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伦理的审查并不是为“科研使用精”盖章,而是要先确定精源来自何处、同意是否可行、研究是否超出供精管理的界限。
科研用精与临床供精不同,可用于受精冷冻样本不代表可被研究人员任意取用。
人类的精子库是负责精源管理的责任,科研机构是负责研究项目的责任。伦理委员会是审查两者是否能够在具体的项目中相互衔接。
第一道关,是看研究的目的是否明确。
申请材料一般要说明研究的问题,样本的数量,检测的内容,是否包含遗传信息,样本保存多长时间,研究结束后怎么处理,以及研究的结果是否可以再用于其他的项目。
如果只是写“用来医学研究”,而没有具体的范围,伦理审查难以确定捐精者当时同意的事项能否覆盖现在使用。
第二道关,是看捐精者是否真正知道同意。
知情同意并不仅仅是“同意科研用”,还应该让捐精者了解样本可能会被如何检测、是否会提供遗传信息、是否能够长期保存、研究成果能否公开、个人身份是如何保护的。
捐精的人同意科研使用,不代表同意样本被用于做任何研究,也不代表研究人员能够知道其真实的身份。
如果样本本来只是供精的用途收集,后来要转为科研的话,原则上还是要回到原始的同意文件以及现行的规范中核对一下,不能在工作人员的口头解释下直接改用。
无法再联系捐精者时,能否使用,是否需补充同意,需要伦理委员会根据原同意范围,风险程度以及样本的标识化情况进行判断,不能将联系困难视为自动放行理由。
第三关,看风险是否和研究设计相匹配。
一般实验室检测与可能的遗传特征,疾病倾向或者家系关系研究,并非同一个风险级别。
涉及人类的遗传资源,全基因组或者其他高敏感的遗传信息,还需要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相关的审批,备案,数据以及样本管理。
伦理审查并不仅仅看研究是否具有医学价值,还要看风险由谁来承担,风险是否能够降低,研究人员是否删除了不必要检测。
比如说,研究只要观察到精子的活力,就不可能无限扩大到无关研究问题的遗传信息的分析。
人类的精子库在提供科研样品的时候,还需要核对样本的来源,编号,冻存状态,出入库记录以及使用范围等。
科研工作者接触的一般是编码的样本,身份信息被授权的部门隔离保存,研究团队无法通过样本号反馈捐精者。

双盲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科研项目都用同样的盲法,而是指供精者、受精者与研究人员不能因样本的流转而产生不当的识别或利益的交换。
样本由精子库转交给研究机构,不可以私人转交或者口头约定,需要有正式样本的使用协议及可追溯记录;
协议要写明谁可以使用、用于做什么、能否转让给第三方、是否带出机构,成果发表后如何处理、剩余样本如何保存或者销毁。
研究项目改变了检测内容,合作单位,样本用途或者保存期限,一般不能仅在内部修改一份表后继续进行,应当按照伦理审查与样本管理的要求进行变更。
科研用精不可以反过来直接用于临床供精。
研究样本未经人类精子库的规定筛查,检测,冻存及质量管理,不能因研究结果看起来正常而使用受精。
同样,已用于临床辅导生殖管理精源,也不得脱离精子库的资质、供精的规范以及双盲要求,被研究者私自分配给特定的家庭。
伦理委員會會看受試者權益保護,包括退出權、隱私保護、信息安全及不良事件處理。
捐精者能否撤回同意,需要结合样本使用到何阶段判断,已完成且不能逆转的检测数据,不一定能完全抹除,但是后续没有使用样本以及可以继续进行处理的数据依照规定来处理。
研究结果发表时,不能透露能识别捐精者姓名、联系电话、精源号码或可拼接身份信息。
如果研究发现需告知个人健康信息,也不可以由研究人员联系捐精者,需由项目方案,伦理委员会及有资质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
这里最易混淆的是,伦理审查并非代替精子库审批,也非代替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人类精子库及辅助生殖的机构。
项目经过伦理审查,仅表明研究具备在伦理与方法上的开展条件,并不代表研究机构拥有设立人类的精子库或者进行供精辅助的生殖资格。
反之,精子库是合法的资质,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科研项目都可以使用库内的精源,具体还要看项目的伦理批件,知情同意以及样本的协议。
判断一个研究用精的项目是否合法,可以先看四个问题。
有无明确研究目的与样本范围,有无覆盖该用途知情同意,有无伦理审查与必要行政手续,有无从入库至销毁全过程记录。
这四项里只要有一项不清楚,特别是样本来源,身份保护以及后续用途不明确,就不应该将“科研”视为避开供精监管理由。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中心(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