是否有资质,是否完整的告知,是否按照现行规范进行筛查和保密,退出之后样本与资料如何进行处理。
具体还是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