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精后代的相遇概率,跨国使用评估。
先说结论,仅凭跨国使用不能计算供精后代的相遇概率,最多只能判定风险处于较低、居中或偏高的范围。
这里所说的“相遇”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个捐精者不同的供精后代在实际生活中碰面,二是基因检测或者网络联系可以发现彼此有生物学亲缘。
两者不同,影响因素不同。
如果只谈现实中的偶遇,可能性很小,但如果将商业基因检验、社交平台以及跨国迁移计算在内,则发现亲密关系的可能性大增。
评价的起点并非国界,而是这位捐精者的精髓究竟被多少家庭使用过?
人类的精子库一般会对捐精的次数、精源的使用范围以及后代的数量提出管理要求,具体限制以现行规定及精子库执行供精管理规定为准。
一个跨国使用,只表示一个样本或者一批冷冻样品被用于境外,不能直接判断会增加多少个后代。
同一个捐精者的样品可能在不同的时间分配给不同的受者,是否是同一个精源,是否达到了精源的使用上限,需要通过人类精子库供精记录以及辅助的生殖机构使用记录进行核对。
因此,真正需要查询的是第一项,样本编码是否可追溯至捐精者,第二项,国内外的使用机构是否存在合法、完整记录的衔接。
在中国,人类精子库并非一般样本仓库,设立需要经审批,运行还需要受卫生健康部门监督和年检。
供精应由有相应资质人类精子库供应经批准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医疗机构,不得由个人直接供应境外家庭的精子。
跨省调配,跨境运输或境外使用,并不意味着可以避开精源登记,知情同意,伦理审查与质量控制。
如果是跨境流动,还需要同时查看样本输入或输入国家法律、海关以及生物医学的监管要求,不能仅看中国一方有没有保留捐精的记录。
难点就在此。
国内管理一般可以掌握本国的精子库,医疗机构以及供精的环节,但是境外的机构是否使用同等强度捐精者的筛查,后代数量的控制以及身份的保密规则,取决于当地的制度和双方的正式合同。
有些国家允许成人供精后代在满足条件的时候申请知道捐精者的信息,有些制度以双盲与身份保密为中心,规则不同会影响后代相互寻找的可能。

双盲并不代表永远不会再相遇。
主要是供精的时候捐精者和受者都不知情,由机构保护身份信息,不能阻止成人自己做基因检测,也不能消除由公开数据库造成的亲缘关系。
但是基因检测普及并不代表每个家庭都需要检测,也不代表检测平台可以互相查询。
因此,现实相遇的概率一般取决于几个因素,如同一精源实际使用的人数,后代所在的国家和城市,家庭是否常年在国外居住、使用消费级的基因检测,还有本人愿不愿意公开或者找亲属。
这些变量无全国统一公开统计,也无一个适用于世界的计算方法。
有人将捐精次数的上限直接视为后代相遇的概率,这是错误的。
次数上限是指供精者参加供精的次数或样本的来源,精源使用的上限是最终可能产生的使用规模,两者还需要结合受精成功与否重复使用以及不同机构间记录合并情况。
即便两个家庭用同样的捐精者精源,孩子也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活,终生没有实际接触。
反之,若跨境使用在联系密切的家庭网络上,并且双方都参加基因检测,则亲缘关系的可能性不能再以一般陌生人的相遇来衡量。
对准备供精的家庭而言,可以确定的不是一个百分比,而是机构是否说明精源的来源,样本的编码,筛查和使用的管理是否合法。
知情同意的文件应当明确身份保密,信息保存,可能医学随访以及跨境数据的处理规则,不可以只签署一份笼统供精的同意书。
如果机构不能说明样本是哪家有资质人类的精子库提供的,或者回避说跨境调配,精源使用的上限以及记录保存的问题,就不应该将宣传中的低风险视为监管结论。”
如果已经有疑似的近亲相遇或者亲缘匹配,应该先通过原来的供精机构以及正规的辅助生殖医院核实一下,不要以个人的名义交换捐精者的身份,也不要自己传播未经核实的基因。
涉及个人的基因信息,还受到个人的信息保护以及人格权规则的约束,非正规渠道不能确保结果准确,也不能保证完整的隐私与健康。
我认为,跨国使用并不会自动将相遇的概率提升到可以被量化的程度,真正影响风险的是跨境之后是否仍有统一精源的编码、后代的数量控制以及长期记录的衔接。
查资料的时候,首先要看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的人类精子库公开的资质信息,然后向正规的机构核实这三件事情,包括精源合法,使用是否受到上限管理,跨境后记录是否追溯。
能够回答清楚以上三点,才能够谈论概率的高低。
本文仅作为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所有医疗活动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