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供精,不能将“双盲”与“实名制”视为两种可自由选择的服务,合法的做法是对外提供供受双方互相匿名,对内实施真实的身份登记,资料留存以及全过程可追溯的。
所谓的“双盲”,一般是指捐精者不清楚精源最后用在哪个受者家里,受者也不清楚捐精者真实的身份。
它并不是指人类精子库无法登记捐精者,也不是指冷冻样本无来源记载。
捐精者进人类精子库之后,首先要进行身份核验,健康筛查,知情同意以及相关资料的登记工作。精源需检验,保存与复核。
这些信息并不能因为使用双盲管理而变成任何人都查不到的无名样本。
相反,精子库需要依据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制度与技术规范,建立与精源相应的档案,编码,检测结果和使用记录;
因此,双盲与实名制不是同一个选项。
双盲是解决双方的身份隔离问题,实名管理是解决机构内部责任追究和监管核查问题。
将两者放置在一起进行比较,最易产生误解的是将“实名登记“理解为“让受众知道捐精者为谁”。
在现有的供精管理制度中,受精者一般不能自行决定,接触或查询捐精者真实身份,也不能要求精子库直接交换双方信息。
这样设计,首先是保护捐精者及受者家庭隐私和人格权利。
供精涉及到生殖健康,家庭关系以及未来的子女利益,信息一旦被精子库控制,后续传播,骚扰,身份确认与关系纠纷难以解决。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医疗健康这类敏感的个人信息也提出更高的处理标准,精子库还需要与知情同意,授权范围及保密管理相衔接。
对于受众而言,双盲并非“什么都不需要知道”。
正规的医疗机构以及人类精子库将按照规定披露的范围,提供与辅助的生殖决策相关的必要的信息,并说明供精的流程,样本使用的规则,风险告知以及资料保密的安排。
具体了解哪些不是身份特征需要看现行的规范、机构的告知文件和当地的执行要求,不能将网上流传的“捐精者的资料表”当作法定的权利。
对捐精者而言,签署了知情同意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求知样本去哪里。

精源使用受供精管理的规范,筛查结果,样本质量,精源的使用上限以及捐精次数的上限等因素的限制。
这些限制并非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一般买卖条款,而是为了减少群体性健康的风险,以便在将来发生医学信息改变的时候进行风险的排查。
人类的精子库还需要设立审批,年度检查,质量管理以及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
供精医院使用冷冻样品时,也应在审批范围之内办理,并依据受者身份核实、知情同意及医疗记录的要求进行衔接。
因此,真正需要问的是“选择双盲或者实名”,而不是这家机构说的实名到底是哪种实名。
如果实名为捐精者入库的真实身份、受者就诊的身份核验以及样本流转的记录,则是合规管理的部分。
如果实名承诺将捐精者姓名,联系方式或能直接识别到的信息交付给受者,或允许双方自主联系,就不是一般意义的双盲保护了,需要警惕其合法性与资质。
同样,机构不能以“双盲”为拒绝做内部记录,样本追溯,医学信息的更新及监管检查之理由。
当出现遗传病这类重要的医学信息的时候,处理的重点并非是让供受者私下相认,而是由人类的精子库以及相关的医疗机构依照制度来记录、评估以及必要的告知。
跨省调配不能通过个人同意来完成,涉及精源的流转应符合审批,登记,质量控制与监管的要求。
非法渠道所谓的“实名供精“或者“可以查询身份供精”,既无法证明精源通过合格筛查,也无法证实捐精次数及使用上限得以控制。
出现健康,亲子关系,隐私泄露或者权益争议,私下交易常常缺乏完整的医疗记录与责任链条,相关人员也不一定能受到法律保护
判断时可先看三件事情。
第一、查看机构是否为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成立的人类的精子库或者经批准从事人类的辅助生殖工作的医疗单位。
第二,看告知书是不是分别写明双盲保密,实名核验,知情同意,资料保存及样本使用规定。
第三,看对方是否将“实名登记“说成“可交换身份”,还是避开筛查,审批及正规供精过程。
前者实名为底线管理,后者承诺并非普通家庭可放心选用的制度措施。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