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结论摆在前面,在有资质的人类的精子库以及经过审批的辅助的生殖机构里面进行供精助孕,夫妻双方经过知情同意之后,一般由这对夫妻来承担法律上父母的身份,捐精者并非孩子法律的父亲。
这里最易混淆的就是血缘关系与法律亲子之间。
供精产生的遗传关系,来自捐精者的精源,但是法律上父母关系不是看一个基因报告就可以决定的。
现行制度将供精置于严格的医疗与监管框架中,核心文件包含《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人类的精子库主要负责捐精者的筛查,精液的采集,检测,冷冻样本的保存以及精源的管理工作。辅助生殖医院负责对夫妻的医学评估,实施受精操作,并留存诊疗的记录。
这并不是捐精者与受者的私密交易。
捐精者不可将精源直接交付给一个家庭,家庭也不可自行寻求个人供精后请医疗机构补办手续。
非正规途径既无精子库资质,设立审批及年检监管,也无完整传染病筛查,遗传风险评价及冷冻样本追溯记录,出现健康或者身份争议,往往难以获得法律及医疗保护。
夫妻双方首先需要确认的是第一件事情,是接受服务机构是否为经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的辅助性生殖医院,使用的精子源是否来自有资质的人工精子库。
第二件事情是看知情人同意不是由有权利人本人完成的。
供精不是签订一个形式的文件就可以结束的,机构一般会告诉夫妻供精的方式,已知的医学风险,保密原则,可能涉及到的亲子关系和后续的资料管理,然后双方确认。
丈夫是否知情并同意,是法律上父母认定中很重要的一环。
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以人工授精的办法生育子女,司法实践以及现行规则General? Ne Chinese no English.“一般按婚生子女办理”.不能写得太绝对. Let's continue.
对已经完成了合法供精的程序并且由丈夫知道并且同意的情况,不可以因为孩子没有与丈夫有遗传学方面的父子关系而简单地否定夫妻和孩子之间已形成的法律关系。

丈夫也不可以将供精过程中自己已经确定了的同意,事后仅凭无血缘关系这个事实,当然地变成了拒绝履行父亲的身份以及相应的义务。
当然,法院审理具体争议也要看婚姻关系,知情同意书,医疗记录及其他证据,不能以一句话概括为个案审理。
这里材料非常重要。
正规机构保留身份核验,知情同意,精源使用,受精实施及随访管理等相关记录,相关资料受医疗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限制。
捐精者和受者之间是双盲和保密的关系,受者一般不可以通过正常的流程查询到捐精者的名字、地址、联系人等身份信息,捐精者也不可以据此找到受者家庭或者主张亲子权。
这个保密安排并不是为了营造神秘感,而是为了防止将供精转变为可追索,可交易的私密关系。
对于孩子出生之后户籍、出生的医学证明以及其他事宜,家庭应当依照办理地现行规定准备材料,具体还需要看当地公安和卫生健康部门公开的规定。
医疗机构可以证明诊疗事实以及供精程序的记录,户籍登记机构处理登记事项,两者不能混淆。
如果夫妻之后离婚,孩子已经被依法出生并成为亲子关系的,抚养,监护,抚养费以及继承等问题,原则上仍然按照父母子女的关系来处理,不会因受孕方式的特殊而自行消失。
如果丈夫没有同意供精,或者知道同意材料有明显瑕疵的话,争议会更大一些,可能涉及到医疗机构的记录,签字的真实性,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以及孩子的利益问题。
这个时候不能通过网上亲子鉴定的广告或者个人判断得出结论,要保存病历,知情同意书及缴费,随访等材料,向正规医院、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法律专业人员咨询。
我个人认为,所谓的“法律爸爸妈妈”关键不在于找出捐精者,而在于夫妻能否通过有资格的机构完成真实,完整,可以追溯的同意过程。
判断一个供精的安排是否妥当,可先核实机构资质,再确定精源的来源和冷冻的样本记录,最后看夫妻二人的知情同意情况是否清晰、完整、留有正式的记录。
任何承诺“私下秘密供精”、绕过筛查、指定捐精者或声称以后可以替孩子认亲者的说法,都不属于正规供精途径。
遇到这种情况,先停下来核对人类精子库以及医疗机构的相关审批信息,请以国家卫健委和省级卫健委发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本文仅做公益健康的科普,不构成医疗建议,任何医疗行为请到卫健委批准的正规医院(人精子库)就诊。