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精宝宝知情,伦理听证记录。
当一张申请表递交给伦理委员会的时候,真正的需要回答的并非是“是否应该告诉孩子”,而是谁有权决定,依据是什么,如何降低伤害。
这种听证一般不是法院的行政听证,也不是为一个家庭定罪,而是人类的精子库,辅助生殖医院以及伦理委员会对具体争议的审查。
争议常常由一件小事引起,例如受访者家庭担忧孩子长大后通过病史检查发现自己不是父亲遗传的后代,想要向精子库询问捐精者的身份或者精源的来源。
另一方面,捐精者接受筛查与签订知情同意的时候,一般已知供精是保密和双盲的管理,不会将自己的名字、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告知受者家庭。
孩子知情权,受者家庭隐私,捐精者人格权,和后代遗传的健康信息安全,都在同一个桌子上。
听证的第一步一般是核对事实,而不是先决定。
工作人员需要查询样本来自哪个具备资质人类精子库,供精是否经批准由辅助生殖的机构使用,冷冻样本出入库记录完整,受者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
还要核实医疗文书上的身份编码,受精与移植记录,随访资料,以及申请人是孩子本人,监护人,受者夫妻,还是和当事人没关系的第三人?
编码非常重要。
供精管理标准规定精源使用受限制,人类精子库负责捐精者筛查,样本检测,保存,发放及追踪工作,不得以口头说明代替原始记录;
如果有人用网上截图要求公开捐精者姓名,精子库不得因舆论压力而直接提供资料。
个人的信息保护法保护了医疗健康的信息,捐精者遗传信息,身份信息及相关病史不可以随意传播。
第二步是拆开“知情”。
知情不代表知道捐精的人是谁,也不代表拿到完整的病历。
在现有供精制度中,双盲与保密主要用于保护捐精者,受者家庭以及出生子女,防止精源个人交易化,也防止产生追索、骚扰和歧视。
但是保密并不是将所有的信息都封闭起来。
涉及子女健康遗传风险,样本质量记载,必要医学提示,可能需要由医疗机构及人类精子库根据权限核验,告知或者更新。
能否提供到何种程度,取决于法律依据,申请人身份,信息是否必要,是否会侵犯其他人合法权利。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伦理委员会将特别小心。
监护人负有保护和照顾的责任,但也不能将孩子的身份信息视为夫妻间的私事,完全不顾及孩子将来形成稳定的自我认同。
若申请人是具备相应民事能力的成人子女,审查重点将转移到其个人的信息权利、健康的知情需要以及现行的供精保密方面的冲突上。
这并不代表成年人提出申请,就当然可以得到捐精者的姓名。
在公开的制度框架中,是否可以披露,披露的内容,由哪个机构来处理,还是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步就是听取各方的意见。
受害者家庭可能怕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受到心理打击,也可能觉得隐瞒本身会损害亲子之间的信任。
捐精者的一方关注的是身份保密,家庭生活是否被打扰,自己当年的知情同意还是否被尊重。
医疗机构需要说明当时采用的是什么样的合法精源,相关筛查及受精记录有无齐全,发现遗传性的疾病线索后是否启动复核及通知。
伦理委员不会以“血缘重要”或者“养育重要”这样的口号来代替审查。
它需要看的是,披露是否有必要性,有没有更小侵扰的方法,申请内容是不是超出了机构的权限,是否需要转给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办理。
尤其是有人要跨省调查原始档案或要求直接联络捐精者,机构不得自行改变。
跨省调配,精源的使用上限,捐精次数的上限,年检和档案的保存,都是监管链条里的一个具体环节,不能由一个工作人员以“特殊情形”放宽。
要是发现供精公司没有人类的精子库资质,或者是向个人直接提供精子,非法买卖精子,假冒知情同意等问题,问题不仅仅是伦理问题,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其他法律的风险。
这样的样本无法受到正规的医疗和监管的保护,健康风险,亲子争议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都无法追究责任。
我个人认为,最易误解的是将伦理审查视为“为家庭决定是否要说”。
它更像是一道程序门,先确认记录是否真实,然后区分医学必需信息和身份认证信息,最终决定材料是否在合法范畴内流转。
真正可以立即使用的判断办法是,先看机构是不是卫健部门批准的正规辅助性生殖机构、人类精子库,然后看对方是否说明了知情同意,样本编码,保存发放及申诉途径。
如果拒绝说明原因、要求私自转账查找精源,或者承诺一定可以找到捐精者,请勿将其视为“内部渠道」,并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并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疗单位(人类的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