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要求出现于供精招募中,首先要问的是“能否通融”,而不是这个要求来自哪一层的文件。
供精者,接受辅助的生殖技术夫妻,参与医学研究者,适用的规则不一样。
把三个人放一起讨论,争议就会越来越多。
根据现行的制度,学历并不是衡量一个人是否能接受治疗的最高标准,也不是证实生殖细胞的安全的医学标准。
它如果写入一个人的精子库招募条件,一般是招募筛选的附加条件,不能代替传染病筛查,遗传病评估,精液质量检测和知情同意;
这也是最易被误解的地方。
有的人将招募公告中的学历要求视为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有的人又将其视为任何机构都不可以随便取消的内在偏好。
这两种说法都不正确。
真正需要看的是,要求写在哪个文件中,由谁制定,是否经过了相应的审批或者伦理审查,以及适用于哪个环节。
人类的精子库不是一般的中介。
设立与开展业务需依照相关规定《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的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文件,由符合条件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批。
精子入库后还包括供精者筛查,样本检测,保存管理,身份编码,使用限制及信息保密等。
因此,当一个精子库公布学历条件的时候,不能简单地说是工作人员的临时加码,也不能因条件引起争议而自动放宽。
首先要确定该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要求,是否属于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的具体方案,或者仅仅是机构招募所采用的筛选方式。
三种来源法律效力不一样,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若国家或省级的现行文件已将某项条件列为准入条件,机构无权为个别人开除例外。
所谓的特殊情况,不能超出强制性健康检查,遗传风险评价,匿名管理以及样本追溯的要求。
即使申请者学历很高,也不能因此通过医学筛选。
反之,如果学历仅仅是机构自己公布的招募要求,而非现行规范里的硬性要求,那么争议的焦点就不在于“谁可以特批”了,而在于机构有没有明确的依据,是否提前公布,是否对申请者做出真实的说明。
这个时候,有些申请人不需要工作人员说一定要录用,机构也不应该在不同的申请人间临时改变标准。
标准一经用于筛选,就应当说明适用的范围和审核的依据。

那个例外究竟会出现在哪里?
一个常见的情况是,学历条件仅限于某个阶段的招募,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供精者,所有的辅助生殖者都设置同样的门槛。
精子库内也可能会分为初步报名,医学评估,样本采集及最后入库。
某人通过报名并不意味着已经通过了供精者的审查。
某人未达招募公告学历条件,并不代表其本人有医学问题,也不代表接受辅助的生殖治疗夫妻会被评价为不合格。
另一种容易混淆的状况是研究项目和临床供精的界限。
涉及人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应遵循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及个人信息的保护等规定。
研究中样本来源,受试者条件及临床治疗中供精资格不能相互替代。
研究项目拥有自身的伦理批准,并不代表可以绕过人类精子库的管理规则,将个人直接供应的精源运用到临床。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地方的执行文件和国家的文件衔接。
省级医疗保健行政部门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对机构的设立、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但不能以地方招募的条件取消了国家规范中必要的程序,也不能将机构内部的标准包装为全国统一的法律。
具体还是要看当地的现有文件。
我个人认为,这种争议最应该查询的并非网上流传的学历名单,而是三个材料。
第一份是提供供精服务的机构资格及公开招募的说明,第二份为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的现行规范,第三份为机构的筛选条件,信息用途及申诉渠道书面的说明。
若工作人员只是说“内部的规定”,而不说明文件的名称和适用的环节,申请人可要求其提供正式的依据,并保留书面的材料。
若怀疑机构故意降低标准,故意使用样本,泄露供精人或受者信息,应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而非寻求个人供精或者非正规的中介。
非正规途径不受规范样本检测与匿名管理的保护,也可能导致人格权,隐私权,亲子关系确定与健康损害的后果。
判断所谓的例外是否合法,可以仅问三句。
这个学历是国家的规定,地方的执行文件,还是机构自己的条件。
它限制了报名,供精入库,还是患者治疗。
所谓例外是否有书面依据,是否仍完成了所有强制性医学与伦理的程序。
这三个问题不清楚,所谓的例外可能只是口头上的通融,而不是制度的例外。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中心(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