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子库的保密制度,一次对外的合作保密条款。
真正的合规保密条款,并不是将“不得泄露”写入合同而结束,而是将捐精者,受者家庭,精源与冷冻样本放入可追责管理链中。
人类的精子库的对外合作常见于检测,科研,信息系统的维护,质量评价或者批准的样本合作,但是合作方拿到了什么、能看到什么、保存了多长时间都不能只是业务人员的口头协议。
第一道门就是合作自身要有合法的依据。
人类的精子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合作的事项还应符合设立的审批、供精的管理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的生殖技术的管理要求,涉及人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的时候,不得脱离伦理审查
合同中一般要写明合作目的,工作范围,样本或者数据类别,使用期限以及双方的责任,不能以“用于相关的研究”这样的说法代替具体的用途。
如果合作仅仅做实验检测的话,合作方一般只接触到完成这项工作所需要的编码样本及必要信息,不应顺便取得捐精者的姓名,身份证件,住址或联系电话。
这里“编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识别。
人类的精子库中会保留编码和身份信息的对应关系,但是对外合作方通常只能接触到去标识化之后的编号,重新识别出捐精者或受者家庭,应当被明确地禁止。
合同中还应当写明,合作方不得将样本,检测结果,遗传信息或者其它个人信息交由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擅自转包,转让,复制或者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
这并非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基因信息,健康信息,生殖信息都有高度的敏感性,个人信息安全法对敏感信息的处理更加严格。
知情同意,是另一条不可替代合同的线。
捐精者进入筛查与捐精流程时,应依现行规范知精源使用,样本保存,相关检测及必要的信息处理事宜,研究项目有要求的,按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规定办理。
受者家庭供精助孕的时候,医疗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告知供精的来源,双盲管理,使用范围以及相关风险,合作方不得以一份外部的合同替代医院应当做的告知。
双盲管理重点,不是让大家都“什么也不知道”,而是不应该知道身份人不能用工作权限,文件组合或者样本标签拼身份。
因此保密条款不仅限于项目负责人,还包括实验人员,数据管理员,外包人员及系统维护人,要求合作方分配岗位权限,留存访问记录;

合同中还规定,样本运输,接收,登记,冻存与退回或销毁,谁交接,谁复核,谁签字,发生标签不统一或温度异常的时候由谁停止使用,并报告。
冷冻样品一旦被精子库控制,风险不仅在泄密,也在错配误用及超范围使用中。
因此,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同一捐精者的样本管理规则,不能被外部合作的技术系统或者研究人员绕开。
科研合作更要防止“剩下的样本”无限延展使用。
先同意的是一项检测,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动使用到另一项研究,商业开发或者对外发表,是否需要再次获得同意,应依照现行规定及伦理审查的意见进行处理。
论文,报告,数据库以及会议材料也要纳入保密范畴,公开的结果不能通过稀有的遗传特征,地区,时间,疾病组合等反推给个人或者家庭。
出了问题,合同要答三个问题:谁先发现,向谁报告,谁补救。
当信息泄露,样本丢失,误发或者未授权访问的时候,合作方不得自行压下去,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告知人类的精子库,并按照个人信息的保护,医疗卫生以及行业的监管要求进行控制,调查和报告。
人类的精子库不可以将工作交由第三方来承担监管责任。
对于合作方资质,人员权限,信息安全方面的措施以及履约情况,应当进行审查、留痕以及必要的检查,年度检查或者项目复核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暂停合作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合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一般不会马上消失,样本按约定与规范退回,销毁或者继续由合规的主体保存,数据也不可以因项目结束而被个人下载保存。
跨省调配不能被包装为一般合作。
涉及供精,精源流转或者冷冻样品跨省使用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卫生健康部门的现行文件来办理,不可以用一个保密协议替代审批,登记,质量控制与监管。
一般人看一个对外的合作说明时,可以先看四个方面:合作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目的具体、身份信息与样本分开管理、发生事故能否追究责任。
如果文件仅写“严密保密”,而未写访问权限,样本去向,期限,销毁,转包及事故报告,则表明它更像是态度声明,并非完整的保密计划。
具体条款请依据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的现行文件及伦理审查的意见为准,非正规渠道供精或样本的合作不受该制度保护
本文仅做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的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中心(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