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子库的保密制度若要修改,关键不在于简单地将“保密”改为“公开”,而在于将谁能看,何时能看,看到后承担何种责任写明。
在人类的精子库中,保密并非一句口号,而是由捐精者报名,筛查,保存冷冻样本,到供精,受精及随访的全过程管理。
它也保护捐精者,接受供精者的家庭和将来出生的孩子。
现实争议并非要不要保密,而是目前的双盲安排是否能够解决长期保存,跨机构使用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这里的双盲容易被理解为任何人都无法知道任何事情。
其实更像是捐精者和受者之间不直接识别,精子库及相关的医疗机构按权限保存,核验和使用的资料。
捐精者知道提交材料需经过筛查与知情同意,但不能据此获取受者家庭信息。
接受供精家庭也应当由正规机构进行办理,不得自行指定,联系或向捐精者索要精源。
制度修改首先要解决的是保密对象与保密范围问题。
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遗传家族史,筛查结果,捐精记录以及精源使用的记录,并非可随意流转的一般资料。
根据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医疗信息的管理要求,机构应当限制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及访问权限,留存可追溯操作记录;
这就意味着保密并不是锁起资料不管,而是让每次调取都具备业务理由,授权层级以及责任人。
捐精者知情同意也要更具体一些。
同意书不仅要说明资料保密的内容,还应当明确资料会保留在哪些系统中,可能用于哪些岗位上,冷冻样本的合规供精使用范围,发生数据泄漏后如何处理。
如果制度将来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向本人或法定程序认同的主体提供一定的信息,这种可能性不会在事后突然发生,应当在相关的同意和告知过程中说明。
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随便建立捐精者和出生子女的关系。
涉及身份的例外,至少要有法律依据,审查程序,必要性判断以及安全措施,不能由一家人类的精子库自己决定。
第二个要讨论的是,保密与精源安全实际上是连在一起的。
捐精次数的上限,精源的使用上限,样本的编码,冷冻样本的出入库核验,是为了减少重复使用,身份错配以及遗传的风险。
若不同地区,不同系统间仅交换样本,不同步必要编码与使用记录,跨省调配可能发生信息断点情况。

跨省调配不能通过机构间口头确认,应当具备审批或备案的依据,样本交接的记录以及责任可追溯的机制。
谁负责修改捐精次数,谁核对精源的使用上限,谁在系统出现异常时停止使用,都应当落实到供精管理规定中去。
第三个争论,是保密制度如何满足孩子长大以后的知情需要。
捐精者,受者家庭与出生子女权益不完全重合,制度无法以一句“保障隐私”压平所有问题。
有的家庭关注孩子的出生事实权利,有的人担忧身份信息公开后会给家庭关系,就业,婚姻或者社会评价带来压力。
这种问题不能通过网上寻人或商业的基因检测解决,也不能用未核实的遗传资料代替人类精子库正式的记录。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供精必须在经批准的人类的精子库以及辅助的生殖机构中进行,资料使用应遵守法律、伦理与医疗管理规定。
如果将来讨论建立一个有限信息查询制度,首先要区分非识别的信息和可以识别身份的信息。
比如说,通过伦理审查之后提供有关健康风险的必要资料,与直接提出姓名,联系方式不是一回事。
前者需确定信息来源,医学必要性以及标识化程度,后者则直接涉及人格权益与家庭隐私问题。
制度修订需要考虑机构的退出、合并,信息系统的更换以及工作人员的离职等。
人类的精子库有资格并不意味着资料可以永远由个人保管,设立审批,年检以及监管检查都要覆盖档案的交接,备份的安全以及异常的报告。
如果发生了未经授权的查询、样本的编码错误或者信息泄露,责任不能仅限于最后一位工作人员。
机构管理人,数据权限审核人,样本复核人及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调查与处理。
一般人判断一个修改是否可靠,取决于它是否回答了四个问题;
谁可以查看资料,查看之前是什么授权,样本与记录如何对应,发生错误后报告谁。
还需要看文件有无权限由卫生健康部门发布,有无必要伦理审查,有无明确执行和监督措施。
如果只是宣传“更透明”或者“更保护隐私”,而没有写明知情同意,双盲边界,精源使用限制和跨省调配的责任,则更像是表态,而不是完整的制度。
对于准备捐精或者接受供精者而言,最安全的判断方法是简单的,只需要通过具备人类精子库的资质或者经过审批的辅助生殖的机构进行办理,并在签字之前逐一看清楚保密、资料的使用以及退出后管理的说明。
非正规途径既避开筛查与双盲,又无可靠身份保护,健康风险与权益风险均受法律保护。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