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上限有例外,一般不是精子库可以由于特殊原因随意放宽,而是现行的技术规范给了同一对夫妻的第二个孩子一个很狭窄的例外空间。
一般所说的上限,指的是同一个供精者精子最多供给若干个妇女受孕,而不是一支冻存的精液只能用几次,也不是一个家庭一辈子只能用一次。
这个区别非常重要。
同一供精人的精子若已达到规定受孕人数的上限,精子库原则不得再将其分配给新受者。
但是如果已经有一对夫妻用该供精者的精子生了一个孩子,这对夫妻为生第二个孩子的话,现行规定允许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同样的供精者精子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个例外。
它的制度原因不复杂。
同一家庭里的兄弟姐妹用同一个供精者的精子可以避免遗传来源太分散导致的家庭身份与亲缘认同的问题,也避免了第一胎与第二胎的供精者选择不必要的区别。
当然,这个例外只是解决了“是否能继续使用一个供精者的精子”问题,并不意味着第二胎可以避开其他的审查。
夫妻双方还是需要到经批准的人类辅助性生殖技术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精子也必须是依法设立并经营业务的人类的精子库。
精子库与辅助生殖部门还要核实以往使用记录,夫妻关系及以往生育情况,并按知情同意,医学评估及伦理管理规定办理。
这里最易被误解的一点是,“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曾经移植了胚胎”或“曾经怀孕了”。
受孕失败,妊娠中止,未分娩等情况,是否符合继续使用条件,无法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也无法通过口头表述替代机构记载。
实际审核主要是看医疗文书,精子使用的记录以及机构可以核验的材料,具体执行以国家卫健委和省卫健委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另一个界限是,这个例外只针对同一对夫妻后续的生育需要。

它并非为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或朋友提供同一精源通行证,也非达到上限后将名额转给他人的方式。
也不能由于双方有亲缘关系,要求精子库帮助其突破供精人信息管理与使用的限制。
精子库的主要责任是将供精者的筛查,精液的检测,冻存,出库,使用以及出生结局的记录连接起来。
辅助的生殖机构需确定受者的身份、婚姻以及医学条件,获得知情同意,并将使用的结果按规定反馈和保存。
哪方记录不全,都会影响后面判断。
因此,所谓的例外并不是医生说一句“特殊的情况”就可以批准的,也并非当事人找到同一批精液,就可以自己要求继续用。
它应该由有资格的精子库与辅助生殖的机构进行制度审核,有伦理问题的时候,还需要按照医疗机构伦理审查与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有人说可以换一家机构,跨地区调剂,私下购买或以他人名义突破上限,风险不仅仅是流程违法。
人的精子库不能为个人提供精源,地下供精与非法买卖也受法律保护,供精者,受者家庭及出生子女健康与身份权益均受影响。
个人信息上,供精者资料及受者资料受隐私和个人保护规则限制。
为了证实亲缘关系私下互换姓名,联系方式,照片或者检测结果,也不能代替正规机构身份核验,更不能以此要求公布供精者的身份。
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机构将这件事写入了哪一份材料中。
正规的机构会明确地说明适用于现行的规范,审核的依据,所需的证明以及审批的环节,不会仅仅给出一个可以或者不可以的口头答案。
判断是否是例外,可以先问三件事情:是否是同一对夫妻,是否已经经过正规的辅助生殖过程生育了一个孩子,是否可以由相关的机构核对完整的记录。
缺一项,都不可以直接将其理解成例外。
最后是否可以使用,还需要由经批准的精子库以及辅助生殖的机构依照现行规定来判断。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