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伦理的审查不仅仅是看捐精者能否通过筛查,还要看人类的精子库整套做法是不是尊重个人,保护受者并可追溯。
一个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组成上不能仅限于精子库里的医学人员,也不能让负责项目的自己审查自己。
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及伦理审查规定,伦理委员会需要有医学、生物科学或相关的技术人员,也需要有伦理学,法学等专业的成员。
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吸收和研究或者辅助生殖有关的社会学,护理,心理或者公众代表加入,使委员会不仅从技术角度来判断。
人类的精子库包括捐精者,供精家庭,出生子代以及精源管理,任何一方不应该被当作一个检验数据来进行处理。
医学家主要是判断筛查,检测,冷冻样本的保存以及供精使用的安排是否合乎技术要求。
伦理学的成员会问,捐精者是否在充分的知情之后做出决定,知情同意是否被写成了一张只签字没解释的纸。
法学成员看隐私保护,双盲和保密,资料留存,精源使用界限和发生争议后的责任能否追究到具体的环节。
社会公众和非专业人士的作用也是真实的,他们常常能看到专业人员惯用的表述,一般捐精者或者受者是否真听得懂,常常就卡在这里。
委员会主席一般主持会议和执行审查程序,但主任不能将审查视为个人决策。
对于与审查事项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成员,应当主动公开关系并避开。
例如,招募捐精者,设计同意材料,管理一项供精项目,可提供事实与技术说明,但不应参加对自己负责的事项的最后表决。
这不是表面上的客气,而是为了防止人类的精子库既是申请人又是裁判员。
一次会议是否合法、有效的审查还取决于实际到会的成员是否符合内部规定以及伦理审查的要求,成员有无覆盖必要专业类别,会议记录完整。
不能光看会议室里的几个人。
要是没有法学或者伦理学的角度,讨论可能就只有样本质量与检测结果了。
若无医学与实验室人员,委员会也无法确定某一项筛查,冷冻样品处理或精源的使用安排的风险。

若无独立成员,捐精者隐私与受者家庭知情权可能会被机构效率所压制。
审查材料一般应包含项目说明,捐精者招募与筛查方案,知情同意书,隐私和信息管理方法,精源保存与使用规则,以及异常处理方案。
关于供精的问题,需要结合受精,辅助生殖疗法以及出生子代的权益来判断,而非仅审查捐精者签名是否完整。
比如说,捐精次数的上限,精源的使用上限,样本的编码,双盲管理以及资料的保密,表面是管理问题,实际上都是伦理的风险。
上限不明确,会增加同一个精源过度使用的可能性。
编码与双盲不严格执行,可能会使捐精者,受者家庭或者工作人员得不到应该知道的信息。
知情同意过于笼统,也可能使捐精者不知样本如何保存、如何使用、如何保护相关信息。
伦理委员不能代替卫生健康部门设立的审批,也不能用一个伦理批件替代人类精子库的资质、人员和技术要求。
精子库能否设立、开展哪些业务、如何接受年检与监管,仍然要依据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和当地的执行文件来办理。
同样,伦理委员会不允许向个人直接提供精子、地下交易或以所谓的特殊情况避开双盲筛查和正规的辅助生殖过程。
跨省调配,精源使用以及异常样本的处理需要依据现行供精的管理规范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来执行,伦理意见只是其中的一个审查环节
会议表决同意,修改后同意,不同意或停止审查等意见,应说明理由,并记录成员意见,回避情况及会议记录;
项目后来出现方案改变,也不能用原来的意见继续覆盖。
比如知情同意的内容改变、样本的用途改变、信息管理的方式改变,一般需要按要求重提交伦理审核或备案。
捐精者与受者家庭可问问题具体一些,伦理委员会有没有独立,成员有没有回避记录,知情同意有没有解释保密和样本的使用范围,变更由谁重审。
普通人无需只看墙上是否有伦理委员会的牌子。
真正有效的判断,是看机构是否能够说清委员会是由哪些专业以及独立的人员组成的,审查材料有没有留下痕迹,意见是否可以追溯到具体的责任人,并且同时拥有合法人类精子库的资质。
具体的成员组成及会议程序,各地和不同的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执行方式,最后请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