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伦理审查是否通过,往往并非是捐精者的“条件不好”,而是精源的使用方案并没有把受者,捐精者以及后来出生的子代的权利说清楚。
在人类的精子库中,伦理审查不仅仅是看医学技术是否可行,还要看精源是从哪里来的,谁可以使用,信息是否保密,出现问题是否可追溯。
首先要区分的是,伦理审查并非设立审批,也非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替代品。
人类的精子库设立、运行以及供精服务要同时符合人类精子库《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基本的标准,技术规范及供精管理的要求。
伦理委员查看的是具体的制度,项目或者使用的安排是否合乎知情同意,风险可接受,隐私保护以及公平使用等。
捐精人进入流程后,一般需要身份核验,健康评估,遗传筛查,传染病筛查以及知情同意等。
伦理审查是看这些环节有没有真实存在,也是看知道同意书是否写明了精源保存,检测,供精使用,信息保密与退出边界。
更重要的是,捐精者是否知道他们提供的是用来辅助生育的冷冻样本,而不是可以个人随意转卖的商品。
受害者一方也需在正规辅助的生殖机构进行适应证评估与知情同意,具体的医疗决定不可以由精子库代替。
审查还关注双盲与保密安排,特别是捐精者,受者家庭,医疗人员间的哪些信息是可以知道的,哪些是必须限制的。
这里所说的“双盲”并不是所有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信息,而是通过权限控制,避免有关人员接触到身份资料,也避免捐精的人与受者建立私人关系。
我以一个不针对具体机构与个人的典型例子说明。
一个人类精子库打算提供一个供精的方案,方案写着让受精者按照捐精者的具体外貌、学历以及家庭信息挑选,并计划将部分冷冻样品分配到外省合作的机构。
方案还说,受害者如果将来想了解捐精者的身份,可以请工作人员帮忙联系。
这个方案遭到了伦理审查的否决,问题并不在于受众是否有选择的意愿,而在于它碰到身份保密,知情同意,精源调配与责任追踪几条底线。
第一个问题是信息曝光过度。
捐精人同意在规定范围之内提供精源,并不意味着同意自己可识别的信息被受者所掌握。
学历,职业,家庭情况以及外貌特征若组合起来,可能形成对于个人的识别,即便没有直接写出姓名,也可能是个人信息的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对个人信息有明确且合理的目的,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精子库不可因受者有了解欲望而扩大信息用途。

第二个问题:知情同意未覆盖后面安排。
如果最初同意书没有写明跨机构使用,跨省调配,样本保存时间及后续追溯,就不能用一个笼统的签名补全所有授权。
伦理审查将问,捐精者是否知道精源可能会在哪些正规机构上使用,受者是否清楚身份信息是否会按个人要求被披露的。
第三个问题:跨省调配无法通过合作协议一个字解决。
冷冻样品的运输,接收,保存,质量记录,使用登记及异常处理,均应纳入有资质的机构管理范围。
在跨省调配的时候,还要看两地的卫生健康部门监管要求,精子库资质,接收机构授权范围以及样本追溯的记录是否吻合。
如果方案仅写“合作医院管理”,而没有明确的交接记录,权限控制与责任主体,伦理委员会可以认为风险无法被控制。
第四个问题是精源的使用上限以及捐精次数的上限没有落入系统。
伦理审查并不只是听口头承诺,而是看捐精者的编号,样本的批次,出库的登记,受精使用的记录以及异常情况的报告是否能相互核实。
这些控制不仅影响到后代健康的风险,也影响到同一个捐精者的精源过度使用后的社会和道德问题。
一个方案只是提高精源的利用率而没有说明怎样避免超出规定的上限,审查是否合适并不奇怪。
这种否决一般是书面意见,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改进材料。
修改方向包括缩小受众可见的捐精者的信息,删去个人联系的安排,重制知情同意的文件,确定冷冻样本的出入库以及跨省调配的责任,补充精源使用的上限系统校验等。
但是修改不代表自动通过,伦理委员会需要重新审查,必要时要说清楚数据访问的权限,保密培训,投诉处理以及严重不良的事件报告制度。
伦理委员提出意见之后,机构还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审批与监管要求进行运行,不能将“伦理通过’理解为绕开精子库的资质或者设立审批
对于普通人而言,判断一次检查是否可靠,可以先看三点。
是否有正规的伦理审核意见以及完整的知情人同意材料,是否说明捐精者的身份保密,精源的使用范围以及样本的去向,是否由有资质的正规的人类精子库以及辅助生殖的机构负责。
若有人承诺可指定真实的身份,私下获取精源,避免双盲,或将冷冻样本交由个人,则非伦理审查后的正常供精途径。
具体文件及执行细节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公布的现行文件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