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源使用的上限这几年没有发生全国统一的放宽,真正发生变化的是登记,核验以及追踪的方式。
先讲清楚“上限”。
在人类的精子库语境中,一般指同一个供精人的精子最多给多少个受精人使用,而非一次取精可以做几次治疗,也并非一支冻存的精液只能冻一次。
根据现行的公开规则,核心控制的口径仍然是同一供精人的精子作为辅助生殖受者人数的上限,长期执行的原则是五名妇女以上。
这里所说的“五名”并不是简单的理解为五个孩子,也不是五个家庭的成员。
制度控制的是受者的使用范围,实际的妊娠、分娩及子代数量受治疗结果的影响。
同一个供精者精子分为很多个管道,用于人工的授精或者体外的受精,也不能因分装次数多而忽略供精者的使用人数。
这条规则出发点很明确。
一方面降低由于非医学原因导致的近亲婚配的风险,另一方面避免一个供精者给社会人群留下过多的生物学联系后代。
另一个常被忽视的原因是:供精者筛查不能排除未来所有的遗传风险。
因此,制度不会因一次测试结果正常而将同一个精源无限扩充使用。
近年来公众所看到的多是一个供精者只限五名的概括,操作上主要是依靠精子库纸质登记,库内编号以及医疗机构的报送。
现在要求更注重全过程的留痕。
供精者入精子库后,需经身份核验,健康检查,遗传筛查及伦理审查,合格精液经处理与冷冻保存后再编码入库。
受者使用的时候,正规的辅助生殖医院需要核实供精来源,受者信息,使用记录及知情同意的材料,并记录治疗结果。
因此,近年来的变化并非是将上限改为“想用多少就可以”,而是将“一个人使用了几次,给了几个受者,结果如何”转变为可复核记录。
这对于跨机构来说尤为重要。
仅凭一家医院的账目,也许只能知道该机构用了多少,并不能完全了解同一精源在别的机构的状况。
精子库与辅助生殖的机构之间要按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报送与核查,具体的系统建设与执行细节,各地可能有差异,但不能将地方信息化的差异理解为国家层面的上限。

还需区分两种概念。
供精者使用人数的上限,精子库库存保存期限,样本复核以及继续使用的条件。
样本存放时间变长,并不意味着可以增加受众人数。
一管精液取出液氮罐,并不意味着它能够脱离原有的编号与使用记录独立流转。
对于供精的治疗,原则上应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人类精子库及辅助生殖的机构内进行。
机构不可将精源直接交由个人,也不可由受者自寻供精者后求医院“继续做”。
所谓的地下供精,个人转让或以熟人关系代替精子库流程,既没有正规质量控制,也无法可靠地核验是否达到使用的上限。
一旦出现样本来源不清、健康信息不全或者身份记录中断,受害人、出生子女以及相关家庭的利益都无法得到法律和医疗方面的保护。
现行规范规定了知情同意,隐私保护,信息保密等。
这不代表受访者可以要求了解供精者的真实身份,也不代表机构可以随意提供相关信息给第三方使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涉及人生的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制度,共同构成这些信息处理的界限。
有人将近年技术进步解释为“数据库增大后,上限可能增加”。
这个推论不成立。
数据库越是完善,就越是为了找到重复使用以及减少管理的盲区,而不是突破人数的限制。
同样,基因检测的项目增多,并不意味着遗传风险能完全消除。
我个人认为最容易误解的是,将“规则表述的更新”与“实际额度的变化”混淆在一起。
查这件事,首先看国家卫健委发布现行规定。《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再看省卫生健康局对获批机构公开的信息。
如果某个机构仅说“精源足够”、“名额不限制”,而不说供精来源,核验流程及合法资质,这种宣传不能代替正规。
判断一种说法是否可信,抓住两点就可以了:有没有将同一供精者累计使用列入系统核查,以及使用的行为是否出现在获批人类精子库与辅助生殖的机构中。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