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人类精子库提供精子双盲保护,为何说“双盲双向”?
双盲并非锁死所有信息,而是使捐精者与接受供精者彼此不知对方是何人。
捐精者不清楚精源最后用在哪个家庭,接受供精者也无法从人类精子库中查到捐精者姓名、住址及联系人。
只有这两个方向一起成立,才是双方保护。
若只保护受害者,不保护捐赠者,捐赠者可能被追捕或打扰。
如果只是保护捐精者,不保护受者,家庭对精源的筛查,使用记录以及后续的医学管理将失去基本的保障。
因此,双盲的重点并非神秘化供精,而是分开管理身份信息与医学信息。
正规流程中,捐精者先经身份核验,健康评估,实验室筛查及知情同意,合格后成可追溯精源记录;
冷冻样本一般采用编码管理,样本,检测结果与使用记录相互对应,但编码本身并不代表将姓名交付给接受供精家庭。
接受供精一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获取与受孕安全以及医学评估相关的信息,具体项目及呈现方式依据人类精子库和辅助生殖的现行制度而定。
这种信息并不是捐精者完整的个人档案,也不是可以反过来找到自己的线索。
反之,捐精者也不知道某个冷冻样品是否已被用于受精,更不知道对应的家庭身份、住址以及生育的结果。
这里容易出现一个误解,即“双盲”就是人类精子库里面也没有人会知道什么事情。
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双盲主要是对捐精者和受者的身份隔离,机构内部仍需保留必要业务记录及追溯力。
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根据岗位接触到相应的信息,实验室核对样本的编码,医务人员核对适用的范围,管理人员还需确认是否知情同意及使用记录完整。
可以接触信息,并不代表可以随便查询。
个人的信息保护法,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和人类的精子库保密制度都会阻碍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与披露。
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不会因为好奇而查询捐精者或者受者的身份,也不会将样本信息,病历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带入工作范围内。
出了问题,机构要依据操作记录,授权记录以及样本流转的记录来查找责任,不能以“双盲”作为无法追究责任的理由。
这也就是双盲和匿名的买卖精源的区别。

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不是将一个样本交给一个人就结束了,而是将捐精,筛查,冷冻,复核,保存,调配和使用置于审批和监管框架之中。
人类的精子库需要有相应资质,设立审批,技术规范,伦理审查,质量管理及年检等事项,按国家和省的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规定执行。
受者家庭并非直接购买捐精者的精源,而是在批准的辅助性生殖机构中完成评估,知情同意及供精使用。
样本是否可以调配,不仅取决于一方的口头同意,还取决于机构资质,适用范围,记录完整性及监管要求
在跨省调配的时候,更不能理解为个人之间带来样本,而应当遵循相应的审批,质量和追溯的要求。
双向保护的实际作用是减少社会关系受到强制牵连的可能性。
供精的行为涉及到医学、生育以及人格权利,捐精者不能因样本被合法使用而要求担任家庭生活中身份的角色。
接受供精家庭也不能因使用了供精而暴露给捐精人或者外部人员随便议论。
当然,双盲并不是对所有的法律责任以及医学风险的一种豁免。
如果存在严重样本管理的问题,信息泄露,知情同意的瑕疵,或监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调取记录的话,相关机构还是要配合调查的。
当发生医学安全事故的时候,机构也需要通过编码和档案来进行必要的追溯和通知以及风险处置,而不是为了“谁也不知道”而放弃了记录。
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以及样本的调配规则,就是为了降低近亲婚配这类群体的风险,并且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定位受影响的范围。
这些限制受制于制度和系统,不能由个人多次捐精,私下转让或避开正规机构而改变。
若有人声称可提供捐精者的联系方式,以防绕过筛查或承诺双方私底下见面,此非双盲供精,乃脱离监管非正规渠道
这种渠道不受正规的人类精子库质量控制,也不能确保精源真实性,传染病筛查及法律保护。
判断一个机构是否真的执行双盲,不能只听“绝对的保密”。
可以看是否说明了人类精子库的资质和供精过程,是否要求签订知情同意书,是否解释了样本编码,信息授权,使用记录以及异常追溯等。
还要看他是否明确告诉你哪些信息可获取,哪些身份不会披露,相关手续是谁审核和留下痕迹。
真正双向保护应该同时保障捐精者与受者家庭身份,也应当保留对精源的质量、样本的流转以及机构的责任的监督能力。
判断标准是简单的,既不能使双方相互识别,也不能使机构成为无记录、无复核、无责任界限的黑箱。
具体执行还是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的现行文件为准,以正规机构所提供的书面通知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