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批准人类精子库进行捐精时,一般不会使捐精者与出生子女建立法律上父子关系,也不承担抚养责任。
这里的重点并不在于孩子是否由捐精者精子受精而成,而在于供精是否通过国家认证的人类辅助的生殖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家庭是否已经完成知情同意与医疗程序。
根据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办法,捐精人提供的是筛查、检测、冷冻保存精子,而不是将精子交给一个家庭。
供精的使用由有资质人类精子库与经审批进行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相互衔接,受者家庭无法自行选择捐精者,也无法通过个人的关系确定捐精者的身份。
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双盲和保密的,捐精者和受者家庭一般不知道身份,精源也不可以在机构外面私下流动。
因此,孩子出生之后,法律上父母的关系一般是依据婚姻关系,依法作出生育决定以及辅助生殖的知情同意而确定的,而不是简单地追溯至提供精源的那个人。
夫妻双方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供精辅助的生殖,并依照要求签署了知情同意的文件,出生的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以及其他子女一样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捐精者没有看望、认领或参与抚养的自然权利,也不会因遗传学方面的联系而支付日常抚养费,教育费以及监护费。
这也解释了人类精子库为什么不向受害者家庭透露捐精者身份信息,捐精者本人一般也不能用遗传关系来要求孩子的监护权。
有人问,若捐精者后悔或得知有孩子想认亲,是否需承担责任?
正常供精过程中,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因为捐精并非对特定家庭的认可,也并非建立亲子之间的意思表达。
但“一般没有义务”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情况都可以用一句话解决,真正要拆开来看的是,是否避开了人类的精子库,是否有虚假的材料,以及有没有对辅助生殖做出有效的同意。
最容易出事的是个人私下的供精。
有的人绕开精子库与正规医院,利用熟人介绍或者网络联系将精子直接送给特定的女性,这种做法不是合法的供精方式,也不能享受到双盲保密,传染病筛查,遗传风险控制及精源使用限制。

如果孩子出生,双方发生了抚养,亲子关系或者身份的争议,处理机关不只是看当事人的口头说法,而是综合书面的约定,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受精方式,出生登记以及亲子鉴定。
私下约定:“捐精者不负责”,也不可能排除法律上亲子责任,因为协议不可以侵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反之,写“捐精者须抚养”协议,也不可以直接将一个本来没有法律爸爸身份的人变为法定父亲,是否建立亲子关系还要看法律的事实和具体的行为。
如果捐精人以真实身份为特定女性长时间提供精子,以父亲的身份参加孕育,出生登记或者持续抚养的话,案件就不是正规人类的精子库供精问题了,法院可以根据证据审查是否已经有其他的法律关系了。
这种争议不能用正规的供精结论,也不能仅凭一个亲子鉴定就推断出全部抚养的责任。
亲子鉴定仅表明遗传关系,不能单独代替婚姻关系,出生登记,有效同意以及实际抚养的行为。
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夫妻双方事后否认了自己同意了供精。
若医疗机构保留的知情同意,病历及辅助生殖记载可证实夫妻双方于治疗前后有真实、明确意思表示,若事后仅仅因为婚姻破裂或者家庭矛盾予以否认,一般不能将责任转嫁于捐精者。
但如果有冒用身份,伪造签名,未经授权用精源,或样本管理出错的情况,则处理重点将转移到机构管理、医疗纠纷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上。
这样的情况下,捐精者抚养义务并不是当然的结论,首先要查明精源身份,受精过程,知情同意及机构记录完整。
人类的精子库还要依据供精管理规定控制捐精的次数、精源的使用量,并接受年检,伦理审查及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
如果样本错配,未经同意用冷冻样品或者违规跨省调整,应当向医疗机构,精子库以及有关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损害赔偿与身份争议
判定一个捐精者是否有抚养义务,首先要看是否有资质人类精子库及审批的医疗机构,然后是夫妻双方知情同意及完整的医疗记录,最后才谈亲子鉴定和其它证据。
只要是合法供精,捐精者一般都不承担抚养责任;如果私下供精,手续造假或者样本管理出现异常,就不能直接使用这个结论了,具体还要看当地的现行文件以及司法机关的认定。
本文仅做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的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中心(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