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一下结论:现在人类精子库的制度主要是保证供精过程的知情同意以及信息的保密性,并没有提供给孩子成年之后当然可以查询捐精者的身份。
这里两个知情不能混在一块儿。
一个问题是夫妻知道自己是否接受了供精,以及是否懂得受精的方式,精源的来源,风险和保密的规则。
另一个问题是孩子将来知道自己出生是否涉及供精,以及能否进一步了解捐精者。
前一个是助孕前必须得到的知情同意,后一个是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让孩子直接拿到捐精者的身份资料的规定。
人类的精子库不是卖精源给个人中介。
供精只在有相应资质的、经过设立的审批人类精子库以及经批准从事人类辅助性生殖的医疗机构中,按供精管理规定进行。
捐精者需进行健康评估及相关筛查,精液制成后一般需按规定冷冻、复核及使用。
受害人家庭也要到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评估,并签署知情的同意书。
文件中应包括供精的性质,可能风险,保密原则,样本使用与医疗机构责任界限。
双盲安排关键是不让家庭什么也不知道,避免捐精者,受者与孩子之间直接识别,直接交易或者私下联络。
人类的精子库存储的资料有捐精者身份、健康筛查、精源使用的记录等,这些都是需要严格控制的个人信息以及医疗方面的信息。
精源的使用需要登记、核对、追溯,捐精次数的上限,精源使用的上限等也要依照规定来执行。
医疗机构与人类精子库也不能因孩子将来有可能提出问题而将捐精者姓名,联系方式或能识别资料交由家庭。
这并非是工作人员是否愿意的问题,而是由保密制度,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供精管理所形成的界限。
那孩子知情权是否完全没有地位?
不是。不是。
孩子知道自己是用供精出生的吗?首先是家庭内的告知安排,其次是了解自己的出生背景,健康信息以及家庭关系。

但是我国现行的人类精子库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供精子女都必须在一定年龄内由机构通知。也没有普遍地建立了孩子通过身份证件查询捐精者的身份。
因此,家庭可以先解决这个问题,但不能将机构未来披露身份视为承诺。
比较安全的做法是,在开始供精之前就将此事写入家庭自身的长期计划中。
夫妻双方首先确定彼此对供精的理解,确定谁负责保留知情同意的材料,治疗记录以及精源相关的医疗资料。
这些信息不可以放在公开的网上或者容易被别人接触到的地方,也不要将捐精者的信息视为家庭可以自己索取的资料。
孩子长大了如果问,家庭可以说出生是供精,但是具体的表达方式,时间与程度要看孩子的年龄,理解能力和家庭关系。
这是家庭沟通,不代表为孩子提供捐助精子的身份证明。
若孩子将来关注遗传健康,处理途径也应走正规医疗途径。
比如有明确家族遗传病的线索,或医生认为有必要核实供精相关的医学信息,应该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做医学评估,并经人类精子库的既有记录和监管程序核实。
精子库发现和捐精者有关的重大健康风险的时候,也可以按照规定做内部风险处理、停止使用相关的精源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些信息传递的是健康风险,而非满足私人的好奇,也不是任何一个人突破双盲找到对方。
跨省调配,冷冻样本的使用以及供精记录也应当保留在有资质的机构监管范围之内。
家庭不可以通过网络,中介或者个人渠道找到所谓的“已知捐精”,因为这种方法避开筛查,知情同意,伦理审查与精源追溯,健康和亲子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孩子长大了想知道自己出生的来源,可以先看看家里保存的正规的医疗文件,再咨询原就诊医院的现行政策。
能否获取什么资料,取决于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以及机构能够提供的内容。
如果机构出现资料泄露、私自提供身份证明或记录管理问题,可通过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等正规途径反映。
一个家庭是否可靠,取决于三个方面:是否在供精之前得到了真实知情同意,是否保留了必要医疗记录,是否没有对孩子或家庭承诺将来一定会查到捐精者的身份。
具体执行请以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孩子将来明白“自己怎么出生”,以及“捐精者谁”,在现行制度中是两个问题,最好是一开始分开来安排。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