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家庭知情权,一次知情的范围调整。
供精家庭知情权,并非将捐精者的所有资料交付给受者,而是将与自己此次供精受孕有直接关联的信息讲明白。
它并不是签署一份知情的同意书就完成了,而是根据精源的选择,受精的使用,冷冻样本的保存以及后面管理的变化,分阶段确定是否同意。
先把界限写在前面。
人类的精子库采用供精管理与双盲保密相结合的原则,供精者,受者家庭及辅助生殖医务人员间不可互查身份。
家庭可以知道人类的精子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辅助生殖的机构是否通过卫生健康部门的审批,精源是经过什么合规的程序进入到临床使用的。
家庭应当了解供精受孕的一般流程、适应的医学过程、冷冻样品的保存与使用方法,以及现有规定中的风险,限制和可能发生的后果。
这些内容是决定是否供精的关键信息。
但是捐精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可识别照片和其他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的身份资料,并非因家庭提出的知情要求而自然公开。
这并非是将知情权打折,而是由于供精制度共同保护了捐精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受者家庭隐私。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精源必须经过筛查,检测,保存及质量管理,供精者的资料也应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家庭可询问筛查与检测是否依照现行规范进行,样本是否已经经过规定处理和保存,使用是否按照正规机构的供精管理规定安排。
至于某个冷冻样本的对应捐精者是谁,一般不是可以向受访者透露的。
在实际操作中,知情面至少要包括三层。
第一层机构与程序。
受者应该知道办理这个技术的机构有没有相应的许可,人类精子库与辅助生殖的供精衔接有没有符合要求,由谁来进行医学评估,谁来负责精源的管理,知情同意的人向自己说明情况。
第二层为医学与样本资料。
医生应告知供精受孕的医学风险,替代选择,成功可能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在使用精源之前需要做的检查与评估。
人类的精子库负责精源筛查,检测,冷冻保存,出库及使用记录等工作。
家庭可要求说清楚这些会影响供精的事项,但不能将供精者原始病历,基因数据或者可识别的个人资料当作自己的查询资料。
第三层是以后的管理。
精源的使用是否受到精源使用的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等规则的限制,样本是否能够继续保存,剩余的样本怎么处理,出现质量,管理或者信息更正的时候由谁来通知。

“调整”通常出现在这里。
以前有人将知情理解为一次签字,签完后机构如何保存、调配与使用,家庭只能被迫接受。
按照现行的制度以及知情同意的规定,若后续发生足以影响到受者决策的重大变化,就不能仅以最初的那份签字为全部依据,应当重新予以说明并依法予以处理。
比如说供精项目实际使用的用途发生改变,原同意保存或使用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了和安全、隐私和精源管理有关的新情况,都要看是否能够重新告知,重新确认。
并不是每次内部的记录更新都需要家庭重新签名。
关键是变化是否影响到一个理性的受者对供精,受精或样本的使用判断。
如果仅仅是机构内部依照规范进行的常规复核,一般不代表知情范围被不断扩大。
如果是跨省调配,供精机构变动或其它特殊安排,则更不能仅听口头说法,应由有资质机构依照现行文件予以说明。
跨省调配并不是家庭自己联系不同的精子库就可以完成的,具体的条件和执行办法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现行规定为依据。
有的家庭还问,孩子出生后是否知道捐精者的身份。
现行的供精制度重视匿名和保密,不能将家庭对后代的知情期望直接转化为向家庭公布捐精者的权利。
这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捐精者的隐私,家庭的隐私以及精源的管理秩序,不可以由医疗机构和精子库来突破。
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信息都可以一直不管。
如果发生影响受者,子代或其它供精使用者的安全的重要医学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照监管,伦理审查以及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能否告知,告知到何种程度,取决于具体的事项和现行的规则。
这里最易误解的是,知情的范围扩大并不代表个人信息的公开。
家庭需要的是可以做出医疗决策的真实信息,而非捐精者社会身份证明。
如果机构仅让签字,不说明资质,流程,风险与样本管理,可要求其补写书面说明,并保存知情同意的材料。
如果有人愿意提供捐精者的联系方式、避免双盲或者直接供精,这不是知情的服务,而是脱离了正规的人类精子库的监管风险。
遇到这种情况,应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并保留合同,收费凭证及沟通记录;
判断一个人是否知情,可以只问三个问题。
这家机构是否具备审批资质,精源与冷冻样本如何管理,后续发生的重大变化是谁告知和重新确认的。
这三点可以说清楚,一般都是知情同意的。
至于捐精的身份,不能将其列入正常的供精家庭可要求公布的范围。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中心(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